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56155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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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56 次韵子瞻见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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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58 我将西归老故丘,长江欲济无行舟,宦游已如马受轭,衰病拟学龟藏头,三年学舍百不与,靡费廪粟常惭羞,矫时自信力不足,从政敢谓学已优,闭门却扫谁与语,昼梦时作钧天游,自从四方多法律,深山更深逃无术,众人奔走我独闲,何异端居割蜂蜜,怀安已久心自知,弹劾未至理先屈,余杭军府百事劳,经年未见持干旄,贾生作傅无封事,屈平忧世多离骚,烦刑弊法非公耻,怒马奔车忌鞭箠,藐藐何自听谆谆,谔谔未必贤唯唯。求田问舍古所非,荒畦弊宅今余几。出从王事当有程,去须膰肉嫌无名。扫除百忧唯有酒,未退聊取身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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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60 再说我们怎么知道子由是反对念法律的呢?我们有三个证据。第一,子由留下的著作有栾城集、续集、三集等,共八十四卷,卷帙可称不少,可是内中没有任何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第二,就是东坡在这一首诗里对他的嘲笑。第三,我们有子由自己的亲笔口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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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62 新作南门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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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64 于公决狱多阴功,自知有子当三公,高作里门车马通,定国精明有父风,饮酒一石耳目聪,汉家宰相仍侯封,左右中兴始且终,我家读书自我翁,耻言法律羞兵戎,中年出入黄门中,智巧不足称愚忠,虽云寡过亦无功,不忮不求心粗空,举世知我惟天工,恃此知不累儿童,作门不痺亦不隆,陋巷正与颜生同,势家笑唾傥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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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66 这首诗收在栾城三集,那么是子由在徽宗崇宁四年(1105)以后的作品。他这时至少已有六十六岁,而仍然以“耻言法律”自傲。可见东坡之笑他“不读律”,一点也不冤枉他。但是他所说“我家读书!”云云,如若意思也把东坡也包括在内,则未免与事实不符,而对东坡的学问,也抹杀了不少。因为东坡是相当喜欢谈法律,而很懂得法律的。我现在摘录出他集子中九篇文字,并略予诠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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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68 一、上文侍中论强盗赏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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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70 轼再拜。轼备员偏州,民事甚简。但风俗武悍,恃好强劫。加以比岁荐饥,椎剽之奸,殆无虚日。自轼至此明立购赏,随获随给,人用竞劝,盗亦敛迹。准法获强盗一人至死者,给五十千,流以下半之。近有旨,灾伤之岁皆降一等。既降一等,则当复减半。自流以下,得十二千五百而已。凡获一贼,告与捕者,率常不下四五人。不胜则为盗所害。幸而胜,则凡为盗者举仇之,其难如此。而使四五人者,分十二千五百,以捐其躯命,可乎。朝廷所以深恶强盗者,为其志不善,张而不已,可以驯致胜广之资也。由此言之,五十千岂足道哉。夫灾伤之岁,尤宜急于盗贼。今岁之民,上户皆阙食。冬春之交,恐必有流亡之忧。若又纵盗而不捕,则郡县之忧,非不肖所能任也。欲具以闻上,而人微言轻,恐不见省。向见报,明公所言,无不立从。东武之民,虽非所部,明公以天下为度,必不闻也。故敢以告。比来士大夫,好轻议旧法,皆未习事之人,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常窃怪司农寺所行文书,措置郡县事,多出于本寺官吏一时之意,遂与制敕并行。近者令诸郡守,根究衙前重难,应缘此毁弃官文书者,皆科违制,且不用赦降原免。考其前后,初不被旨。谨按。律文毁弃官文书重害者,徒一年。今科违制,即是增损旧律令也。不用赦降原免,即是冲改新制书也。岂有增损旧律令冲改新制书,而天子不知,三公不与,有司得专之者。今监司郡县,皆恬然受而行之,莫敢辩,此轼之所深不识也。昔袁绍不肯迎天子,以谓若迎天子以自近,则每事表闻,从之则权轻,不从则拒命,非计之善也。夫不请而行,袁绍之所难也,而况守职奉上者乎。今圣人在上,朝廷清明,虽万无此虞。司农所行,意其出于偶然。或已尝被旨而失于开坐,皆不可知。但不请而行,其渐不可开耳。轼愚蠢无状,孤危之迹,自以岌岌。夙蒙明公奖与过分,窃怀忧国之心,聊复一发于左右,犹幸明公密之,无重其罪戾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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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72 信里有“东武之民”一语,可知东坡这封信是熙宁八年(1075)在密州(今山东诸城)写的。文彦博这时以“守司徒兼侍中河东节度使”判河阳。信中有三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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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74 1. 因为地方有灾伤,朝廷下诏减刑,照理说是一种恩典。但是事实上也就减低了捕盗的犒赏,而得到了纵盗的结果,与地方反为不利。没有切实地方行政经验的人,如何能看到这一点。东坡把这一点明白指出,值得后人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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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76 2. 信里说“比来士大夫,好轻议旧法,皆未习事之人,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从这几句话中,可以看出东坡之自认对于法律有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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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78 3. 他指出司农寺之“增损律令”、“术改制书”,完全是以法律条文作依据的。不是对于法律内行的人,如何办得到?不过中国过去的习惯,向不直接引用法律原条文,一般人不易了解。现在逐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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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80 信中所说“律文毁弃官文书重害者徒一年”,并不是宋律的原文,而是两项条文的合并使用。刑统第四三八(杂律弃毁制书官文书)条:“诸弃毁……官文书者,准盗论”。第二七三(贼盗,盗制书)条:“诸盗……官文书者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杖一百加一等就是徒一年。东坡这种引用条文的方法,在宋朝的一般习惯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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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82 信中所说“建制”,指的是刑统第一一二(职制,被制书施行违者)条:“诸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依照刑统的规定,毁弃重要官文书,应该徒一年,而司农寺规定为徒二年,所以东坡说这是“增损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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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84 一项罪行之是否在朝廷的一般赦降之下得到原免,依法是应该在“律”内,或者用皇帝的“敕”来规定的。现在司农寺自动地作了“不用赦降原免”的规定,自然是“冲改制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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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86 二、乞医疗病囚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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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88 元丰二年正月日。尚书祠部员外郎直史馆权知徐州军州事苏轼状奏。右臣闻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此汉之盛时,宣帝之善政也。朝廷重惜人命,哀矜庶狱,可谓至矣。囚以掠笞死者,法甚重,惟病死者无法。官吏上下,莫有任其责者。苟以时言上,检视无他故,虽累百人不坐,其饮食失时,药不当病而死者,何可胜数。若本罪应死,犹不足深哀。其以轻罪系而死者,与杀之何异。积其冤痛,足以感伤阴阳之和,是以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手诏曰:“狱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瘐死者甚多。窃惧乎狱吏与犯法者旁缘为奸,检视或有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良可悯焉。书不云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其具为今后诸处军巡州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内在狱病死及两人者,推司狱子,并从杖六十科罪。每增一名,加罪一等,至杖一百止。如系五县以上州,每院岁死及三人,开封府府司军巡院岁死及七人,即依上项死两人法科罪。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推狱经两犯即坐。本官,仍从违制失入。其县狱亦依上条,若三万户以上,即依五县以上州军条。其有养疗不依条贯者,自依本法,仍仰开封府及诸路提点刑狱,每至岁终,会聚死者之数以闻。委中书门下点检,或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议更加黜责。”行之未及数年,而中外臣僚,争言其不便。至熙宁四年,十月二日中书札子:详定编敕所状,令众官参详:狱囚不因病死,及不给医药饮食,以致非理惨虐。或谋害致死,自有逐一条贯。及至捕伤格斗,实缘病死。则非狱官之罪,况有不幸遭遇瘴疫,死者或众。而使狱官滥被黜罚,未为允当。今请只行旧条外,其上件狱囚病死条贯,更不行用。奉圣旨依所申。臣窃惟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手诏,乃陛下好生之德,达同汉宣,方当推之无穷。而郡县俗吏,不能深晓圣意。因其小不通,辄为驳议。有司不能修其缺,通其碍,乃举而废之,岂不过甚矣哉。臣愚以谓狱囚病死,使狱官坐之,诚为未安。何者,狱囚死生,非人所能必。责吏以其所不能必,吏且惧罪,多方以求免。囚中有疾,则责保门留,不复疗治。苟无亲属,与虽有而在远者,其捐瘠致死者,必甚在狱。臣谨按周礼,医师,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臣愚欲乞军巡院及天下州司理院,各选差衙前一名,医人一名,每县各选差曹司一名,医人一名,专掌医疗病囚,不得更充他役,以一周年为界。量本州县囚系多少,立定佣钱,以免役宽剩钱,或坊场钱充。仍于三分中,先给其一,俟界满比较。除罪人拒捕及斗致死者不计数外,每十人失一以上为上等,失二为中等,失三为下等,失四以上为下下。上等全支,中等支二分,下等不支,下下科罪。自杖六十至杖一百止,仍不分首从。其上中等医人界满,愿再管司者听,人给历子,以书等第。若医博士助教有关。则比较累岁等第最优者补充。如此则人人用心,若疗治其家人,缘此得活者必众,且人命至重,朝廷所甚惜。而宽剩役钱与坊场钱所在山积,其费甚微,而可以全活无辜之人,至不可胜数。感人心,合天意,无善于此者矣。独有一弊,若死者稍众,则所差衙前曹司医人与狱子同情。使囚诈称疾病,以张人数。臣以谓此法责罚不及狱官县令,则狱官县令,无缘肯与此等同情欺罔。欲乞每有病囚,令狱官县令具保明以申州,委监医官及本辖干系官吏觉察,如诈称病,狱官县令皆科杖六十,分故失,为公私罪。伏望朝廷详酌,早赐施行。谨录奏闻。伏候敕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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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90 这篇文字,又十分明显的表现出东坡是一位十分内行的司法官。看他批评一般“郡县俗吏……因其小不通,辄为驳议”,和在上的“有司不能修其缺,通其碍,乃举而废之”,真是慨乎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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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92 治平四年(1067)手诏,规定“典狱之官,推狱两犯即坐,本官仍从违制失入”。意思是说:病囚死在狱中,超过了年定限额,在发生了一次的时候,有关官吏,虽然犯了罪行,但只是予以记录在案,并不执行。如果发生两次,那么“推司”(问案子的法官)和“狱子”(管牢狱的卒子),就要被判杖六十到一百的罪名。而其所属长官(本官),就要按“违制失入”的规定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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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94 “违制”者,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照刑统一一二条的规定,犯的是二年的徒罪。“失入”者,就是非故意的把没有罪的人判为有罪。照刑统四八七(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那么就是杖一百的刑罚了。(作官的有“以官当罪”的办法,并不是真的挨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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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96 手诏中又规定:“养疗不依条贯者,自依本法”,是指当时有关养疗病囚的其他许多法令而言。[8]文章的末尾,说“分故失为公私罪”。这是唐宋律一贯的立法精神。作官的犯了法,如是故意的即成心作弊——就算私罪,不是故意的——犯了公事上的错误就算公罪。同等的刑名,私罪的后果,此公罪严重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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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198 三、与朱鄂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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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00 轼启。近递中奉书必达,比日春寒,起居何似。昨日武昌寄居王殿直天麟见过,偶说一事,闻之酸辛,为食不下,念非吾康叔之贤,莫足告语,故专遣此人。俗人区区,了眼前事,救过不暇,岂有余力及此度外事乎。天麟言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有神山乡百姓石揆者,连杀两子,去岁夏中,其妻一产四子,楚毒不可堪忍,母子皆毙,报应如此,而愚人不知创艾。天麟每闻其侧近有此辄驰救之,量与衣服饮食,全活者非一,既旬日,有无子息,人欲乞其子者,辄亦不肯,以此知其父子之爱,天性故在,特牵于习俗耳。闻鄂人有秦光亨者,今已及第,为安州司法。方其在母也。其舅陈遵梦一小儿挽其衣。若有所诉。比两夕辄见之。其状甚急。遵独念其姊有娠将产,而意不乐多子,岂其应是乎。驰往省之,则儿已在水盆中矣,救之得免。鄂人户知之准律,故杀子孙,徒二年。此长吏所得按举,愿公明以告诸邑令佐,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使归转以相语,仍录条粉壁晓示,且立赏召人告官。赏钱,以犯人及邻保家财充。若客户则及其地主。妇人怀孕。经涉岁月,邻保地主,无不知者。若后杀之,其势足相举觉,容而不告,使出赏固宜,若依律行遣数人此风便革。公更使令佐各以至意,诱谕地主豪户。若实贫甚不能举子者,薄有以赒之。人非木石,亦必乐从,但得初生数日不杀,后虽劝之使杀,亦不肯矣。自今以往,缘公而得活者,岂可胜计哉。佛言杀生之罪,以杀胎卵为最重。六畜犹尔,而况于人。俗谓小儿病为无辜,此真可谓无辜矣。悼耄死人犹不死,况无罪而杀之乎。公能生之于万死中,其阴德十倍于雪活壮夫也。昔王浚为巴郡太守,巴人生子皆不举,浚严其科条,宽其徭役,所活数千人。及后伐吴,所活者皆堪为兵。其父母戒之曰,王府君生汝,汝必死之。古之循吏如此类者非一。居今之世,而有古循吏之风者,非公而谁。此事特未知耳,轼向在密州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月给六斗,此朞年,养者与儿,皆有父母之爱,遂不失所,所活亦数百人。此等事在公如反手耳。恃深契,故不自外。不罪不罪。此外惟为民自重,不宣。轼再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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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02 这封信是东坡在黄州写的,那么当不出元丰三至七(1080—1084)这几年。朱鄂州者,名寿昌,字康叔,是一位有名的孝子。他曾辞官不作,走遍天下,找他七岁时失散的母亲。找了五十年,终于找到。[10]信中所信“准律,故杀子孙徒二年”,指的是刑统第三二九(斗讼,殴詈父母祖父母)条:“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故杀者加一等”。律疏说:“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徒二年”。《东坡志林》有一条说:“近闻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闻之不忍。会故人朱寿昌康叔守鄂州,轼以书遗之。乃立赏罚,以变此风”。[11]那么这一封信,是发生了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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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04 四、缴李定词头奏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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