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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21 一、今本唐律,所载长孙无忌等《进律疏表》,其属于永徽律也无疑(表中有“乃制太尉……”一语,此“制”字亦开元时所改),表既系永徽时表,律亦自是永徽时律。若必谓永徽与开元律,乃断然两事,而今本之表属永徽,律乃开元,不解当时传写是书者,何故必割截永徽律之表,而冠诸开元律之首乎?故以此表论之,若非今本所传,固是永徽律,不过字讳名物,经过开元人修正;则今本所传,乃是开元律,而内容实即是永徽律,不独字讳名物外,别无改正,即永徽时之《进律疏表》,亦沿袭而不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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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23 二、唐时成文法,有律令格式四者,而改易最繁者为格。职制律,“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不言“格”也。永徽以后,重定格式者;龙朔元年(661)诏重定格式,麟德二年(665)奏上;仪凤元年(676)诏删缉格式,二年(677)奏上。嗣圣二年(684),有垂拱留司格;神龙元年(705),有散颁格;太极元年(712)有太极格;开元元年(713)有开元格;七年(719)有开元后格,二十五年(737)有开元新格,皆不敢率言修律也。即就开元二十五年之事论之,共加删缉者,总七千九十八条,可见格式为多(律不过五百二条)。予谓开元二十五年,固曾重颁律疏三十卷(敦煌本卷末“刊定法官臣”六行乃其证)。但内容一仍永徽之旧,惟于字讳名称,“文有不便者”,予以修易,其他无所更改。故以颁行之事言之,称之为开元律也可;就其内容事实言之,称之为永徽律也亦可。新《唐书·刑法志》:“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未言及律;旧唐书玄宗本纪:“九月壬申,颁新定令式格及事类一百三十卷于天下”,亦未言及律。则亦以开元二十五年所新定者,实未尝有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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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25 三、唐人对律令章则,最为重视,凡有重要改革,大半可考。如,①十恶始于开皇,大业中改为八,武德时又复为十(名例六);②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入大不敬,旧律本作言理(名例六);③加役流者,本是死刑,武德中改为断趾,贞观六年改为加役流(名例十一);此见于律疏者也。④妇人官品,不荫亲属(名例十二),中宗时,韦皇后表请:诸夫人不因夫子而加邑号者,听子孙用荫;此兄于通典者也(卷三十四)。⑤在官犯罪,事发去官,公罪流以下勿论(名例十六),会昌五年(845)制,苟涉欺诈,不在勿论之限。乾符四年(877)制,五年之后,去任不论,五年内事同见任;此见于会要者也(卷三十九)。事之细者,即垂拱间韦方质王守慎修定格式,其律惟改一十四条(册府作二十四条),文有不便者,大抵仍旧,(会要三十九,册府六百十二,玉海六十六)。元和二年八月,刑部奏改律卷第八为斗竞(会要三十九)。亦无不斑斑可考。苟开元制律,于永徽律多所改革,而通典会要与新旧书刑志,皆无所载,吾不信也。然则吾人谓开元律即是永徽律,不亦宜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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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27 [1]《新法学》第一卷第三期,194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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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32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901]
1702752033 徐道隣法政文集 “自首”制在唐明清律中的演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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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35 唐律五百零二条,被明律删去了一百四十六条。又把剩下的三百五十六条,归并成二百八十五条。加上新添的一百七十五条,一共四百六十条,这就是明律的全部。清律删弃明律的有十一条,归并到其他条文里的有十六条,一共省去二十七条。新加了两条,又另外把一条分成两条,所以清律共有四百三十六条。虽然经过两次删削,唐律在清律中继续生效的,还是有三百几十条。不过这些条文,在明清两代中,有的是在条文上被修改了的,有的是在文字上被修改了的。一经对照,即可了然。但是有若干条,其内容被修改,但是不明见于条文或文字上的。因之不细加研究,就不容易看出。唐律中关于自首的第三十七条,就是一个好例子。现在把它略予讨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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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37 这一条经过条文上修改的,有四点。(1)“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一句,在明清律里(明律第二十四条,清律第二十五条),都被删去。(2)不许自首的“私习天文者”,在明律里还保留着,到了清律,就被删去。(3)犯奸不许自首的小注:“奸谓犯良人”,明清皆删。(4)在条文末了,明清律都加上“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一大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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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39 文字修改的,如同“原其罪”,明清改作“免其罪”。“所劾之事”,改作“被告之事”,“即”改作“若”,“亡叛”改作“逃叛”,“事发逃亡”,改作“事发在逃”,“越度关”,越上加了个“私”字等,也并不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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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41 内容有大改变,而不是在条文文字上看得出来的,是“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这一句。本来这里面的“亡”字,乃是指着捕亡律第四五七到四六四条里所说的八种亡人而言。(这八种人是从军征讨亡,防人道上亡,流徒囚亡,宿卫人在直亡,丁夫离匠在役亡,流浪他所,官私奴婢逃亡,在官逃亡。)这里面的“叛”字,是指着贼盗律第二五一条谋叛已行的人而言。唐律把这些罪看得较重,所以自首的人,不给他们全部免罪,而只给减罪二等。又因为这些人都是犯了“逃走”的罪,如果逃走了,知道后悔而又跑回来,到原处去上班服务,那么他们虽然没有办自首的手续,可是仍旧应当予以减罪的优待,所以条文接着下去说:“即亡逃者,虽不自首,所归还本所者亦同。”疏议更加以补充,说:“若本所移改,还归移改之所亦同。”这就是说,譬如有一个在地方甲守边的防人逃走,他那个防守单位被移调到地方乙去守防。他后来赶到地方乙去归队,就仍然得到减罪二等的优待。至于所谓“叛”,在唐律里(后来在明律里,也是如此),并不是一种积极反对政府的行为——那个叫作“反”(唐律第二四八条)——而只是消极的想投奔另外一个国家,所谓“背国投伪”——事实上就是现在的“放弃国籍”而已。其中“始谋未行”的只是“谋”,“已上道”的——就是开始向国外逃走——才算“叛”。如是还未上道的人,纵然一度曾经打算过投奔外国,一经自首,仍得全部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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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43 明律把这一条里面所有的“亡”字,一律改成了“逃”字,看起来好像只是一种文字上的修改。但是唐律里的八条亡罪,明律只留下第四五九(流徒囚亡)一条(明律第三四一条,清律第三九零条),而把其余七条,全部删减。因此这一句条文里“亡”罪的对象,实际上只剩下了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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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45 可是到了清律,这一句条文的对象,又再度发生变化,而且变化的更大。清律照抄明律的条文,一字不改。但是在“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一句里的“逃”字下面,加进去“如逃避山泽之类”,“叛”字下面,加进去“如叛去本国之类”一共十四个字的小注。从表面上看来,这仿佛只是一种文字上的解释。但是事实上这两句都是清律对于“谋叛”的罪的法律定义。因为清律第二五五条——跟明律一样——在“谋叛”两个字下面,加入“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九个字的小注。最后一节——也和明律一样——有“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一句。因之逃叛自首减罪二等这一句,在明律里还包括“流徒囚逃亡”(明律第二七八条)这种人,到了清朝,就不能再如此解释,而只是指着犯了谋叛罪的人而言了(不管是“初谋”,或者“已行”,一经自首,一律减罪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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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47 清律在一点上,在明律的出入,还算简单。可是到了关于事发逃走而又回来自首者的处理,其变化就复杂的多了。唐律第三十七条的末了一句:“事发逃亡……不在自首之列,”本来说的很明白是不能减罪的,但是如果逃亡者后来又跑回来自首,那么就和前面所说“亡叛”之人,回归本所自首的,究竟没有太大的不同,所以唐律在上项条文里“事发逃亡”四个字底下,加以小注说:“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亡之坐”。疏议更加以说明:“假有盗罪合徒,事发逃走,已经数日,而自陈首;犯盗已发,虽首不原;逃走之罪,听减二等。”但是,“逃走之罪”是怎么样算法呢。唐律第四六五“被囚禁拒捍走”条说:“私窃逃亡,以徒亡论。”小注说:“事发未囚而亡者亦同”。再看唐律第四五九“流徒囚役限内亡”条对于徒罪亡的处罚,是“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十九日合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九日合流之千里)。”那么如果一个人犯了徒一年的盗罪,事发逃走,半年后回来自首。原犯的盗罪,仍旧是徒一年,不能减等。可是逃走的罪,却变成三千里的流,虽然减二等论罪,还是不下于徒二年半。照唐律第四五“二罪从重”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那么他就得服二年半的徒刑。如果他后悔的早,二十天就回来自首,那么他逃走之罪只是杖一百,减二等为杖八十。二罪俱发从重,他的处罚,仍旧不过是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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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49 明律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是完全跟着唐律走的。它只把“事发逃亡”改成了“事发在逃”,把小注的“得减逃亡之坐”改成了“得减逃走之罪二等”。此外别无变动。但是明律把唐律里处理“逃亡之罪”的第四六五条删去,又没有在别的条文里另作交代。因之怎么样去“减逃走之罪二等”,就成了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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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51 清律大概是看出来了明律里这一个漏洞,因之它在“事发逃走”之下,把明律的小注改成下面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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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53 “已被囚禁,越狱在逃者,虽不得首所犯之罪,但既出首,得减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减。若逃在未经到官之先者,本无加罪,仍得减本罪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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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55 这样子一来,漏洞算是补上了。可是所有事发逃走之人,只要未经到官,不但不另外加罪,而且日后回来,不管中间隔去时间的久暂,无不随时可以自首而得到减罪二等的宽恕。所以事发逃走,在唐朝是罪上加罪,而在清朝则是有利无害。因之清律的作用不是在鼓励自首,而是在鼓励逃亡。我们很怀疑:这个会是清人当初修改这一段小注时的立法原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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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57 1971年11月于西雅图望湖山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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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59 [1]《东方杂志》复刊第五卷第七期,197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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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64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902]
1702752065 徐道隣法政文集 中国唐宋时代的法律教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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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67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学二、魏晋到唐宋的“律博士”三、律学 唐朝的法律专门学校四、宋朝的“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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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069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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