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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37 至于法律在罗马之发展,我们知道,最早的史料,是公元前450年(周贞定王十九年)的十二铜表。但是我们要知道,这十二铜表的建立,也是多少次平民和贵族争斗的收获。罗马平民和贵族的争斗,在四九四年,已经尖锐化,全部平民,都脱离罗马,而跑到郊外的圣山(Mons Sacer)。幸亏麦能纽斯·阿格利帕(Menenius Agrippa)的口才(历史上有名的四肢和肚子不合作的寓言),才把他们劝说回家,而设立了保障平民权利的护民官(Tribuni Plebis)。四七一年,护民官改由平民自选。四六二年,护民官台伦蒂留司·阿尔沙(Terentilius Arsa),初次要求由平民代表编订法典,但是没有得到贵族的同意。经过几年的争执,到了四五四年,他改而主张由平民和贵族的代表,共同立法。此时贵族虽然同意立法,但是坚决反对有平民的代表。为了缓和当时的紧张局面,结果派了一个三人考察团,到希腊去研究当时名闻各国的《梭伦立法》。四五二年,他们选了十个贵族代表,成了一个十人团(Decimvir),为罗马立法,他们是具有最高的权威和职责的。一年之中成了十表,由民会(Comitia Centuriata)通过。第二年,又改选十人,此时其中已有五个人是平民的代表。又成立了二表。可惜这些立法者,贪权好势,不把法案提交民会,反贪虐无道,引起全城的暴动,使平民二次走向圣山,前方作战的师旅,班师围城,元老院罢免和弹劾十人团,恢复了十个护民官,改选了两个执政,到了第二年(四五〇),才把最后两表由民会通过。所以说,这十二铜表,实在是罗马平民经过四十几年的艰苦奋斗才得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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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39 罗马法原来包括着两个系统,一个是由罗马市民制定的市民法(ius civile),一个是建立于裁判官的判例之上的万民法(ius gentium),而万民法里面更包涵着许多从希腊传播来的思想因素。万民法最初是辅助市民法的,继而补充了市民法,最后则代替了市民法。尤其到了法律学昌明的时代,拉比奥(Marcus Antistius Labeo,50B.C.?—18)的思想,有力的影响了后来所有的法律学者。而拉比奥是一位非常富有民主思想的一个人。所以在罗马法典Corpus Iuris Civilis中存在的一套法律系统,是有很丰富的民主与自由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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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41 西洋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罗马法之后,被后人称颂的,有公元一二一五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一六八八年的《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有一七七六年的《美国宪法》(American Constitution)和一七八九的法国《人权宣言》(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这种种法案,无一不是政治民主化人格尊严化的重要里程碑,同时也无一不是被统治者和统治者长久斗争的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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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43 德国罗马法学者索姆(Rudolf Sohm)说:习惯法是统治阶级的朋友,成文法才是弱者的保障。成文法之发达和下层阶级之提高其地位,是互相关联的(Institutionen des Ramischen Rechts, 17te Aufl. 1933,S.52)。这句话,从西洋法律的发达史看来,确实是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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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45 三,回观中国法系之起源,则和上面所说的,大不相同。左传中说:鲁昭公六年(纪元前五三六),郑国的子产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晋国的贤者叔向(羊舌盻)大不以为然,写信给他,说古来圣王,对于犯法者,都是临时议其重轻,不豫定设法,所以百姓以莫测高深而个个害怕。今铸鼎示民,必将大量引起争端,恐怕郑国要从此衰败了。过了二十三年(昭公二十九年),晋国自己也铸刑鼎,孔子也说“民在鼎矣,何以为贵,贵何业之守”,“晋其亡乎”。(孔疏:“民知罪之轻重在于鼎,贵者断狱,不敢加增。犯罪者取验于书,更复何以为贵。威权在鼎,民不忌上,贵复何业之守。贵之所以为贵,只为权势在焉。势不足畏,故业无可守。贵无可守,则贱不足威。贵贱既无次序,何以得成为国。”这一段更充分地说明了统治阶段之怎样害怕成文法减削了他们的权力)。在罗马,平民要求立法(法律成文化),而统治者一再不肯答应。在中国,统治者自动地在立法,而遭遇到其中一部分传统人物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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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47 但是中国人毕竟是政治性特别高的一个民族。李悝的法经六篇,似乎被魏文侯采用作魏国的法典(约公元前400年)。商鞅受之以相秦,改“法”为“律”,是为秦律(公元前359)。萧何加上三篇,是为“九章之律”(公元前201)。这种皇室自动制定法律的方式,被后来两千年中所有的朝代,全部地重复使用。因之在中国历史上虽然有许多次的改朝换代,和若干次的异族入主中原,但从来没有过被统治的老百姓向朝廷争取法律上的权利的这一类事实。只有到了清末,朝廷不能及时自动地制定宪法,才引起了辛亥革命,而使一个三四千年的老君主国家,一下子变成了民主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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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49 再则,在中国过去的法制之下,人民是有相当多的权利和自由的。名义上,人民之间,固然有贵族、平民和贱民之别,但是在这些阶级之间,流动性是很大的。所谓“将相无种”,人人都有封侯拜相的希望。中国从来没有强迫人民要信仰的某一种国教;从来没有某种人民只能从事某种职业的限制;中国经典一直在鼓励臣民向主上犯颜极谏;人民迁居寄籍,从无严重的障碍;讲学结友,跑江湖,各式各样的团体,一向也很多。所以信仰自由、职业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是中国人民一直所享有的,所以用不着去争取,用不着去基本法上郑重地予以规定。因之一般人民,对于权利和自由的意识,也就远不如西洋人的来得那样强烈和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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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51 四,至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何以在西洋和中国,有如此的不同,我也有一个粗浅的想法。我以为在西洋,因为他们很早就分成许多不同的语言和文化,所以在上古到中古,人民“种族”的意识,比较浓厚。而在许多主要的国家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常常属于不同的民族,所以他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心理上都有了明显的界限。因之在制度上,也建立了许多的限制,而促使被统治者之不断的奋斗以求改善。中国则一直享有比较统一的语言和文化,人民间“种族”的意识,非常薄弱,几乎可以说是没有(“夷”、“夏”之分,只是文化的意识)。因之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没有心理上的鸿沟,而制度上,也就没有厚于某一种人而薄于某一种人的不平等的现象。所以多少年来,改朝换代,多半只是改换一批当政的人,而不是某一个民族推翻了另一个民族(明之驱元及辛亥革命,只是少数的例外),或者某一个阶级打倒了另一个阶级。不过这个想法是否站得住,恐怕还需要有更多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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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55 无论如何,中国法系和西洋(罗马)法系,就历史的悠久,思想的成熟,影响的广泛来说,正是东西竞美,无分轩轾。但其价值中心之所在,内容发展的方面,却又大不相同,遂使这两个法系的整个外貌,呈现出非常显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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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57 一,中国法系的中心思想,是从礼教出发而把法律看成一种辅助工具的。中国的古代法律,认为维持社会生活的,主要的是各种礼教(道德)规律。而法律规律,只是加强礼教规律的作用而已。就是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礼察篇)和“出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也(唐律名例篇疏)。这个中心思想,整个的控制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最能代表中国法系的“唐律”中,我们可以举出下列六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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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59 ① 唐律中有许多罪名,是专为保障礼教规律而设的,例如居丧生子,徒刑一年是。② 唐律中,补充律文的“律疏”,常常根据礼经的文字来解释律文,例如许嫁以聘财为准是。③ 礼教规则,往往被当作法律条文,例如居期丧作乐,杖八十是。④ 法律条文之引用及解释,不受严格的形式主义的拘束,例如比附论罪,和出入以轻重相明是。⑤ 君主有特别的人格,例如各种大逆的罪名是。⑥ 官吏有特殊的地位,因之也在一般作人的责任上,比较平民,负有较大的责任。例如家人敛索,主人不知情也要得罪是。⑦ 亲属身份,在定罪量刑上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妻殴夫徒一年,夫殴妻无罪是(以上见徐道隣《中国法制史论略》,民四二,36~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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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61 中国法律的基本观念,既是一种礼教的法律观。而礼教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的善良关系(即所谓“伦常”),所以也就自然发展出一套很实际的社会观念。即以唐律为例,它就有一套很完备的社会防罪制度,把防止犯罪的责任,一部分付托给社会本身。例如邻里被强盗,闻而不救,杖九十。见火起,不告不救,笞三十是。同时也就发展出一种很明显的警察意识:例如脱户(不登记户口)徒三年,脯肉有毒会病人,不速焚者,杖九十是。(同上,48~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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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63 在一个具有社会观念的法律制度之下,最发达的,当然是刑法。所以中国过去差不多只有把刑法才看作法律。而唐律的第一篇的开始几条,就是五刑和十恶。至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主要当然是官吏组织,所以中国的行政法、官吏法、惩戒法,也都特别的发达。而现代法律所最注重的民法、诉讼法,反倒一直没有得到重视(详拙著《唐律通论》,1945年,29~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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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65 二,反过来,在代表西洋法系的罗马法中,法律是具有其独立的卓越的地位,而不是附属于其他价值而存在的。赛尔苏斯(Celsus)说:“法律是用以维持善良和公平的艺术”[Ius est ars boni et aequi.(D. 1. I. I. Pr.)]。那么它就不只是一种补助的工具。毛得斯丁(Modestinus)说:“法律的作用是命令,禁止,允许,惩罚[Legis virtus haec est: imperare, vetare, permittere, punire(D. 1. 3. 7.)]”,那么哪里还分什么“未然之前”,“已然之后”?同时,罗马法的法律观念,是以权利为其出发点的。拉丁字“优司”(Ius)一方面代表法律,一方面也代表权利。所以承袭罗马法的德国法律学也就同样的把“莱希特”(Recht)当作法律和权利讲,而称法律为“客观”的“莱希特”,权利为“主观”的“莱希特”(Recht im objektiven und subjektiven Sinne)[法国的“都鲁阿”(Droit),也是一样]。换句话说,这正是一件事的两面,即是法律者乃是用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的工具,而权利者,也正就是法律所确定的,所保护的利益。(参见陈允、应时,《罗马法》,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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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67 权利是属于个人的,权利成了法律的基本观点,那么整个法律制度,自然走上个人主义的道路。所以罗马法最发达的部分,是债权法,尤其是契约法,而使整个西方社会,很早的就具有了在彼此权利之间,界限非常分明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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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69 一个人的权利,不但在他活着的时候,不容人侵犯,就是在他死后,他也能自由的予以使用。这是继承法在罗马很早就得到发展的原因。再则,人类用以保障权利的,最切要的,莫过的诉讼,所以诉讼法在罗马发展最早。十二铜表的第一表第一条的规定:就是关于被告出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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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71 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对于人和人的相争,必是锱铢必较,不容丝毫的差池。所以罗马法系的法律,自然地走上极端的形式主义。依照德国民法,一张亲笔缮写的遗嘱,如果保留了信纸上原已印就的地名,没有把它先行涂去,然后再用笔重新写上的,那和这张遗嘱就因之无效,(Fischer-Henle, 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13. Aufl. 1927, S. 1450)。从中国旧律的观点看来,真不免感觉到这是一个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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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73 三,关于“礼教”和“权利”这两点基本观念,对于中国和罗马的法律制度所发生的重要影响,自从我在拙著《唐律通论》中提出之后,十余年来,似乎尚为一般讲中西法律比较的学者们所接受。至于这两种观念之如何产生和滋长,我现在也有一个粗浅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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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75 我认为中国的礼教法律观,主要的是农业社会的产品。中国的社会,一直是农村经济的型态。而中国的农村经济,则因为受了地理的限制,一直是一个匮乏的经济(Economy of Scarcity)。因之这个社会,也就很自然地接受了强调“知足、安分、克己”等等价值观念(亦即“礼”的精神)的儒家哲学。(以上两点在研究中国问题的社会学者群中,似乎已经可以算是已建立的理论)。而儒家哲学对于社会秩序的建造和维持,是使用两套方法的。一是以亲属关系(扩而大之为伦常关系)作为社会结构的基础,一是以礼教规律作为社会活动的模式。由于这两者的相因相成,乃产生了中国社会的传统典型。这样子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其以礼教思想为其基本观念,以伦常关系,为其主要架构,自是事理之所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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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77 至于罗马法系之以权利为其中心思想,显然是罗马的商业社会的结果。罗马的十二铜表,虽然已经建立于公元前450年,但是这只是市民法的原始架构,而罗马法真正的发达,还是靠后来法官自由发展的万民法。而这一个事实,则自公元前242年设立外事裁判官(Praetor peregrinus)时开始,这正是罗马统一意大利之后,雄霸四方,而罗马成了旧世界的商业中心之时。外事裁判官之设立,就是为了适应此时已经有了高度发展的商业的需要。那么万民法之发展,因之也就自然而然的以债权法契约法为其主要的内容了。再过了三五百年,万民法的思想,整个的控制了罗马法,因而控制了承袭罗马法的西方世界。那么西洋法系之以权利观念为其主要的思想基础,又岂不是极自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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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79 就最近两千年人类历史的演进来看,人类文化的发展,似乎和商业的发展不可分离(工业的发展,必须有商业为其基础),而且它前进的方向,也似乎在商业的不断的加强化。果真如此的话,那么罗马法(尤其是它的债权法、契约法)的精神,两千年来,依然统治着大部分人类的社会生活,和中国为什么不能不放弃它固有的礼教法律观,而需要走进以权利为中心的西洋法系的行列,也就有了很自然的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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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681 [1]《萨孟武先生六秩晋——华诞纪念社会科学论文集》,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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