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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15 乡贡的考生,“皆怀牒自列于州县”。经过了州县考试之后,合格的解到京城,到尚书省“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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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17 明法的考试科目,是“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6]只通七条,就不及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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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19 太宗即位(627),曾经一度增设“律学进士”一科。考试项目是“加读经史一部”。[7]但是此后就不见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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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21 德宗贞元二年(786),诏“明经”习律以代尔雅。[8]这是法律在唐朝一度稍被重视的象征。但是终唐之世,朝野重视词章,“进士”的地位,一天比一天高,考进士的人,一天比一天多。玄宗天宝元年到十五年(745—756),十五年里,取了四百零六名“进士”,而只取了四名“诸科”(明法在内)。[9]那就是说,诸科和进士的比例,百分之一还不到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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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23 二、宋朝早期的“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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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25 到了五代的末期,考诸科的,比考进士的多上了好几倍。后汉一朝取进士八十四人,诸科四百九十八人。后周进士一百〇四人,诸科六百五十九人。[10]这是兵荒马乱的年头,读书人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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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27 宋太祖得了天下之后(960),最初几年,每年放考取了十来个进士。似乎到了开宝五年(972),才第一次考取了“诸科”十七人。[11]第二年(973),太祖召见三百六十名落第的举子,重新予以考试,内中有五名“明法”得赐及第。[12]那么前一年考取的十七名“诸科”中,应当也有若干“明法”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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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29 太宗(976—997)是一位儒法兼用的皇帝。照后来李巘(1180)的说法,他很有意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13]他曾经一度诏“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14]大概这一段废而又复的过程很短,所以在宋史,文献通考以及其他文献中,都没有提到。因之这是哪一年的事,一时很难确定。但是明法的恢复,可能是淳化元年(990)的事。因为宋史选举志叙述这一年更定考试章程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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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31 明法旧试六场。更定试七场。第一、第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第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仍于试律日杂问疏议六,经注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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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33 这里所谓“小经”,就是周礼、论语、孟子、尔雅和孝经。[16]所谓“疏议”、“经注”,也都是指着十三经而言。至于有关考试的其他规矩,选举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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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35 礼部贡举,设……明法科。皆秋取解,各集礼部,春考试。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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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37 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诗之制。各间经引试,通六为合格。仍抽卷问律。本科则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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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39 试纸,长官引署面给之。试中格者,第其甲乙……监官试官署名其上……并随解牒上之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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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41 有笃废疾者不得贡。贡不应法,及校试不以实者,监官试官停任。受赂则论以枉法,长官奏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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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43 宋朝科举制度,考取了功名之后,就有资格被派出去作官,术语叫作“入官”。各科入官的对象,优劣不同。明法入官,是“上”州“司判”(即各色“参军”),或者“紧”县的“簿尉”(即主簿和县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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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45 宋初去五代不远,诸科一直不被人重视。[21]宋史中有传的人,除了靳怀德,许遵,崔台符等少数几人以外,很少有其他在神宗以前考中“明法”的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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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47 三、神宗和高宗的“新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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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49 神宗(1068—1085)是宋朝提倡法律最得力的一位皇帝。他信任王安石,变法图强,而变法的要项之一,就是改革科举制度。熙宁二年(1069),他召集大臣,热烈的讨论了一次,参加的有韩维,苏颂,赵抃,和王安石及苏东坡两位主角。[23]四年(1071)二月丁巳,他毅然下诏,只保留了“进士”一科,而废除了所有其他“诸科”的科目。[24]六年(1073)四月——二十六日前数日——[25]为了成全过去诸科的落第举子中不能改习进士的,他又设立了“新科明法”一种。所以宋朝在这个时期的考试制度,实际上只有“进士”和“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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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51 关于“新科明法”的设立和其考试内容,通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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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53 既罢明经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1072)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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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55 新旧两科明法的不同,主要在考试内容方面。旧科考律令之外,要考小经,疏义和经注,而不考刑统大义和断案。新科则反过来要考刑统大义和断案而不考经书。这是因为在熙宁三年(1070),神宗新设立了用以考取法官(刑部和大理寺的法官)的“刑法科”,其考试的项目,也只是断案和律义两项而已。但是“刑法科”和“新明法”有两点分别。第一,前者是一种临时考试,后者是定期考试。第二,前者是吏部主办,后者是礼部主办。(关于“刑法科”,将在下面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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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57 关于新科明法的考试细节,宋史和通考都没有记载。就是宋会要所记录的,也只有元丰二年(1079)三月十三日诏:“今岁特奏名明法改应新科明法人,试大义三道”[27],和同年七月十八日诏:“应新科明法举人,试断案,许以律令敕自随”[28]两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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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59 为了大力鼓励士大夫习律,神宗保障了新明法科的入官捷径:凡是考中了新科明法的,“吏部即注(各州)司法(参军),叙名在进士及第人之上。”[29]此外,他于熙宁六年(1073)三月丁卯,诏“进士诸科及选人任子,并令试断案,律令大义,或时议,始出官”。[30]这样子的大力提倡,无怪当时的人,“务从朝廷之意,而改应新科者,十有七八”[31],而“天下争诵法令”。[32]所以考中新科明法的,在熙宁九年(1076),不过是三十九人,到了元丰二年(1079),就增加到了一百四十六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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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61 哲宗继位神宗(1086),司马光当政,他是一向反对法律考试的,他说:“何必置明法一科?”[34]可是新科明法,仍然照旧举行。只是当时朝政,极力尊崇经术。元祐三年(1088)乃规定明法科恢复兼考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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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63 三年闰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五路不习进士新人,今后令应新科明法,许习刑统。仍于易诗书春秋周礼礼记内,各专一经,兼论语孝经。发解及省试,分为三场。第一场试刑统义五道,第二场试本经义五道,第三场论语孝经义各二道。以三场通定高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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