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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87 (六)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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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89 宋朝的国子监,设有“画学”(不过废置无常)。[200]学生分士流及杂流二种。士流兼习一大经,或一小经。杂流则诵小经,或读律。[201]画人要读律,宋朝真是把法律看得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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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91 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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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93 总结以上所说,宋朝之利用各种制度,提倡法律,可以说是前所未有。不过中国社会,自两汉以来,儒家“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法律一直不能抢先。所以唐朝国子监的六学,“律学”是一个第四等的学校,而宋朝“诸科”考试中,“明法”最是下科。就是在神宗大力推进法律考试的时候,就有监察御史陈师锡上书反对。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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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95 陛下方大阐学校,用经术训迪士类,不应以刑名之学乱之。夫道德本也,刑名末也。教之大本,人犹趋末,况教之以末乎。望追寝其制,使得悉意本业。[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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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97 神宗死后,司马光很快的就有了他极力反对习律的奏折:通考三一,选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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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99 左仆射司马光言: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后文学。就文学言之,经术又当先于词采。神宗罢赋诗及诸科,专用经义论策,此乃复先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欲蓋掩先儒,令天下学官讲解。及科场程试,同己者取,异己者黜。使圣人坦明之言,转陷于奇僻?先王中正之道,流入于异端。若己论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学者不弃彼而从此。何必以利害诱胁如此其急也。至于律令敕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才,敦厚风俗也。[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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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01 学习法律,使人“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中国后来法律学之不能发达,这种传统成见的作用,恐怕是最有力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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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03 1972年9月于西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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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05 [1]《东方杂志》复刊第六卷第八期、第九期,1973年2月、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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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07 [2]中国的科举制度,溯其渊源,固然可以上推到汉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使诸侯公卿郡守举孝廉及能直言极谏者”之诏。但是真正奠定科举制度的基础和轮廓的,还是唐朝。因为就是在隋制,天下举“秀才”的,还不到十人。而“进士”科要等到炀帝(605—616)时才开始,并且也只是一种尝试而已(《文献通考》,ca.1317,二八,选举,1936年商务影印本,269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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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09 [3]此外还有“馆学”(国子监的六学)和“制举”(天子自诏)。这是唐朝取士的“三科”(《新唐书》,1060,四四,《选举志》一,1页,艺文本,5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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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11 [4]此外还有“秀才”,“明经”,“进士”,“明算”等等(同上,8页,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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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13 [5]同上,3页(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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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15 [6]同上,4页a(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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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17 [7]同上,5页a(5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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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19 [8]同上,7页a(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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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21 [9]《通考》(ca.1317)二九,《选举》二,有唐朝一代取士的统计(276~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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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23 [10]《通考》,三十,《选举》三(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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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25 [11]《宋会要·选举》一,2页a,《通考》三二,《选举》五,宋登科记总页,列进士十一人,漏列了“诸科”的人数(305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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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27 [12]《宋史》(1345)一五五,《选举志》一,4页a(艺文本1748页),《宋会要·选举》七,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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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29 [13]《通考》三二,《选举》五(303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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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31 [14]《通考》三二,《选举》五(303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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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33 [15]《宋史》一五五,四a(1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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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35 [16]诗、礼记、左传为大经;书、易、公、谷、仪礼为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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