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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87 ……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原,刑政咸在。其所编集,敕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兴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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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89 因此他请求把这一部刑统,“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同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这就是说,所有当时还存在的法令,只有唐朝的“律疏”、“令”和“式”三种,继续有效,此外所有其他各朝代的“格”和“编敕”——因为这些“格敕”里面的有重要性的,已经采掇纳入刑统里面——一律失效,而以前的各种“刑法统类”,因为和《大周刑统》性质重复,现在也都失了时效,所以也全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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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91 照宋度宗咸淳九年(1273)起居舍人高斯得[9]一篇奏折的说法,大周刑统的编制,范质的功劳最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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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93 “……范质感异人之言[10],及至为相,力以省刑为任。今之刑统,其所删定,宽严适中。本朝用之,刑清民服,国寿箕翼,质有力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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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95 大周刑统,是宋刑统的前身,和隋开皇律是唐律的前身一样。所以我们研究宋律,应该想到范质,如同研究唐律不要忘了高颎。[12]正是同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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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97 二、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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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699 关于宋初立法,尤其是刑统的编制经过,宋史,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都没有像王应麟(1223—1296)在玉海里叙述的详尽,玉海卷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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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01 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有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天福编敕,周广顺类敕,显德刑统,皆参用焉。建隆四年(963)二月五日,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言: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详定。乃命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等同撰集,凡削出令式宣敕一百九条,增入制敕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并目录成三十卷。取旧削去格令宣敕,及后来续降要用者一百六十条,(按宋志及通考当作六条十字衍)为编敕四卷,其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不在焉。至八月二日上之。诏并模印颁行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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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03 建隆四年(963)七月己卯,(即乾德元年十月方改元)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进建隆重定刑统三十卷编敕四卷。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仪表云:臣与大理少卿苏晓,正奚玙,丞张希逊等,同考详旧二十一卷,今并目录增为三十一卷。旧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字难识者,音于本字之下。义似难晓,并例具别条者,悉注引于其处。有今昔寖异,轻重难同,禁约之科,刑名未备。臣等起请总三十二条。其格令宣敕削出,及后来至今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今别编分为四卷,名曰“新编敕”。(刑统凡三十一卷二百十三门,律十二篇、五百二条,并疏令式敕条一百七十七,起请三十二。)先是建隆三年(962)十二月,乡贡明法张自牧尝上封事,驳刑统之不便者凡五条。诏下有司参议而厘正之。诏仪等撰集。端拱二年(989)十月,诏赐宰臣刑统各一部。诏中外臣僚常读律书。天圣七年(1026),学士孙奭奉诏校定刑统,作律文音义一卷。天圣四年(1029)十一月辛亥,诏国子监摹印律文并疏颁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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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05 这里所提到的窦仪的“表”,现存的宋刑统、宋史、宋会要和文献通考,全都没有收载。幸亏还保存在《历代名臣奏议》里面。现在把它全文抄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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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07 臣闻虞帝聪明,始恤刑而御物。汉高豁达,先约法以临人。盖此丹书,辅于皇极。礼之失则刑之得。作于凉而弊于贪。百王之损益相因,四海之准绳斯在。如御勒之持逸驾。犹郛郭之城群居。有国有家,其来尚矣。伏惟皇帝陛下宝图攸属,骏命是膺,象日之明,流祥光于有截。继天而王。垂拱覆于无疆。乃圣乃神。克明克类。河图八卦。惟上德以潜符。洛书九章。谅至仁而默感。哀矜在念。钦恤为怀。网欲自密而疎。文务从微而显。乃诏执事。明启邢书。俾自我朝弥隆大典。贵体时之宽简。使率上以遵行。国有常科。史无敢侮。伏以刑统前朝创始。群彦规为。贯彼旧章。采缀已从于撮要。属兹新造。发挥愈合于执中。臣与朝议大夫尚书屯田郎中权大理少卿柱国臣苏晓。朝议大夫大理正臣奚屿。朝议大夫大理柱国臣张帝逊等。恭承制旨。伺罄考详。刑部大理法直官陈光乂冯叔向等。俱效检寻,庶无遗漏。夙宵不怠。缀补俄成。旧二十一卷。今并目录增为三十一卷。旧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削出式令宣敕一百九条。别编或归本。卷又编入后来制敕一十五条。各从门类。又录出一部律内,“余条准此”[14]四十四条附名例后。字稍难识者,音于本字之下。义似难晓者。并例具别条者。悉注引于其处。又虑混杂律文。本注并加释曰二字以别之。务令检讨之司。晓然易达。其有今昔浸异。轻重难同或则禁约之科。刑名未备。臣等起请总三十二条。其格令宣敕削出及后来至今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今别编分为四卷。名曰新编较。凡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非干大例者。不在此数。草定之初。寻送中书门下请加裁酌。盖以平章。今则可否之间。上系宸鉴。将来若许颁下。请与式令及新编敕兼行。其律并疏本书所在依旧收掌。所有大周刑统二十一卷今后不行。臣等幸偶文明。谬参宪法。金科奥妙。比亏洞达之能。丹笔重轻。徒窃讨论之寄。将尘睿览。惟俟严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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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09 正如这篇表里所说,宋刑统和周刑统最大的不同,是周刑统里面唐律原有的“疏”文,有不少被删节掉了,(范质表所谓“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到了宋刑统,又把这些删略的疏文,全都恢复过来(窦仪表所谓“旧疏议节略,令悉备文”)。所以宋刑统实际包涵《唐律疏议》的全部文字在内,不过只把永徽四年(653)长孙无忌等的一篇“进律疏表”省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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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11 宋刑统曾经在中原失传了好几百年。元明清三代的有名学者,好像没有一个看见过这部书,一直到了前清末年(1908),沈家本打听出宁波范家的天一阁藏有一部“乌丝栏”的抄本,派人前往重抄一遍[15],民国七年,北京法制局把它重新刊行。于是这一部重要法典,再度得与世人相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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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13 不过这部书的原抄本,经过咸丰辛酉(1861)的兵火,已有残缺。且其中包括两唐晋汉周宋六个朝代的令敕,和宋臣的“起请”等等,其性质颇有不同。兹试予略作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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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15 (一)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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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17 宋刑统三十一卷,其头一卷只是目录。其正文三十卷,除了第一到第三卷的条文起讫,和唐律略有不同外,其余二十七卷的内容,和《唐律疏议》完全一样。沈家本说宋刑统里的律比唐律多两条[17],是因为他没有一条一条的去对照过的缘故,真乃智者千虑之一失。不过刑统在每卷之内,另作门类的划分。例如唐律正文第一卷是名例律一至七条: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十恶、八议。刑统正文第一卷则只列前六条,而把它们分成“伍刑”、“十恶”两门。唐律第七卷卫禁律十八条,刑统也是这十八条,但把它们分成了九门。因之唐律的五百零二条,在刑统里被分成了二百一十三门。我想当初大中刑律统类之分为一百二十一门,其情形很可能大致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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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19 (二)唐朝的令格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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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21 唐朝的法规,是分为律令格式四种的。[18]唐律的条文,既然已经全部归纳到刑统里,其他三种法规,也还有不少条文保存在内。据我初步的统计,刑统现保存有唐令四十六条,唐格十二条,唐式九条。其排列的次序,大概是沿袭以前各种刑律统类的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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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23 (三)历代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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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25 刑统里有唐朝高宗到宣宗十个皇帝的敕文五十一条,后唐的敕文十三条,后晋一条,后汉四条,后周十四条,这些大概都是周刑统里原有的。宋朝建隆的敕文,至少五条,可能十条(因为文字残缺,年月不详)。应该就是窦仪表里所说“又编入后来制敕一十五条”的大部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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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27 (四)余条准此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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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29 窦仪奏进刑统表里说:“又录出一部律内‘余条准此’四十四条,列名例后。”见书中卷六百二十一至二十五(227~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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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31 (五)“释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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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33 窦仪又说:“字稍难识者……义似难晓者悉注引于其处……并加‘释曰’二字以别之。”如二,4:“周亲具在假宁令后”(33页),三,1:“节级犹等级也”(88页)皆是。可惜这类释文不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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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735 (六)“起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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