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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00 [87]《通考》六一(总5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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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02 [88]《宋史》一七〇,《职官志》十,17页(艺文本19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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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04 [89]至元二十九年圣旨:“各道提刑按察司,改为肃政廉访司,其所责任,与前不同”,《元典章》六,9页(总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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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06 [90]《唐书》四八,《百官志》二,1页(艺文本5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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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08 [91]《唐书》四八,《百官志》一,19页(艺文本550页),这就是后来明朝“三法司”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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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10 [92]《宋史》二百,《刑法志》二,14页(艺文本2385页)——哲宗元祐(1086)时设置的“诉理所”,是专为王安石的政敌申冤的[同上,17页(艺文本3287页)],也可以归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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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12 [93]以上四案,同见上注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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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14 [94]《唐律》五百二疑狱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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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16 [95]《宋史》两百一,《刑法志》三,1页(艺文本23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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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18 [96]《宋史》两百一,《刑法志》三,1页(艺文本23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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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20 [97]同上,5页(艺文本2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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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22 [98]同上,6页(艺文本2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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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24 [99]以上据《宋史》二百一,《刑法志》三,2页(艺文本2389页),沈家本:《寄簃文存》四,15~23页(总947~951页)。关于该案的法律问题拙国《中国法制史论略》(台北,正中,1953年,7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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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26 [100]司马光语:见《通考》一七〇(总14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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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28 [101]例如元祐元年(1086)尚书省言:远方奏谳,待报淹系。如今川广福建荆南路,罪人情轻法重,当奏断者,申安抚或钤辖司酌情决断乃奏。《宋史》二百一,《刑法志》三,8页(艺文本2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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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30 [102]《历代名臣奏议》二一七,9页(总2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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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35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905]
1702753036 徐道隣法政文集 鞫谳分司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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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38 一、魏晋至唐之沿革二、鞫谳分司在宋朝之复活三、推司四、法司五、两司责任问题六、鞫谳分司精神之相承不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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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40 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唐朝奠定了良好基础之后,经过两宋三百多年,更得到积极的发展,而表现出十分辉煌的成就。就制度来讲,这一段时期,确实是举世无双。其中最值得称述的有两项:一是鞫谳分司,一是翻异移推。现在先就前者,略为考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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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42 一、魏晋至唐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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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44 什么是鞫谳分司?就是刑事案件之裁判,审问案情的是一个人,决定刑罚的又是一个人(略似英美现行的陪审制度:陪审员决定疑犯是否犯罪而不能决定刑罚,法官决定刑罚而不能决定疑犯是否犯罪。)就是说,前者要有审评罪人的技术,后者要有法律条文的知识。汉朝不少大法律家,同时是有名的断狱官(如于定国、郭弘、陈宠等)——不像罗马的法学家,从来不涉身审问,这样子当然不会产生鞫谳分司的观念。此外有些大法学家,则只研究律令,而不注意刑狱(如马融、郑康成)——不像罗马的法学家,都是从诉讼实例中发展他们的学问——则根本和司法无关。当然也有以长于律令见称的专家,会常常被人为疑狱请教(如路温舒等)[3],但这些事实,未能成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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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46 鞫谳分司的开始,大概是在汉朝,而作俑者应当是“律博士”。律博士本来是一种教官,最初建立,是在曹魏明帝的初年(327),其职掌是教授法律[4],以训练地方上管理狱讼的官吏。晋朝(265)把律博士设置在廷尉的衙门里面,以后经过南北朝到隋朝(617),都是如此,当北齐(479—501)把廷尉的衙门改称“大理寺”的时候,在律博士之外,又添设了“明法掾”二十四人,“明法”十人。这些人大概也都是谙习法令的专门人才。隋朝的大理寺里,没有设“明法掾”,可是把“律博士”增加到八个人,“明法”增加到二十人。并且在尚书刑部曹——即后来“刑部”的滥觞——也设置了“明法”若干人。[5]《隋书·刑法志》说,隋初“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6]那么“明法”的责任,似乎只是依照公文上所叙述的事实去拟定罪名,而不参与犯人的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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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48 隋文帝开皇五年(585),有一个太监叫慕容天远的,控告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不知怎么样,被始平县的一位“律生”(大概是律博士的弟子)叫辅恩的,舞文弄法,反倒把慕容天远判了罪。后来总算是把事情弄明白了。于是文帝大怒,他下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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