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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道隣法政文集 宋朝的法律考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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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唐朝的明法科二、宋朝早期的“明法”科三、神宗和高宗的“新明法”科四、书判拔萃科及其他五、试刑法科六、进士试律义七、铨试、呈试及其他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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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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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考试制度,从唐朝起[2],就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这是中国过去最讲究法律的一个朝代——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这时候有“书判拔萃”,有“试判”,有“试身言书判”,有“明法”,有“新明法”,有“试刑法”,有“铨试”,有“呈试”,各色各样,一直到宋室灭亡,法律考试,从未间断。现在试予分别叙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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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朝的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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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科举制度,由州县选拔的,名曰“乡贡”。[3]乡贡有十几种,“明法”是其中之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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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贡的考生,“皆怀牒自列于州县”。经过了州县考试之后,合格的解到京城,到尚书省“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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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的考试科目,是“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6]只通七条,就不及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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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即位(627),曾经一度增设“律学进士”一科。考试项目是“加读经史一部”。[7]但是此后就不见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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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宗贞元二年(786),诏“明经”习律以代尔雅。[8]这是法律在唐朝一度稍被重视的象征。但是终唐之世,朝野重视词章,“进士”的地位,一天比一天高,考进士的人,一天比一天多。玄宗天宝元年到十五年(745—756),十五年里,取了四百零六名“进士”,而只取了四名“诸科”(明法在内)。[9]那就是说,诸科和进士的比例,百分之一还不到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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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朝早期的“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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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五代的末期,考诸科的,比考进士的多上了好几倍。后汉一朝取进士八十四人,诸科四百九十八人。后周进士一百〇四人,诸科六百五十九人。[10]这是兵荒马乱的年头,读书人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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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得了天下之后(960),最初几年,每年放考取了十来个进士。似乎到了开宝五年(972),才第一次考取了“诸科”十七人。[11]第二年(973),太祖召见三百六十名落第的举子,重新予以考试,内中有五名“明法”得赐及第。[12]那么前一年考取的十七名“诸科”中,应当也有若干“明法”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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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976—997)是一位儒法兼用的皇帝。照后来李巘(1180)的说法,他很有意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13]他曾经一度诏“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14]大概这一段废而又复的过程很短,所以在宋史,文献通考以及其他文献中,都没有提到。因之这是哪一年的事,一时很难确定。但是明法的恢复,可能是淳化元年(990)的事。因为宋史选举志叙述这一年更定考试章程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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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旧试六场。更定试七场。第一、第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第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仍于试律日杂问疏议六,经注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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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谓“小经”,就是周礼、论语、孟子、尔雅和孝经。[16]所谓“疏议”、“经注”,也都是指着十三经而言。至于有关考试的其他规矩,选举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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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部贡举,设……明法科。皆秋取解,各集礼部,春考试。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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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诗之制。各间经引试,通六为合格。仍抽卷问律。本科则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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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纸,长官引署面给之。试中格者,第其甲乙……监官试官署名其上……并随解牒上之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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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笃废疾者不得贡。贡不应法,及校试不以实者,监官试官停任。受赂则论以枉法,长官奏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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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科举制度,考取了功名之后,就有资格被派出去作官,术语叫作“入官”。各科入官的对象,优劣不同。明法入官,是“上”州“司判”(即各色“参军”),或者“紧”县的“簿尉”(即主簿和县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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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去五代不远,诸科一直不被人重视。[21]宋史中有传的人,除了靳怀德,许遵,崔台符等少数几人以外,很少有其他在神宗以前考中“明法”的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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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宗和高宗的“新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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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1068—1085)是宋朝提倡法律最得力的一位皇帝。他信任王安石,变法图强,而变法的要项之一,就是改革科举制度。熙宁二年(1069),他召集大臣,热烈的讨论了一次,参加的有韩维,苏颂,赵抃,和王安石及苏东坡两位主角。[23]四年(1071)二月丁巳,他毅然下诏,只保留了“进士”一科,而废除了所有其他“诸科”的科目。[24]六年(1073)四月——二十六日前数日——[25]为了成全过去诸科的落第举子中不能改习进士的,他又设立了“新科明法”一种。所以宋朝在这个时期的考试制度,实际上只有“进士”和“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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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科明法”的设立和其考试内容,通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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