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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15 [47]《宋史》(1345)一六三,《职官志》三,二八(艺文本18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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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17 [48]案情详《宋会要·刑法》四,7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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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19 [49]见李心传(1166—1243)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元丰五年(1082),除堂后官之名,门下中书两省,置录事而已。参《通考》三五,《选举》八(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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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21 [50]《续通鉴长编》二八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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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23 [51]《续通鉴长编》二八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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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25 [52]《续通鉴长编》二八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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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27 [53]同上,二八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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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29 [54]同上,二八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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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31 [55]同上,二八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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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33 [56]同上,二八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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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35 [57]《宋会要·刑法》四,7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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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40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910]
1702755241 徐道隣法政文集 推勘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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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43 一、御史台二、有关“制勘”的种种规定三、主管推勘的各路监司四、有关推勘的种种规定五、“一案推结”法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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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45 宋朝的法律制度,最精彩的部分,是刑事审判,而刑事审判中的各种制度,最精彩的是“推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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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47 所谓推勘者,就是牵涉有官员在内的特种刑事审判——“推”谓推囚,“勘”谓“勘官”。[2]——这样的案子,可以分成两种:一是官员本身犯了罪嫌,朝廷派员专案审讯。二是官员处理狱讼不当——这个又可以分成两种:一是犯人“翻异”[3],二是长官“按发”[4]——而上级衙门派员重审。因此原先审判案子的官员,也就成了审讯的对象。宋朝的刑事审判,翻异别勘是其基本制度之一。而推勘制则是使翻异别勘发生效能的最大保障。因此说推勘制是宋朝司法制度的基本之基本,似乎并不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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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49 一、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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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51 北宋初期,“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5]因之有些犯人翻异的案子,因为有受贿的官员牵涉在内,也就交给御史台去审判。太宗太平兴国九年(984),刘寡妇诬告晚子王元吉一案,就是最后由御史台予以平复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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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53 照宋史《职官志》的说法,御史台最初设有“推置官”一人,“专治狱事”,下面设有四位“推置”。到了真宗咸平中(998—1003),则设有“推勘官”十员。等到神宗元丰新官制施行时(五年,1082),“推置等官悉罢”。[7]宋会要,职官五说:“太宗淳化元年(990)五月,诏御史台置推勘官二十员,分谳天下大狱。候三年满无遗旷,或虽有责罚,如所犯情轻,及案节小不圆者,亦特与转官。如二年愿替,即与近便差遗”。[8]这一段足以补宋史的遗漏。会要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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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55 (淳化)四年(993)五月二十九日,诏御史台:应有刑狱公事,御史台中丞以下,躬亲点检推鞫。不得信任所司,致有冤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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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57 这是有关北宋初期御史台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记录。似乎当时御史台的司法工作,颇不在少。但是到了仁宗皇祐五年(1053)九月二十二日,侍御史皇母湜的一篇奏章里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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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59 伏睹祖宗朝,有中外臣僚公事发露,多送御史台推勘。当时群臣颇有疑惧。自承平既久,此制渐隳。官吏犯法,罕有置御史台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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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61 大概在这一段期间,御史台的司法功能,逐渐的在减低。(不过它的监察功能,一直是十分强壮)所以到了元丰新官制实施,“推置等官悉罢”。而到了宁宗嘉定年间(1208),甚至于把“检法官”和“主簿”两个阙,也都不再填补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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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63 虽然如此,御史台在宋朝司法系统里,一直维持着它崇高的地位。譬如在上诉的八审程序中,它属于第六审(即本县、本州、转运司、提刑司、尚书本曹、御史台、尚书都省,登闻鼓院)。[12]宋会要,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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