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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37 [87]《宋会要·刑法》三,8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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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39 [88]《职官》五,4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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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41 [89]《职官》五,56~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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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43 [90]《职官》五,5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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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45 [91]同上,60a,十一月六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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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47 [92]同上,64b,三月二十四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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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49 [93]同上,77a,七月八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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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51 [94]同上,八月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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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53 [95]同上,77b,十一月七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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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55 [96]Albert Bielschowsky, The Life of Goethe(tr. William Cooper), New York(Putman), 1905, pp. 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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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60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911]
1702755661 徐道隣法政文集 宋朝的刑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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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63 一、宋用唐律二、宋刑统三、有关刑统的几项记载四、刑统赋五、宋朝的编敕六、宋人法律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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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65 一、宋用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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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67 中国的法律传统,自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每次改朝换代,新朝廷都要颁布一套新法典。汉魏晋和南北朝以至隋唐,无不如此,虽然在实际的内容上,未必有很大的差异——秦汉之交,算是改变最大的了。但是萧何依然“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2]至于唐律之因袭隋(开皇)律,其改变更是微乎其微。[3]但是在形式和名称上,总要完成一次颁布新律的手续,与民众一新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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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69 不过在宋朝接替后周的时候(960),这个传统的重要举动,竟没有举行。宋朝所奉行的,也就是后周也一直在奉行的,乃是唐朝的全部法典。在宋朝一切官文书里,凡是提到“律”的,就是指着《唐律疏议》中的律文而言。这其间包涵着有若干历史因素,似乎应当予以解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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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71 第一须要说明的就是唐律在后梁时(907—922),曾经一度被宣布废除。照《旧五代史·刑法志》的记载,梁太祖(朱温)在开平四年(910)曾经颁布过《大梁新定格式律令》103卷。[4]其中的“律疏”三十卷,显然是《唐律疏议》三十卷的化身。不过经过一次易容的手术,总算是一部新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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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73 不但如此,朱温还曾经命令全国各道,搜取唐朝的法令典章,全部予以焚毁。所以到了后唐庄宗同光元年(923),只有定州的敕库,还保存有唐朝的格式律令二百八十六卷,完整无缺。[5](沙陀人李克用自认是唐朝的忠臣,一直拒绝承认朱温的统治。定州是在李克用管辖之下的。李克用就是后唐庄宗李存勖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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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75 李存勖之建立后唐(923),自认是恢复唐朝的,所以也全部恢复了唐朝的律令格式。他并且于同光二年(924),颁布了一部《同光刑律统类》十三卷。原来唐朝在宣宗大中七年(853)时,曾经颁布过一部《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据说有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为一百二十一门。[6]这是《唐律疏议》于永徽四年(653)颁布后,第二次《刑律统类》的颁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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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77 后梁的天下已经很短了,但是也还支持了十六年(907—922),后唐则只有十三年(923—935),接着是后晋(石敬瑭)的十一年(936—946),后汉(刘知远)的四年(947—950)这两个朝代的寿命,都太短促了。同时有后唐奉行唐律的成例在先,所以他们也都不另颁新律,而照样地继续承用唐朝的律令格式。(当然,他们对于法律,不是全无更改,不过只是用敕书的方式来施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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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79 这样子,一直到了后周第二代皇帝世宗(柴荣)的显德四年(957),朝廷才又注意到法典的编制。那一年的五月中,中书门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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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81 窃以律令之书,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之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寖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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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83 朝廷于是派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等十一人“编集刑书”,又派兵部尚书张昭等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最后派宰相范质,王溥二人,“据文评议”。这一次编纂的成果,就是显德五年(958)七月颁行的“大周刑统”二十一卷。[7]这时距《同光刑律统类》的颁行,又是三十四个年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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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85 大周刑统的编制,和以前的《刑律统类》有一点不同:就是它想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惟一性的有效法典。范质在他进刑统的奏折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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