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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87 仁宗景祐三年(1036)八月十五日,知蕲州虞部员外郎王蒙正责洪州别驾,坐故入林宗言死罪,合追三官勒停,特有是命。判官尹奉天,司理参军刘涣,并坐随顺;奉天追两任官,涣曾有议状,免追官。监酒借职崔克明将酸黄酒入已,特免除名,追官勒停。通判张士宗随顺蒙正,虚妄申奏,追见任官。黄州通判潘衢,不依指挥再勘林宗言翻诉事,罚铜三十斤,特勒停。权蕲州水主簿郑照搜求宗言事,罚铜九斤。蕲春知县苏諲,录问不当,罚铜十斤,并特冲替。宗言将官麻入己,罚铜八斤,特勒停。殿直皇甫振借银与蒙正,合罚铜七斤。录事参军尹化南,司法参军胡揆,不驳公案,各罚铜五斤。转运使蒋当、吴遵路,以勾当发运劳绩免勘,优与知州。提刑徐越、赵日宣,为勾提到蒙正,特免勘。越近便知州,日宣近从便合入差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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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89 这件公事的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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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91 犯人林宗言和一个崔克明,同是蕲州管仓库的小官。两个人一个私占官麻,一个私盗官酒。不幸事发。可巧知州王蒙正和林宗言有旧怨,就起心借机会把他陷入死罪。他向殿直皇甫振借贷银两,收买党羽。派水主簿郑照搜求林宗言的劣迹。他吩咐手下的法官,一定要把林宗言问成死罪。司理参军刘涣虽然没有反抗,但是曾经对案子表示疑问。而判官尹奉天却照了王蒙正的意思,逼出了林宗言的口供。在录问的时候,虽然林宗言一度翻供,可是两位录问官,一个是黄州通判潘衢,一个是蕲春知县苏諲,并没有依法予以重审。结果司法参军胡揆,就依供判刑,录事参军尹化南,照例签署,全案由王蒙正画行,通判张士宗附署,申到提刑司和转运司。而这两个监司衙门,没有一个发现林宗言的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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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93 这一桩冤狱,会要里没有叙明,是怎样得到平反。不过照样子看来,应该是经过大理寺和刑部的例行疏驳。因为如果是经过御史台或登闻鼓,会要里应该特予叙明的。无论如何,案内有关官员的各项处分,差不多全都符合宋律的规定。现在试予一一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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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95 (1)林宗言私占官麻,犯的是加凡盗二等的“监守自盗”(唐律第二八三条)。现在罚铜八斤,就是折杖八十,也就是本来合杖六十的起码窃盗罪。监守犯盗,本该除名(唐律第十八条)。但是赃物太轻,所以特别从宽,只予以“勒停”(勒令停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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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97 (2)崔克明侵占的酸黄酒,可能价值比官麻高些。追官就是“以官当徒”,看样子他是应该判徒刑的。本来也应该除名,但也从宽发落,只予“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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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99 (3)王蒙正故入人死罪,本合死刑,因为故入罪尚未执行,所以从死罪上减一等,判为流罪(唐律第四八七条)。以官当流,所以合追三,并予勒停。不过朝廷也是从宽发落,只把他贬为洪州别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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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01 (4)尹奉天算是王蒙正的从犯,比正犯减一等论罪(唐律第四十二条)。本应徒罪三年,从宽发落,所以止追两任官,可能是当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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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03 (5)刘涣对于林宗言的案子,“曾有议状”,所以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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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05 (6)张士宗是蕲州通判。通判虽然名义上是知州的副手,但是事实上他是有监察知州的责任。追两任官,不勒停,就等于后来的革职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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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07 (7)潘衢是从黄州调来作录问的。林宗言翻诉,他不依法请求别推,应当比推司(尹奉天)减一等论罪。罚铜三十斤,就等于一年半的徒刑,并且特予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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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09 (8)苏諲大概是和潘衢一起在录问的。他也是应驳不驳。但因为和尹奉天是同州的官员,所以判罪比推司减三等,罚铜十斤(比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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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11 (9)皇甫振借银子给王蒙正作坏事,罚铜七斤,等于杖七十,大概是依照“不应得为(唐律第四百五十条)”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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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13 (10)录事参军尹化南和司法参军胡揆,都罚铜五斤(等于笞五十),这可能是照断狱敕“录事司法参军,于本司鞫狱检法有不当者,与主典同为一罪”[21]判的罪名,照唐律第四十条:主典照长官减三等;第四八七条,连坐官不知同职有私,以失论又减三等。所以这两个人的罪名如此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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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15 (11)转运使蒋吴二人和提刑司徐赵二人,都是犯了当驳不驳的罪名。但是因为都曾经立过功劳,所以免予“推勘”(就是不把他们当作犯人过堂审讯的意思)。但是他们仍然都丢掉了现职:三个人(蒋,吴,徐)贬作知州。一个人(赵)另候差遣。这四位监司大人的处罚,说起来也实在是够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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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17 3. 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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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19 “驳正”,“推正”的对象,大多数是审讯完毕,并且经过录问的案件。但是在这个阶段以前,宋律中对于若干“冤滥”或“疑讼”的案件,还有所谓“辩明”的一种制度。《庆元条法事类》载有下列断狱敕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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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21 诸州县禁囚有冤滥若疑讼,而监司州县当职官吏刑狱官司能辩明裁法者,俟结断讫,州限伍日保明申提点刑狱司覆实开奏,候崴终仍类奏。如系提点刑狱司能辩明者即报转运司,本司准此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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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23 这是在鼓励全国衙门里的大小司法官吏,注意他们所有听到的一切冤滥疑狱,随时帮忙研究,想出破案的办法。虽然这些不是他们自己承办的案件,但是随时随地,他们都有立功得赏的机会。不过宋会要里似乎还没有关于“辩明”给赏的记录。那么不是这项办法颁行的时期太晚,就是实际上没有十分发生作用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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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25 二、举驳和驳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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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27 (一)举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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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29 宋朝自太宗淳化二年(991)以后,各路皆设有提点刑狱——简称提刑司——是一路里最高的司法官:“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23],“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24]所以各州府的案件,到了提刑司那里,提刑司认为有问题的,随时可以指出缺点,交还本州府,或者移送另外一个州府去重新审问。这个就叫做“举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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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31 南宋人张邦基的墨庄漫录卷八有下面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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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33 (神宗)熙宁五年(1072),杭州民裴氏妾夏沉香,浣衣井旁;裴之嫡子献,误堕井而死,其妻诉于州,必以谓沉香挤之而堕也。州委录参杜子方,司户陈珪,司理戚秉道,三易狱皆同,沉香从杖一百断放。时陈睦任本路提刑,举驳不当,劾三掾皆罢。州委秀州倅张济掬勘,许其狱具,即以才荐,竟论沉香死。故东坡送三掾诗云,杀人无验终不快,此恨终身恐难了。其后睦还京师,久之未有所授,闻庙师邢生,颇从仙人游,能知休咎,乃往见之,叩以来事,邢拒之弗答,而语所亲曰:其知沉香何?睦闻之,悚惧汗下,废食者累日。释氏所云冤怼终不免,可不戒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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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35 这就是“举驳”的一项实例。《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推驳,有下列断狱敕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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