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56136e+09
1702756136
1702756137
1702756138
1702756139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913]
1702756140 徐道隣法政文集 法学家苏东坡[1]
1702756141
1702756142 一、上文侍中论强盗赏钱书二、乞医疗病囚状三、与朱鄂州书四、缴李定词头奏状五、论每事降诏约束状六、上吕相公书七、奏为法外刺配罪人待罪状八、论仓法札子九、乞改居丧婚娶条状
1702756143
1702756144 作诗是中国传统文人的积习。但是只要是诗,就难免有被人断章取义,以讹传讹,因致被人完全误解的危险。
1702756145
1702756146 苏东坡有一句诗,是“让书万卷不读律”。在最近四十年来,在中国,在日本,在西洋,到处被人引用,作为中国士大夫反对研究法律的证据。事实上和东坡所要说的话,其相佐正不知有几千万里。
1702756147
1702756148 不错,东坡是作过这么一句诗的。但是请看这首诗的题目和诗的全文。[2]
1702756149
1702756150 戏子由
1702756151
1702756152 宛丘先生长如丘,宛丘学舍小如舟,常时低头诵经史,忽然欠伸屋打头,斜风吹帷雨注面,先生不愧傍人羞,任从饱死笑方朔,肯为雨立求秦优,眼前勃磎何足道,处置六凿须天游,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劝农冠盖闹如云,送老盐齑甘似蜜,门前万事不挂眼,头虽长低气不屈,余杭别驾无功劳,画堂五丈容旗旄,重楼跨空雨声远,屋多人小风骚骚,平生所惭今不耻,坐对疲氓更鞭箠,道逢阳虎呼与言,心知其非口诺唯,居高忘下真何益,气节消缩今无几,文章小技安足程,先生别驾旧齐名,如今衰老俱无用,付与时人分重轻。
1702756153
1702756154 这首诗是东坡在神宗熙宁五年(1072)上半年里作的。[3](东坡时年三十七岁,子由三十四岁。)他这时才到杭州通判的任上不久,美丽的湖山,旖旎的风光,使他在心情愉快之下,忽然想起了他的老弟来。子由这时在陈州作学官,已经三年,很不得意。他于是顺笔作诗一首,用开玩笑的口吻,寄给他一点温情的安慰。子由是一个身体高大的人,偏偏在陈州的宿舍却是特别的低矮。所以东坡笑他“忽然欠伸屋打头”。子由是一向反对念法律的,偏偏碰上了一位决心用法律来改良政治的神宗皇帝,自然不会得到重用,而无以发展抱负。所以东坡说他“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完全是针对子由当时个人的情形而言,既不是说明他自己的学术立场,也不是叙述他对世人的一般观察。子由当时曾有和诗一首,颇流露出他倦游的情绪。诗是这样的:[4]
1702756155
1702756156 次韵子瞻见寄
1702756157
1702756158 我将西归老故丘,长江欲济无行舟,宦游已如马受轭,衰病拟学龟藏头,三年学舍百不与,靡费廪粟常惭羞,矫时自信力不足,从政敢谓学已优,闭门却扫谁与语,昼梦时作钧天游,自从四方多法律,深山更深逃无术,众人奔走我独闲,何异端居割蜂蜜,怀安已久心自知,弹劾未至理先屈,余杭军府百事劳,经年未见持干旄,贾生作傅无封事,屈平忧世多离骚,烦刑弊法非公耻,怒马奔车忌鞭箠,藐藐何自听谆谆,谔谔未必贤唯唯。求田问舍古所非,荒畦弊宅今余几。出从王事当有程,去须膰肉嫌无名。扫除百忧唯有酒,未退聊取身心轻。
1702756159
1702756160 再说我们怎么知道子由是反对念法律的呢?我们有三个证据。第一,子由留下的著作有栾城集、续集、三集等,共八十四卷,卷帙可称不少,可是内中没有任何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第二,就是东坡在这一首诗里对他的嘲笑。第三,我们有子由自己的亲笔口供:[5]
1702756161
1702756162 新作南门一首
1702756163
1702756164 于公决狱多阴功,自知有子当三公,高作里门车马通,定国精明有父风,饮酒一石耳目聪,汉家宰相仍侯封,左右中兴始且终,我家读书自我翁,耻言法律羞兵戎,中年出入黄门中,智巧不足称愚忠,虽云寡过亦无功,不忮不求心粗空,举世知我惟天工,恃此知不累儿童,作门不痺亦不隆,陋巷正与颜生同,势家笑唾傥见容。
1702756165
1702756166 这首诗收在栾城三集,那么是子由在徽宗崇宁四年(1105)以后的作品。他这时至少已有六十六岁,而仍然以“耻言法律”自傲。可见东坡之笑他“不读律”,一点也不冤枉他。但是他所说“我家读书!”云云,如若意思也把东坡也包括在内,则未免与事实不符,而对东坡的学问,也抹杀了不少。因为东坡是相当喜欢谈法律,而很懂得法律的。我现在摘录出他集子中九篇文字,并略予诠释如下。
1702756167
1702756168 一、上文侍中论强盗赏钱书
1702756169
1702756170 轼再拜。轼备员偏州,民事甚简。但风俗武悍,恃好强劫。加以比岁荐饥,椎剽之奸,殆无虚日。自轼至此明立购赏,随获随给,人用竞劝,盗亦敛迹。准法获强盗一人至死者,给五十千,流以下半之。近有旨,灾伤之岁皆降一等。既降一等,则当复减半。自流以下,得十二千五百而已。凡获一贼,告与捕者,率常不下四五人。不胜则为盗所害。幸而胜,则凡为盗者举仇之,其难如此。而使四五人者,分十二千五百,以捐其躯命,可乎。朝廷所以深恶强盗者,为其志不善,张而不已,可以驯致胜广之资也。由此言之,五十千岂足道哉。夫灾伤之岁,尤宜急于盗贼。今岁之民,上户皆阙食。冬春之交,恐必有流亡之忧。若又纵盗而不捕,则郡县之忧,非不肖所能任也。欲具以闻上,而人微言轻,恐不见省。向见报,明公所言,无不立从。东武之民,虽非所部,明公以天下为度,必不闻也。故敢以告。比来士大夫,好轻议旧法,皆未习事之人,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常窃怪司农寺所行文书,措置郡县事,多出于本寺官吏一时之意,遂与制敕并行。近者令诸郡守,根究衙前重难,应缘此毁弃官文书者,皆科违制,且不用赦降原免。考其前后,初不被旨。谨按。律文毁弃官文书重害者,徒一年。今科违制,即是增损旧律令也。不用赦降原免,即是冲改新制书也。岂有增损旧律令冲改新制书,而天子不知,三公不与,有司得专之者。今监司郡县,皆恬然受而行之,莫敢辩,此轼之所深不识也。昔袁绍不肯迎天子,以谓若迎天子以自近,则每事表闻,从之则权轻,不从则拒命,非计之善也。夫不请而行,袁绍之所难也,而况守职奉上者乎。今圣人在上,朝廷清明,虽万无此虞。司农所行,意其出于偶然。或已尝被旨而失于开坐,皆不可知。但不请而行,其渐不可开耳。轼愚蠢无状,孤危之迹,自以岌岌。夙蒙明公奖与过分,窃怀忧国之心,聊复一发于左右,犹幸明公密之,无重其罪戾也。[6]
1702756171
1702756172 信里有“东武之民”一语,可知东坡这封信是熙宁八年(1075)在密州(今山东诸城)写的。文彦博这时以“守司徒兼侍中河东节度使”判河阳。信中有三点值得注意。
1702756173
1702756174 1. 因为地方有灾伤,朝廷下诏减刑,照理说是一种恩典。但是事实上也就减低了捕盗的犒赏,而得到了纵盗的结果,与地方反为不利。没有切实地方行政经验的人,如何能看到这一点。东坡把这一点明白指出,值得后人喝彩!
1702756175
1702756176 2. 信里说“比来士大夫,好轻议旧法,皆未习事之人,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从这几句话中,可以看出东坡之自认对于法律有深刻的认识。
1702756177
1702756178 3. 他指出司农寺之“增损律令”、“术改制书”,完全是以法律条文作依据的。不是对于法律内行的人,如何办得到?不过中国过去的习惯,向不直接引用法律原条文,一般人不易了解。现在逐项说明如下:
1702756179
1702756180 信中所说“律文毁弃官文书重害者徒一年”,并不是宋律的原文,而是两项条文的合并使用。刑统第四三八(杂律弃毁制书官文书)条:“诸弃毁……官文书者,准盗论”。第二七三(贼盗,盗制书)条:“诸盗……官文书者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杖一百加一等就是徒一年。东坡这种引用条文的方法,在宋朝的一般习惯是如此。
1702756181
1702756182 信中所说“建制”,指的是刑统第一一二(职制,被制书施行违者)条:“诸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依照刑统的规定,毁弃重要官文书,应该徒一年,而司农寺规定为徒二年,所以东坡说这是“增损律令”。
1702756183
1702756184 一项罪行之是否在朝廷的一般赦降之下得到原免,依法是应该在“律”内,或者用皇帝的“敕”来规定的。现在司农寺自动地作了“不用赦降原免”的规定,自然是“冲改制书”了。
1702756185
[ 上一页 ]  [ :1.70275613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