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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28 [101]例如元祐元年(1086)尚书省言:远方奏谳,待报淹系。如今川广福建荆南路,罪人情轻法重,当奏断者,申安抚或钤辖司酌情决断乃奏。《宋史》二百一,《刑法志》三,8页(艺文本2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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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30 [102]《历代名臣奏议》二一七,9页(总2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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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35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905]
1702753036 徐道隣法政文集 鞫谳分司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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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38 一、魏晋至唐之沿革二、鞫谳分司在宋朝之复活三、推司四、法司五、两司责任问题六、鞫谳分司精神之相承不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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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40 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唐朝奠定了良好基础之后,经过两宋三百多年,更得到积极的发展,而表现出十分辉煌的成就。就制度来讲,这一段时期,确实是举世无双。其中最值得称述的有两项:一是鞫谳分司,一是翻异移推。现在先就前者,略为考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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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42 一、魏晋至唐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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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44 什么是鞫谳分司?就是刑事案件之裁判,审问案情的是一个人,决定刑罚的又是一个人(略似英美现行的陪审制度:陪审员决定疑犯是否犯罪而不能决定刑罚,法官决定刑罚而不能决定疑犯是否犯罪。)就是说,前者要有审评罪人的技术,后者要有法律条文的知识。汉朝不少大法律家,同时是有名的断狱官(如于定国、郭弘、陈宠等)——不像罗马的法学家,从来不涉身审问,这样子当然不会产生鞫谳分司的观念。此外有些大法学家,则只研究律令,而不注意刑狱(如马融、郑康成)——不像罗马的法学家,都是从诉讼实例中发展他们的学问——则根本和司法无关。当然也有以长于律令见称的专家,会常常被人为疑狱请教(如路温舒等)[3],但这些事实,未能成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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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46 鞫谳分司的开始,大概是在汉朝,而作俑者应当是“律博士”。律博士本来是一种教官,最初建立,是在曹魏明帝的初年(327),其职掌是教授法律[4],以训练地方上管理狱讼的官吏。晋朝(265)把律博士设置在廷尉的衙门里面,以后经过南北朝到隋朝(617),都是如此,当北齐(479—501)把廷尉的衙门改称“大理寺”的时候,在律博士之外,又添设了“明法掾”二十四人,“明法”十人。这些人大概也都是谙习法令的专门人才。隋朝的大理寺里,没有设“明法掾”,可是把“律博士”增加到八个人,“明法”增加到二十人。并且在尚书刑部曹——即后来“刑部”的滥觞——也设置了“明法”若干人。[5]《隋书·刑法志》说,隋初“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6]那么“明法”的责任,似乎只是依照公文上所叙述的事实去拟定罪名,而不参与犯人的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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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48 隋文帝开皇五年(585),有一个太监叫慕容天远的,控告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不知怎么样,被始平县的一位“律生”(大概是律博士的弟子)叫辅恩的,舞文弄法,反倒把慕容天远判了罪。后来总算是把事情弄明白了。于是文帝大怒,他下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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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50 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恒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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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52 这一道诏书里,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1)照“因袭往代,别置律官”两句话看,专门拟定罪名的“律官”,在隋以前的几个朝代里,似乎全都曾经设置。(2)隋朝的“律官”,在大理寺有“律博士”,在刑部有“明法”,在州县有“律生”。不过关于后两者的详情:他们是在什么朝代产生的?具有什么样的训练?怎么样任用?他们的职掌是怎么样规定的?我们一时还没有具体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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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54 《隋书·刑法志》又说:律官废除之后,“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第二年(586),敕诸州:“长史以下,行参军以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8]这些“长史”以下,“行参军”以上的官员,可能就是以前只管审问犯人而不管拟定罪名的“诸曹”。于是魏晋以来的鞫谳分司的制度,到此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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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56 唐朝的典章制度,大体上都是接受隋朝的。所以唐朝虽然设置了“律博士”,但是把他安置在国子监的“律学”里面,而不是设在大理寺;[9]他担任的是一种“教职”,而不再是一名“律官”。此外,唐朝的内外机关,也不再设置“明法”。唐六典卷之一规定各州“司法参军事”的职务,是“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10]这是明明白白的说出,审问和判决,全是他一个人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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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58 二、鞫谳分司在宋朝之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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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60 鞠谳分司在宋朝之复活,恐怕并不是有意复古,而是一项适应环境的措施。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在“司理”一条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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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62 五代以来,诸州皆有马步狱,以牙校充“马步都虞侯”,掌刑法,谓之“马步院”。宋太祖虑其任私,高下其手,开宝六年(973),始置诸州“司寇参军”,以新进士及选人为之。后改为“司理”,掌狱讼勘谳之事,不兼他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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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64 宋太祖打下天下之后,在建立制度方面,其进行是异常小心的。他多半是大体上承袭旧制,只在绝对必要的方面,略作改革,而逐渐缓求改善。比如这里所谈的马步狱,本是五代军阀们在正式地方衙门——属于各州的“司法参军”——之外,特别设立的一种私人衙门。这样叠床架屋的组织,本应取消。但是太祖依然把它保留下来,只是削减其包括“刑”和“法”的权柄,教它只管“狱讼勘鞫”,另外把司法参军的职掌,从“鞫狱断刑”,削减为“议法断刑”。[12]于是“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的职务,不但不重复冲突,而且是彼此相制相成,真是一个高妙的手法。而一个中断了三百八十多年的“鞫谳分司”的制度,于是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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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66 三、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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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68 专门管审问刑事案子(“鞫狱”、“推鞫”、“推勘”)的官吏,宋朝官文书称之为“推司”,“狱官”或“狱吏”等。(检法议刑的为“法司”、“法吏”)宋朝的司法制度里鞫狱的主管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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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70 (1)专管鞫狱的衙门:在京城有开封府,御史台,只管审问,而判刑则属之大理寺和刑部。[13]在各州有①“州院”:即录事参军的衙门。原先只管民事,后来也兼管刑事。重要的州,在宋朝都升作“府”。[14]府的“录事参军”,叫做“司录参军”。以京、朝官充“录事”或“司录”的,叫作“知录”或“知司录”。②“司理院”,即五代时的“马步院”,有时由“司户参军”兼理。③“当置司”,即各州“判官”或“推官”的衙门。判官和推官同为八品职,不过判官次序在前。二者或并设或单设,职务完全一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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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72 (2)在同一衙门内设有专管鞫狱的单位或职员:如大理寺在元丰改制(1080)以后,把只一员的“少卿”增为二员,分别主持“右治狱”、“左断刑”两厅。右治狱即专管推鞫之事。在元祐三年(1088)五月,右治狱一度废除之后[16],朝廷在户部里添置“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应干钱榖公事。[17]这个推勘官,显照是只管推鞫[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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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74 (3)在有重要案件发生的时候,如官吏被控赃私,或罪犯翻供喊冤等,朝廷或地方上级机关特别差派官员到犯罪的地方去查办,往往设置临时衙门,官文书称之为“勘院”。根据宋会要刑法三,勘狱,仁宗淳化三年(992)五月三十日的一道诏书,在这个时期以前,地方派员查案,都是同时派遣“勘、断二人”。诏书规定此后先只派遣“勘官”。到了“公案了当”,即案情审问明白,取供结束之后,再另外派员去“录问”[19]和“检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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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076 《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八,有神宗时陈寰一篇奏折,叙称颖川县令刘献臣断案子出了毛病,提刑司出巡过县,检点发觉,差官覆勘之后,乃牒请宛丘县令张尧夫去“录问”,司法参军周琳去“检法”[21],和上面所说淳化三年(992)的规定,正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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