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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87 宋朝的任官制度,内外大臣,由皇帝亲自选择任命的不算,京城和地方上的高级官员,都是由中书省派充,术语谓之“堂除”。(例如京城里的大理正,诸寺监丞[48],地方上比较重要的知州和通判。[49])此外低一点儿的文武官职,都是由吏部就那些成千成万的候差人中选派,这个在术语中叫作“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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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89 宋朝吏部之选派官员,分四个部门办理。文职京官归“尚书左选”(旧审官东院);武职京官归“尚书右选”(旧审官西院);地方文官——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归“侍郎左选”(旧流内铨),地方武官归“侍郎右选”(旧三班院)。[50]宋朝官文书里,常常把“京官选人”并称[51],就是专指着那些在尚书左选和侍郎左选候差的人们而言。也就是说,宋朝的所谓“选人”,并不是所有那些在吏部候差的人——这是唐朝“选人”的含义[52]——而只是那些在侍郎左选的范围内候差的人。[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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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91 宋朝的选人,包括很多身份不同的人。有黄衣选人(大概是贵族子弟),白衣选人[54],有有“出身”的,有没有“出身”的[55],有作过官的,有没有作过官的[56],有进京到部候差的,有在外留在家中候差的。[57]虽然同是选人,但是到了参选注官时,就随着各人的身份而有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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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93 从神宗元丰二年(1079)起,选人们在吏部——侍郎左选——都注有名籍。[58]他们分七个阶级,要经过三任六考——原则上三年一任,一年一考,但可以缩短——才能参加选注。他们平常无事可作,但都有俸可拿,虽然是很薄,而且各地方多少不一。[59]不过人数太多[60],而缺额有限[61],在部里常常有“四百余人,无阙可注”。[62]实在没有什么苗头。无怪有人说:“凡在吏部待选者,无非孤寒寡援之人。”[63](京官则不然,往往人少缺多。)[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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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95 现在再回头谈“拔萃科”。宋史,太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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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97 建隆三年(962),八月乙未诏:注司法参军,皆以律疏“试判”。诏尚书吏部举“书判拔萃”科。[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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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199 照这一条看来,“试判”和“拔萃”,明明是两件事了。但是宋会要,选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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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01 太祖建隆三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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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03 这又好像是一件事了。二书各有详略,未知孰是。但是无论如何,宋会要,选举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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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05 乾德元年(963)闰十月八日,召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内殿复吏部试中应拔萃:田可封、豫迈、宋白、谭利用。帝临轩观之。试毕称旨,以利用为左拾遗,白为著作佐郎。各赐袭衣犀带,可封迈并授敕县尉。[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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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07 这大概是宋朝第一次举行“拔萃”考试吧。宋史,太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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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09 开宝六年(973)八月丁酉……泗州推官侯济坐“试判”假手,杖,除名。[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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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11 这个“泗州推官”只是这位选人的阶级,并不是实际职务。他在考试时找“枪手”代考,被发现而挨了板子。这是“选人试判”最早的一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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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13 宋会要,选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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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15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十二月,诏曰:流内铨常选人所试判,自来不较臧否并判下者。自今选人所试判三道,定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者,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而文翰稍精者,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无取者,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为下等。判上者即与超一资注拟。如入职事官即不超资与加一阶。判中者,即依资注拟。判中下者注同类官。黄衣人即除一资。如初入令录内,降一资注拟。至下州下县不降。判下及全不对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满日赴集。凡两经试判皆中下者,拟同类官。[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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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17 而通考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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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19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先是选人试判三道考为三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通,二道稍次,而文稍堪为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纰缪,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类。惟黄衣人降一资。至是诏增为四等,以三道全次文翰无取者为中下;依旧格判下之制。以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为下,殿一选。[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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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21 两项记载,在年份上固然有一年之差,但在规定的细节上,倒恰好可以彼此补充。宋史选举志叙说端拱年间(988—)的考试制度说:“登科之人,纳朱胶绫纸之值,赴吏部南曹,试判三道,谓之‘关试’。”[71]这时的“试判”,显然是唐朝“身言书判”的一种简单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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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23 据宋会要的记载,真宗一朝,有景德四年(1007)的“拔萃”科,大中祥符六年(1013)的“试判”,天禧三年(1019)的“试身言书判”,乾兴元年(1022)四月,试“身言书判”六十五人。[72]不管名称如何,考试时所采用的,似乎应该都是太宗留下来的试判三道,四等取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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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25 仁宗天圣元年(1023)九月,把四等取人的办法,放宽为五等取人。[73]三年(1025)二月,取身言书判选人五十四人。[74]六年(1028)三月,取身言书判选人八十二人。[75]七年(1029),置书判拔萃科。宋会要,选举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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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27 七年(1029)闰二月二十三日诏置书判拔萃:应选人非流外者,如实负材业,不曾犯赃,及私罪情轻者,并许投状,乞应上件科目。仍先录所业判词三十,并上流内铨,委判铨官省详。如词理优长者,具名闻秦。当降朝旨召赴阙,差官试判十道,以二千字以上为合格。即御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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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29 同年十月,流内铨建议,判词分三等闻奏。诏“应历官三考以上,方许投状”。[77]所以仁宗的“拔萃”,既不是五代时成全落第举子的补救办法,也不是真宗时注官前的“身言书判”,而是从现任官中拔擢优秀人才的一种特别考试。据宋会要的记载,这种考试,在天圣八年(1030)正月二十六日举行过一次。流内铨取中了余靖等二十四人。[78]五月二十五日,命唐肃、梅询、偃胥等考试拔萃余靖等二十五人于秘阁。六月二十三日,帝御崇政殿亲试,取中余靖尹洙二人。[79]南宋曾敏求(1118—1175)的独醒杂志里有下面一段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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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31 天圣八年,应书判拔萃科者凡八人。仁宗皇帝御崇殿试之。中选者六人:余襄公、尹师鲁、毛子仁、李惇裕。其二则失其姓名。问题十通。一问:戊不学孙吴,丁诘之。曰:顾方略如何尔。二问:丙为令长无治声。丁言其非百里才。壬曰:君子不器,岂以小大为异哉。三问:私有甲弩,乃首云止稍一张。重轻不同,若为科处?四问:丁出,见癸缧系于路,解左骖赎之。归,不谢而入。癸请绝。五问:甲与乙隔水将战,有司请逮其未半济而击之。甲曰:不可。及阵,甲大败。或让之,甲不服。六问:应受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及其小徭役者,各当何罪?七问:乙用牛衅钟,牵过堂下。甲见其觳觫。以羊易之。或谓之曰:见牛不见羊。八问:官物有印封,不请所由官司,而主典擅开者,合当何罪?九问:庚请复乡饮酒之礼。辛曰:古礼不相沿袭。庚曰:澄源则流清。十问:死罪囚家无周亲。上请,敕许充侍。若逢恩赦,合免死否?时襄公除将作监丞,知海阳县。师鲁武胜军掌书记,知河阳县。子仁镇东军推官,知宣城县。惇裕大理寺丞,知华亭县。皆以民事试之也。[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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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33 这十道题目,在南宋时,已被人看作古董,一字不漏地记录下来,是怪有意思的。本过说八人取六人,而且只有四人姓名,显然是传闻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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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235 拔萃科第二次举行,在天圣九年(1031)五月,殿试取中了李惇裕、毛询、张孝孙、吴感等四人。(连前次余靖、尹洙一共六人。曾敏求误为同榜。)到了景祐元年(1034)二月四日,诏:“书判拔萃科,今后更不复置。”六月四日,诏“应书判拔萃人,更不御试”。十七日,翰林侍读学士李仲容等试到书判拔萃科江休复等七人,诏取四人,落三人。[81]这就是仁宗朝拔萃科的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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