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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37 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诗之制。各间经引试,通六为合格。仍抽卷问律。本科则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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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39 试纸,长官引署面给之。试中格者,第其甲乙……监官试官署名其上……并随解牒上之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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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41 有笃废疾者不得贡。贡不应法,及校试不以实者,监官试官停任。受赂则论以枉法,长官奏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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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43 宋朝科举制度,考取了功名之后,就有资格被派出去作官,术语叫作“入官”。各科入官的对象,优劣不同。明法入官,是“上”州“司判”(即各色“参军”),或者“紧”县的“簿尉”(即主簿和县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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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45 宋初去五代不远,诸科一直不被人重视。[21]宋史中有传的人,除了靳怀德,许遵,崔台符等少数几人以外,很少有其他在神宗以前考中“明法”的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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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47 三、神宗和高宗的“新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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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49 神宗(1068—1085)是宋朝提倡法律最得力的一位皇帝。他信任王安石,变法图强,而变法的要项之一,就是改革科举制度。熙宁二年(1069),他召集大臣,热烈的讨论了一次,参加的有韩维,苏颂,赵抃,和王安石及苏东坡两位主角。[23]四年(1071)二月丁巳,他毅然下诏,只保留了“进士”一科,而废除了所有其他“诸科”的科目。[24]六年(1073)四月——二十六日前数日——[25]为了成全过去诸科的落第举子中不能改习进士的,他又设立了“新科明法”一种。所以宋朝在这个时期的考试制度,实际上只有“进士”和“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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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51 关于“新科明法”的设立和其考试内容,通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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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53 既罢明经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1072)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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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55 新旧两科明法的不同,主要在考试内容方面。旧科考律令之外,要考小经,疏义和经注,而不考刑统大义和断案。新科则反过来要考刑统大义和断案而不考经书。这是因为在熙宁三年(1070),神宗新设立了用以考取法官(刑部和大理寺的法官)的“刑法科”,其考试的项目,也只是断案和律义两项而已。但是“刑法科”和“新明法”有两点分别。第一,前者是一种临时考试,后者是定期考试。第二,前者是吏部主办,后者是礼部主办。(关于“刑法科”,将在下面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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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57 关于新科明法的考试细节,宋史和通考都没有记载。就是宋会要所记录的,也只有元丰二年(1079)三月十三日诏:“今岁特奏名明法改应新科明法人,试大义三道”[27],和同年七月十八日诏:“应新科明法举人,试断案,许以律令敕自随”[28]两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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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59 为了大力鼓励士大夫习律,神宗保障了新明法科的入官捷径:凡是考中了新科明法的,“吏部即注(各州)司法(参军),叙名在进士及第人之上。”[29]此外,他于熙宁六年(1073)三月丁卯,诏“进士诸科及选人任子,并令试断案,律令大义,或时议,始出官”。[30]这样子的大力提倡,无怪当时的人,“务从朝廷之意,而改应新科者,十有七八”[31],而“天下争诵法令”。[32]所以考中新科明法的,在熙宁九年(1076),不过是三十九人,到了元丰二年(1079),就增加到了一百四十六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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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61 哲宗继位神宗(1086),司马光当政,他是一向反对法律考试的,他说:“何必置明法一科?”[34]可是新科明法,仍然照旧举行。只是当时朝政,极力尊崇经术。元祐三年(1088)乃规定明法科恢复兼考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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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63 三年闰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五路不习进士新人,今后令应新科明法,许习刑统。仍于易诗书春秋周礼礼记内,各专一经,兼论语孝经。发解及省试,分为三场。第一场试刑统义五道,第二场试本经义五道,第三场论语孝经义各二道。以三场通定高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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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65 不过新明法科,本是准备自然淘汰的一种临时措施。[36]可能为的是使制度明朗化,徽宗崇宁元年(1102),仍予以正式取消,而把它的解省名额归之礼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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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67 宋室南渡之后,高宗建炎二年(1128)正月八日,大理少卿吴瓖说:“神宗熙丰年间,将旧科明法念诵无用之科,改为新科明法。今来此学寝废,法官阙人,乞复明法之科,诸进士曾得解贡人就试。”[38]宋史选举志说:“建炎三年(1129),复明法新科,进士预荐者听试。”[39]所谓进士预荐者,就是在各州考取得解——等于明清两代的“举人”——而在礼部试没有考中的人。这和当初设立新明法,用以补救落第的诸科举子,用意颇为相近。不过建炎二三年恢复的新科明法,不知道为了什么原因,要耽搁了十一二年才真正举行。通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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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69 绍兴十一年间(1114),始就诸路秋试,每五人解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经。明年御试御药院,请分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十四年(1144)七月,言者以为滥,请解省试各递增二人(解试七人取一,省试九人取一)。所试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案及五分,刑统义文理俱通者为合格。无则阙之。仍自后举兼经。十六年(1146)二月遂罢之,迄今不复置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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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71 照这里所说,罢新科明法,是十六年二月的事。宋会要也说十六年二月三十日,“礼部言:见今日有人许试刑法,其新科明法,欲自后举废罢”。[41]但是照宋史高宗纪的记载,罢明法新科,是十五年(1145)闰十月己卯日事。[42]同时宋史选举志也说:“十五年,罢明法科,以其额归进士。”[43]两说都很具体,未知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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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73 考过新科明法而在宋史中有传的,有陈规和王衣二人。[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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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75 四、书判拔萃科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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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77 宋初的法律考试,有“书判拔萃”科,有“试判”,有“试身言书判”,都是渊源于唐朝的“铨选四格”——即所谓“身言书判”——而其作用各不相同。现在先把唐朝这个制度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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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79 唐朝的科举制度,凡是在礼部考中了进士的人们,必须再在吏部试中“身言书判”——身要体貌丰伟,言要言辞辩正,书要楷法遒美,判要文理优长[45]——才能够派充官职。韩愈在吏部参加这种考试,三次失败,中了进士十年,仍然是老百姓一个。还有人二十年作不到官的。[46]可见这在当时颇是一道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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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81 而所谓“拔萃”者,宋会要,选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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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83 太祖建隆三年(962)八月二十三日诏曰:书判拔萃,历代设科。顷属乱离,遂从停罢。将期得士,特举旧章。宜令尚书吏(部)条奏以闻。九月十六日,有司上言:准选举志及通典,选人有格未至,而能试判三条者,谓之拔萃。应者各取本州府本司文解,如常选举人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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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85 可见太祖心目中所想象的,是五代时期成全“选人”的一种补救办法,而不是唐朝选拔官员的一种例行考试。因为事关“选人”,而选人是宋朝人事制度里一大问题,现在再把选人的意义,简单的叙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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