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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65 理宗淳祐三年(1243),令刑部措置关防:其考试则选差大理丞正,历任中外有声望者,不许止用新科评事,未经作县之人。逮其试中,又当仿省试中书复试之法,质以疑狱,观其谳笔明允,始与差除。时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为上,径除评事。文法粗通者为次,与检法。不通者驳放。[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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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67 继此的措施,还有,如宋史选举志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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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69 度宗咸淳元年(1265),申严选试之法。凡引试刑法官命题,一如绍兴式。八年(1272)以试法科者少,特命考试命题,务在简严,毋用长语。有过而愿试者,照见行条法。除私罪应徒,或入己赃,失入死罪,并停替外,余犯轻罪者,与放行收试。或已经三试终场之人,已历三考,赴部参注,命本部考核元试,果有所批分数,不须举状,与注外郡刑法狱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厉诱掖。格法;试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数。咸淳末,有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检法官。宽以劝之也。[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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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71 这时候,忽必烈建都北平(1264),蒙古兵马已到长江。而南宋朝廷,还能够注意到法官的考试如此,也就算难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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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73 宋史中有传的人,考中过刑法科的不太多。蔡洸、莫濛(两魁法科)、沈作宾,[151]都是高宗孝宗时人(1129—1189),赵与懽[152]、赵与权[153],是宁宗(1195—1224)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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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75 六、进士试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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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77 唐朝考试的分科,“进士”本来是取文学人才的(考试时以诗赋为主)。但是不久就凌驾其他诸科之上,而最为人所贵重。中唐以后,“进士”为所有读书人的第一目标。到了宋朝,依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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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79 太祖太宗兄弟,都是知道提倡法律的皇帝。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规定,进士和诸科,都要试“律义”十道。[154]这是进士试律义的第一次实施。第二年,进士恢复“帖经”,而不要试律,从此进士试律之制,一下子就停顿了九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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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81 神宗熙宁六年(1073)七月二十五日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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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83 今后科场,除三人及第依旧外,余并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第高下注官。[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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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85 过了两年,熙宁八年(1075)七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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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87 据专切编修熙宁政录练亨甫状。检会熙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诏:“今后科场,除三人及第依旧外,余并令试律大义断案。据等第高下注官。”看详立法之意,盖为先时官吏,多不晓习刑法。决狱治讼,唯胥吏为听。所以令于入仕之初,试律令大义断案,入等然后注官。此诚良法。然其间独不令三人就试,于义未安。切缘进士第一名及第,便入上州签判。第二、第三名便入两使职官。通与一州之事,比之判司簿尉,事任不侔,于晓习刑法,岂所宜缓。兼前日官吏,有讲习刑名,众皆指为俗吏。虽昨来试中法官,恩例甚厚,而初应者少。今若独优高科之人,不令就试,则人以不试法为荣,以试法为辱。滋失劝诱士人学法之意。欲乞今后进士及第,自第一名已下,并令试律令大义并断案。所贵编入圣政,使后世无以复议。[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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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89 神宗当日下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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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91 今后进士及第,自第一名以下,并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第注官。[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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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93 不过这项法律考试,只是注官的条件,等于太宗时的“关试”,而不是取得进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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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95 元丰二年(1079)五月二十八日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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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97 进士诸科新及第人,免试刑法。[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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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99 诏里没有“自今”二字,可能这是只适用于这一年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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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01 四年(1081)正月十二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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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03 进士试本经,论语孟子大义,论策之外,加律义一道,省试二道。[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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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05 这一个步骤,真是再彻底没有了。凡是考进士科的,不但到京在礼部“省试”时,要考律义两道,就是在本州府考乡试时(即后来的“举人”),就得要考律义一道。也就是说,这是要天下所有读书人都要读律。宋朝一代提倡法律的措施,这是最有力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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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07 可惜这项有力的措施,寿命只有八年。宋史·选举志说,哲宗元祐四年(1089)四月,“罢试律义”[160]所指的应当就是这项规定。元祐初年,处处在推翻神宗的“新政”,这项变更,自不出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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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09 后来徽宗恢复神宗新政,“试律义”自然也是其项目之一。宋会要,选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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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11 崇宁元年(1102)八月十六日,臣僚言:乞检会元丰进士试论日兼试律义之文,参酌行之。诏依,仍俟后次科场举行。[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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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13 宋史选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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