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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考试的分科,“进士”本来是取文学人才的(考试时以诗赋为主)。但是不久就凌驾其他诸科之上,而最为人所贵重。中唐以后,“进士”为所有读书人的第一目标。到了宋朝,依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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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太宗兄弟,都是知道提倡法律的皇帝。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规定,进士和诸科,都要试“律义”十道。[154]这是进士试律义的第一次实施。第二年,进士恢复“帖经”,而不要试律,从此进士试律之制,一下子就停顿了九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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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熙宁六年(1073)七月二十五日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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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科场,除三人及第依旧外,余并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第高下注官。[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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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两年,熙宁八年(1075)七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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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切编修熙宁政录练亨甫状。检会熙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诏:“今后科场,除三人及第依旧外,余并令试律大义断案。据等第高下注官。”看详立法之意,盖为先时官吏,多不晓习刑法。决狱治讼,唯胥吏为听。所以令于入仕之初,试律令大义断案,入等然后注官。此诚良法。然其间独不令三人就试,于义未安。切缘进士第一名及第,便入上州签判。第二、第三名便入两使职官。通与一州之事,比之判司簿尉,事任不侔,于晓习刑法,岂所宜缓。兼前日官吏,有讲习刑名,众皆指为俗吏。虽昨来试中法官,恩例甚厚,而初应者少。今若独优高科之人,不令就试,则人以不试法为荣,以试法为辱。滋失劝诱士人学法之意。欲乞今后进士及第,自第一名已下,并令试律令大义并断案。所贵编入圣政,使后世无以复议。[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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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当日下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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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进士及第,自第一名以下,并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第注官。[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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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项法律考试,只是注官的条件,等于太宗时的“关试”,而不是取得进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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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丰二年(1079)五月二十八日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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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士诸科新及第人,免试刑法。[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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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里没有“自今”二字,可能这是只适用于这一年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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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1081)正月十二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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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士试本经,论语孟子大义,论策之外,加律义一道,省试二道。[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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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个步骤,真是再彻底没有了。凡是考进士科的,不但到京在礼部“省试”时,要考律义两道,就是在本州府考乡试时(即后来的“举人”),就得要考律义一道。也就是说,这是要天下所有读书人都要读律。宋朝一代提倡法律的措施,这是最有力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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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这项有力的措施,寿命只有八年。宋史·选举志说,哲宗元祐四年(1089)四月,“罢试律义”[160]所指的应当就是这项规定。元祐初年,处处在推翻神宗的“新政”,这项变更,自不出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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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徽宗恢复神宗新政,“试律义”自然也是其项目之一。宋会要,选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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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宁元年(1102)八月十六日,臣僚言:乞检会元丰进士试论日兼试律义之文,参酌行之。诏依,仍俟后次科场举行。[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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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选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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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宁五年(1106)令……内外私科试(即国子监及各地方州县学)试论日仍添律义。[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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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渡以后,不再见进士律义的讨论,大概是作罢了。南宋人物不像北宋人物之有法律修养[163],这个制度上的变化,应当也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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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铨试、呈试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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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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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试”在唐朝的术语中,是指着吏部的“四程”,即身言书判而言:所谓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是也。[164]在北宋时代,“铨试”就是吏部考核选人的定期考试。宋史选举志说,仁宗时代(1023—1063),凡选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铨试”。习辞业者,试论,试诗赋。习经业者,兼试律,十而通五为中格。[165]这是早期的制度。神宗熙宁四年(1071),定“铨选”之制:“几守选者,岁以二月八月试断案二道,或律令大义五,或(时?)议三道”。后来增试经义,而不复“试判”。[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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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渡以后,据宋史选举志说,高宗于绍兴二年(1132)复文臣铨试,“以经义,诗赋,时议,断案,律义为五场”。[167]可惜未及其他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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