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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道隣法政文集 推勘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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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御史台二、有关“制勘”的种种规定三、主管推勘的各路监司四、有关推勘的种种规定五、“一案推结”法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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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法律制度,最精彩的部分,是刑事审判,而刑事审判中的各种制度,最精彩的是“推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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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推勘者,就是牵涉有官员在内的特种刑事审判——“推”谓推囚,“勘”谓“勘官”。[2]——这样的案子,可以分成两种:一是官员本身犯了罪嫌,朝廷派员专案审讯。二是官员处理狱讼不当——这个又可以分成两种:一是犯人“翻异”[3],二是长官“按发”[4]——而上级衙门派员重审。因此原先审判案子的官员,也就成了审讯的对象。宋朝的刑事审判,翻异别勘是其基本制度之一。而推勘制则是使翻异别勘发生效能的最大保障。因此说推勘制是宋朝司法制度的基本之基本,似乎并不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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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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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初期,“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5]因之有些犯人翻异的案子,因为有受贿的官员牵涉在内,也就交给御史台去审判。太宗太平兴国九年(984),刘寡妇诬告晚子王元吉一案,就是最后由御史台予以平复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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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宋史《职官志》的说法,御史台最初设有“推置官”一人,“专治狱事”,下面设有四位“推置”。到了真宗咸平中(998—1003),则设有“推勘官”十员。等到神宗元丰新官制施行时(五年,1082),“推置等官悉罢”。[7]宋会要,职官五说:“太宗淳化元年(990)五月,诏御史台置推勘官二十员,分谳天下大狱。候三年满无遗旷,或虽有责罚,如所犯情轻,及案节小不圆者,亦特与转官。如二年愿替,即与近便差遗”。[8]这一段足以补宋史的遗漏。会要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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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四年(993)五月二十九日,诏御史台:应有刑狱公事,御史台中丞以下,躬亲点检推鞫。不得信任所司,致有冤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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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有关北宋初期御史台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记录。似乎当时御史台的司法工作,颇不在少。但是到了仁宗皇祐五年(1053)九月二十二日,侍御史皇母湜的一篇奏章里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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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睹祖宗朝,有中外臣僚公事发露,多送御史台推勘。当时群臣颇有疑惧。自承平既久,此制渐隳。官吏犯法,罕有置御史台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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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在这一段期间,御史台的司法功能,逐渐的在减低。(不过它的监察功能,一直是十分强壮)所以到了元丰新官制实施,“推置等官悉罢”。而到了宁宗嘉定年间(1208),甚至于把“检法官”和“主簿”两个阙,也都不再填补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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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如此,御史台在宋朝司法系统里,一直维持着它崇高的地位。譬如在上诉的八审程序中,它属于第六审(即本县、本州、转运司、提刑司、尚书本曹、御史台、尚书都省,登闻鼓院)。[12]宋会要,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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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隆兴二年(1164)八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御史台讼牒,日不下数十纸,皆由州县断遣不当,使有理者不获伸,无辜者反被害,遂经省部以至赴台。乞令御史台择其甚者,具事因元断官吏姓名奏劾,取旨行遣,从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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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到了南宋的早期,御史台的司法工作,又变得相当繁重。再则官吏犯法,在原则上,御史台始终是法定的审判机关。所以,官员犯法,有人告到皇帝,皇帝多半是交给御史台去查办的——即所谓“诏狱”。神宗元丰二年(1079)七月里苏东坡的“乌台诗案”,就是送御史台根勘,而权御史中丞李定,就是两个审判官之一(其他一人是知谏院张璪)。[14]就是到了南宋,高宗时的王时雍之狱,赵子崧之狱,苗傅王世雍之狱等等,也都是御史台承办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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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御史台并不是唯一的“官吏法庭”。官吏犯法,皇帝要派任何人审问都可以。仁宗庆历五年(1045),欧阳修被人诬告帷薄不修——说他和他的外甥女有暧昧——是由三司户部判官苏安世治狱,他“白修无罪,以此名闻天下”[16],尤其是由御史检举的案子,有时候为了避免嫌疑,就派御史以外的官员去推勘。真宗咸平九年(1016),纠察刑狱赵稹检举开封知府慎从吉纵容子弟受贿,干涉刑狱,“稹方知杂(即知杂御史),请不以付台”。[17]就是这个理由。后来治平四年(1067)三月,御史蒋之奇诬告欧阳修和他的儿媳妇通奸,神宗批付中书问状。[18]也可以算是避免御史台的一个例子。还有,宋会要,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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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二年(1069)闰十一月二十二日,命崇文院校书张载劾苗振事……于是吕公著与程颢等皆言“载贤者不当使鞫狱”。上(神宗)曰:“鞫狱岂贤者不可为之?弗许。”[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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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不大被人注意的插曲,颇能够使我们对于宋朝理学先生们的头脑,有更多一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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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制勘”的种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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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说:“神宗(1068)以来,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制勘院。事出中书,则曰推勘院,狱已乃罢”。[20]这两句话都不正确。第一,制勘的名称,并不始于神宗。第二,推勘的名称,也不限于中书。现在先说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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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勘的名称,至少在太宗时,已经很习惯。宋会要,刑法三:“雍熙三年(986)九月二十三日,著作郎刘芳言,朝廷差出制勘使臣,自来只于本州附递。窃恐漏泄狱情,今后望许直发递。从之。”[21]即其例也。此外再列举几项太宗朝关于制勘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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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差司狱 雍熙四年(987)八月八日将作监丞辛著言:今后差使臣制勘公事,望令于所勘事州军邻近处,据名抽差司狱(推司,狱子)。从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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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朝辞具因依 端拱二年(989)二月十八日诏:今后应宣敕差出勘事使臣,朝辞日,具所勘公事因依。回日具招对情罪事节进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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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容嘱求泄事 淳化三年(992)五月十九日,御史台言:欲乞今后应约束制官勘一行人等,不得容有嘱求,及到州府,无泄事情。如违,并许逐处官吏举觉。从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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