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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同上,17页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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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同上,19页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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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同上,31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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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宋会要·刑法》三,31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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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上,40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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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关于“驳正”和“按发”,当另为文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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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道隣法政文集 宋朝的法律考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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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唐朝的明法科二、宋朝早期的“明法”科三、神宗和高宗的“新明法”科四、书判拔萃科及其他五、试刑法科六、进士试律义七、铨试、呈试及其他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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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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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考试制度,从唐朝起[2],就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这是中国过去最讲究法律的一个朝代——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这时候有“书判拔萃”,有“试判”,有“试身言书判”,有“明法”,有“新明法”,有“试刑法”,有“铨试”,有“呈试”,各色各样,一直到宋室灭亡,法律考试,从未间断。现在试予分别叙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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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朝的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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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科举制度,由州县选拔的,名曰“乡贡”。[3]乡贡有十几种,“明法”是其中之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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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贡的考生,“皆怀牒自列于州县”。经过了州县考试之后,合格的解到京城,到尚书省“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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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的考试科目,是“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6]只通七条,就不及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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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即位(627),曾经一度增设“律学进士”一科。考试项目是“加读经史一部”。[7]但是此后就不见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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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宗贞元二年(786),诏“明经”习律以代尔雅。[8]这是法律在唐朝一度稍被重视的象征。但是终唐之世,朝野重视词章,“进士”的地位,一天比一天高,考进士的人,一天比一天多。玄宗天宝元年到十五年(745—756),十五年里,取了四百零六名“进士”,而只取了四名“诸科”(明法在内)。[9]那就是说,诸科和进士的比例,百分之一还不到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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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朝早期的“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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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五代的末期,考诸科的,比考进士的多上了好几倍。后汉一朝取进士八十四人,诸科四百九十八人。后周进士一百〇四人,诸科六百五十九人。[10]这是兵荒马乱的年头,读书人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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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得了天下之后(960),最初几年,每年放考取了十来个进士。似乎到了开宝五年(972),才第一次考取了“诸科”十七人。[11]第二年(973),太祖召见三百六十名落第的举子,重新予以考试,内中有五名“明法”得赐及第。[12]那么前一年考取的十七名“诸科”中,应当也有若干“明法”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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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976—997)是一位儒法兼用的皇帝。照后来李巘(1180)的说法,他很有意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13]他曾经一度诏“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14]大概这一段废而又复的过程很短,所以在宋史,文献通考以及其他文献中,都没有提到。因之这是哪一年的事,一时很难确定。但是明法的恢复,可能是淳化元年(990)的事。因为宋史选举志叙述这一年更定考试章程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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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旧试六场。更定试七场。第一、第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第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仍于试律日杂问疏议六,经注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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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谓“小经”,就是周礼、论语、孟子、尔雅和孝经。[16]所谓“疏议”、“经注”,也都是指着十三经而言。至于有关考试的其他规矩,选举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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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部贡举,设……明法科。皆秋取解,各集礼部,春考试。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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