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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83 八、斗讼律“监临知犯法”条,疏文称“金吾”,实则金吾原称武侯卫,至龙朔二年(661),始改金吾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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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85 九、斗讼律左职统属殴长官条,疏文称及“千牛府”,此千牛府之设,乃显庆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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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87 十、同条又言及诸州“别驾”,实则永徽初当称长史,至上元元年(760),始复旧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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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89 以上所举,其例虽多,其事则一。即现行之《唐律疏议》,号称永徽,但书中内容,至少在犯讳字,地名,官称,诏敕印玺等名物部分,曾经开元时人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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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93 此种局部文字修正,与全书内容影响如何,姑不具论。而此种发现,使吾人于永徽律外注意及开元律,则殊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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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95 按开元中曾颁布律令,可无疑问。旧唐书刑法志云:开元二十二年(734),户部尚书李林甫又受诏改修格令。林甫迁中书令,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与明法之官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晃,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二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737)九月奏上,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唐会要卷三十九,亦具此节,惟文字上有三五字出入,盖同一来源,而传写有异。通典卷一百六十五,亦载此事,惟云总七千四百八十条,于事非要而删除者千三百四条,随文损益者二千一百五十条,仍旧不改者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与此唐书所载数字,略有不同耳,玉海卷六十六录会要文,总七千九十八条,应是唐书总数之正,而随事损益者,误为三千一百八十条,甚矣国人与数目字之不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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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97 此开元二十五年(737)颁行之律,今日尚可考证者,有通典节载各条,及敦煌本名例残卷两者,兹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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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99 通典卷一百六十五,节录开元律六七十条,取与今本唐律校之,有四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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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01 一、律条次序,与疏议参差。如,①“谋反大逆”条,属贼盗律,应在户婚厩库之后,此则直接名例“八议”条。②“无官犯罪”条,本属名例,此又移诸贼盗律“盗官文书”条之后。此种例极多,不解所取何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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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03 二、分条佚漏,通典节律,每条皆冠一圈。而谋反大逆一条下,连接六七条,且有斗讼律数条在内,此例亦触目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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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05 三、文字有出入。疏议,谋反大逆,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通典无“父”字。谋叛已上道者皆斩,通典斩作“绞”。妻子流二千里,通典作“妻妾”。例亦不鲜。以律详之,皆讹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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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07 四、有“诸告人罪,非叛以上者,皆令三审”一条,为疏议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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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09 详究以上诸点,通典所载律云,可云支离破碎,颠倒讹误,其不足据以考证,明矣。其多出一条,颇有价值,但中间亦有脱文。予意其出于“格”、“令”,通典误参入“律”文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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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11 敦煌石室碎金载名例律疏残卷,卷末有“开元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臣王敬从俞元祀陈承信霍晃牛仙客李林甫上”六行。姓名年月,皆与唐书所载有出入,官名更详。其为开元律无疑矣,以与今本唐律对校,文字有出入者,凡四五十处。其中十之八九,皆属省文,如今本“若夫官未叙者”,敦煌本省去“若”字,“即依以官当徒之法”,省去“以”字“徒”字;“以本阶从五品官当徒二年”,省去“官”字“徒”字;“守五品者,五品所守,别无告身”,省作“所守别无告身”;“告身虽不合追毁,亦不得以为荫”,省作“告身虽不合毁,不合为荫”;皆其例也。间有用字不同者:如今本“次以何官当”,敦煌本“以”字作“用”;“其部曲奴婢者”,“者”字作“等”;“既已先死,岂可到遣除名”,作“岂宜先死,到遣除名”;凡三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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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13 碎金尚载有“杂律下”残本八十行,格式与名例残卷全同,不知亦系开元写本否。与今本校,则今之“三十”,皆作“卅”,“二十”皆作“廿”,又有二三处,显属讹误——如“流上减二等”句佚“上”字,“坐赃论减三等”,坐上衍一“坐”字——此外全无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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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15 以比敦煌开元本与今本唐律校勘结果,可云二者实是一书。(省文及异字,只成另本,不成别书)吾人所不知者,永徽律与开元律者,一乎二乎?易言之,抑永徽律自开元律颁行后,而遂失传乎?抑开元律即承写旧有之永徽律而无所改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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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19 予谓今本唐律,实是永徽律,惟其所据原本,乃开元时写本,亦或即系开元二十五年(737)颁行之本,亦未可知。而开元时实未尝修律,其所重颁之律及律疏,即永徽旧本,不过于字讳名物,在当时“文有不便者”,皆加以修正而已。其说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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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21 一、今本唐律,所载长孙无忌等《进律疏表》,其属于永徽律也无疑(表中有“乃制太尉……”一语,此“制”字亦开元时所改),表既系永徽时表,律亦自是永徽时律。若必谓永徽与开元律,乃断然两事,而今本之表属永徽,律乃开元,不解当时传写是书者,何故必割截永徽律之表,而冠诸开元律之首乎?故以此表论之,若非今本所传,固是永徽律,不过字讳名物,经过开元人修正;则今本所传,乃是开元律,而内容实即是永徽律,不独字讳名物外,别无改正,即永徽时之《进律疏表》,亦沿袭而不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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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23 二、唐时成文法,有律令格式四者,而改易最繁者为格。职制律,“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不言“格”也。永徽以后,重定格式者;龙朔元年(661)诏重定格式,麟德二年(665)奏上;仪凤元年(676)诏删缉格式,二年(677)奏上。嗣圣二年(684),有垂拱留司格;神龙元年(705),有散颁格;太极元年(712)有太极格;开元元年(713)有开元格;七年(719)有开元后格,二十五年(737)有开元新格,皆不敢率言修律也。即就开元二十五年之事论之,共加删缉者,总七千九十八条,可见格式为多(律不过五百二条)。予谓开元二十五年,固曾重颁律疏三十卷(敦煌本卷末“刊定法官臣”六行乃其证)。但内容一仍永徽之旧,惟于字讳名称,“文有不便者”,予以修易,其他无所更改。故以颁行之事言之,称之为开元律也可;就其内容事实言之,称之为永徽律也亦可。新《唐书·刑法志》:“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未言及律;旧唐书玄宗本纪:“九月壬申,颁新定令式格及事类一百三十卷于天下”,亦未言及律。则亦以开元二十五年所新定者,实未尝有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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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25 三、唐人对律令章则,最为重视,凡有重要改革,大半可考。如,①十恶始于开皇,大业中改为八,武德时又复为十(名例六);②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入大不敬,旧律本作言理(名例六);③加役流者,本是死刑,武德中改为断趾,贞观六年改为加役流(名例十一);此见于律疏者也。④妇人官品,不荫亲属(名例十二),中宗时,韦皇后表请:诸夫人不因夫子而加邑号者,听子孙用荫;此兄于通典者也(卷三十四)。⑤在官犯罪,事发去官,公罪流以下勿论(名例十六),会昌五年(845)制,苟涉欺诈,不在勿论之限。乾符四年(877)制,五年之后,去任不论,五年内事同见任;此见于会要者也(卷三十九)。事之细者,即垂拱间韦方质王守慎修定格式,其律惟改一十四条(册府作二十四条),文有不便者,大抵仍旧,(会要三十九,册府六百十二,玉海六十六)。元和二年八月,刑部奏改律卷第八为斗竞(会要三十九)。亦无不斑斑可考。苟开元制律,于永徽律多所改革,而通典会要与新旧书刑志,皆无所载,吾不信也。然则吾人谓开元律即是永徽律,不亦宜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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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27 [1]《新法学》第一卷第三期,194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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