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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日诏;应书判拔萃科入第四等,前颍州司理参军李惇裕为大理寺丞,知秀州华亭县;洪州新建县主簿毛询为镇东军节度推官,家便知县;颍州汝阴县主簿张孝孙为忠武军节度推官家地知县。第五等湖州归安县主簿吴感为江州军事推官。不入等魏京、李宗,罢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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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一次的殿试,是在六个人之中取了四个人,而其中的李惇裕毛询,并不是和余靖尹洙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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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殿试拔萃科,只有这两次,一共取了六个人。所以曾敏行“中选者六人”一句话,若就总数言之,倒是对的。而他“应科八人……中选六人”之说,可能是九年(1031)六人殿试,四人中选的讹传。甚至于这十道题目,都可能是九年出的。(会要说:“出科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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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所考取的,都是四五等的人才,这倒是宋初的作风一直如此。因为那时候考试,一二等照例是不取的。考取三等的,就是天大的稀罕事。(东坡考制举中三等。在他前面的,只有吴育一个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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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要问,既是会要里有详细记载,曾敏行为什么不去查一查呢?那是因为依照宋朝的法令,“会要”和“实录”是不许在民间流传的。《庆元条法事类》(1202)卷十七有下列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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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敕诸雕印御书,本朝会要,及言时政边机文书者,杖八十。并许人告。即传写国史实录者,罪亦如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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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历史问题,有时候我们后人比古人侥幸的多,这就是一个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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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那十道题目本身,笔者可以答出八条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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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学孙吴 见《汉书》五五,霍去病传,戊指霍,丁指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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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百里才 见《三国志》,蜀书七,庞统传。丙指庞统,丁指鲁肃。但不知壬指何人,见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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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有甲弩 见《唐律·名例》,犯罪未发自首条,答案是“首矟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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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缧系于路 见《史记》六二,管晏列传。丁指晏婴,癸指越石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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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隔水将战 见《左传·僖公二十二年》。甲指宋襄公,乙指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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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收复除 见《唐律》户婚,应复除不给条。答案:徒二年,小徭役,咎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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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牛衅钟 见《孟子·梁惠王上》。甲指梁惠王,乙指牵牛人,“或”即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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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官物有印封 见《唐律·厩库》,官物有印封条。答案: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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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复乡饮酒 不知见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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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死罪囚家无周亲 见《唐律·名例》,犯死罪非十恶条。答案:“律无不免之例,即是会赦合原”。原题第九条第二条的出处,尚乞海内高明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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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9月于西雅图华盛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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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杂志》六十一期,197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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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不足斋本》卷二,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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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会要·选举》十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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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会要·选举》十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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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见《宋史·东坡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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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本影印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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