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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称为“创制”者,应当就是指着这一个文件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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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试”的规矩,照淳熙三年(1176)三月太学录黄维之的奏折说,是有经义,诗赋,时议,和律义及断案五项,前三者谓之“程文”,后二者谓之“刑法”。五者似乎不用全考:“程文两场而试一场者亦听,律义断案亦如之。”因此当时“任子之不学者,悉试断案,……律义;……则不习焉。”[174]而断案是比较容易作弊的,因此当时重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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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试”无出身人,“程文”以经义,诗赋,(原有“时议”二字,应删去)为去留“时议次之”。“刊法”以律义为去留,断案次之,断案一场虽有分数,而经义,诗赋,议律(应改为“律义”二字)三场俱不中程度,及分数最少,并行黜落。其合格者,参选日,召保职官之员,批书印纸,令吏部复试,依太学帘试诸生法。[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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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后来嘉定四年(1211)六月,臣僚言:“自立法以来,其习时议与不习者,从其所愿。因此铨闱专以本经律义为定。”[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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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宗绍熙二年(1191)二月十四日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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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三年(1192)以后,任子不试律义者,无得独试断案。如已试律义而复愿试断案者听。惟不得以断案辄当律义之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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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淳熙三年(1176)三月诏书的重申,也就是特别着重律义。所谓“铨试之设,政欲取能文晓法之人出仕”也。[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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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试最初是每年春秋二试,十分取七。[179]到了孝宗隆兴(1165)时代,每年止一试,十分以半为合格。[180]宁宗庆元三年(1197)规定,改为三人取一。[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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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臣铨试,本来是“试中者始得放行参选”。[182]孝宗乾道七年(1171)九月二十四日诏:“文臣铨试不中,年四十,选出官”。[183]这是体贴老年任子的措施,淳熙三年(1176)二月十一日,予以取消了:“已试不中,虽已年及,亦不与放行,须侯再试”。[184]但是三年之后——淳熙六年(1779)四月——和武臣的“呈试”一样,又予以恢复。[185]光宗绍熙三年(1192),根据吏部侍郎谢深甫的建议,又稍微加了一点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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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试不中,年及四十人,许注残零阙……到部日,令本选郎官,就长贰听写律一条以授之,俾之解释律意。不问文采,止直说数语,如定夺公事之辞。或愿试省题诗,小赋,小经义者亦听。但义理稍通,便与参注。如或不通,许再到部。[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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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固然十分通融,但是当时朝廷之看重法律,还是值得我们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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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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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文臣出官的“铨试”,武臣子弟出官的考试,叫做“呈试”。通过呈试之后,他们才能够在侍郎右选(旧三班院)参加选注。仁宗庆历四年(1044)六月,诏三班院:“自今使臣[187]参班,止令读律写家状”。[188]参班就是参选。写字只要写自己三代履历,读律只要念不要讲解。要求真不能算高。但是要读律而不是读经,倒是宋朝政治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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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元丰元年(1078)十二月,颁行“大小使臣呈试弓马艺业出官试格”。考试项目有七种,律令义就是其中之一。(其他六种,是步射、射亲、马射、马上武艺、孙吴大义、时务边防策)。[189]元丰四年(1081),这个项目被取消。[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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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淳熙五年(1178)八月诏:“呈试添断案一场,书判一场,各听以所长求是。”[191]六年(1179)正月诏:“呈试第二等、第三等弓力人,并令添断案一场,仍止试一道,问目少立条件,比文臣铨试题一半。”[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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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宗嘉定十四年(1221)九月十日,明堂赦:“使臣校尉,陈乞酬赏,令行当官铨量,读律,试写书剳百字以上,方许差注。”[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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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职官志》还说:“武臣试换文资,愿依法官条试断案刑统大义者听”。[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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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对于武臣读律的要求,是一直当作家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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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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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熙宁十年(1077),立宗子试法:非袒免以外,例许应举。国子监及礼部,皆别试别取。十人取五。试者虽多,解毋过五十人。[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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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崇宁初(1102),疏属年二十五,以经义律义试礼部,合格分二等,附进士榜,与“三班奉职”。文优者奏裁。其不能试,及试而粗者,读律于礼部。推恩与“三班借职”,勿著为令。[196]这个“读律于礼部”的规定,怪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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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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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人事制度,没有品级的官吏,谓之流外。宋史选举志: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寺,四方馆职掌(即流外官),每岁遣近臣与铨曹,就尚书省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理劳考。[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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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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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端拱二年(989)诏禁吏人应举。[198]但是到了真宗朝代,这个禁令就取消了。试百司吏人,问律及疏。吏部考试百司人,岁以二十人为额。[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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