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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36 这一篇札子里所说仓法,照《宋史·刑法志》所载,是“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加一等,千钱流二千里,每千钱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22]真是一种“猛于虎”的苛政。难怪东坡之极力反对。札子末说:“如以臣为是,即乞将此札子留中省览。”正是尚书君陈篇里的“尔有嘉谟嘉猷,则入告尔后于内,尔乃顺之于外,曰,斯谟斯猷,惟我后之德”。韩愈说这是大臣宰相之事。[23]东坡真可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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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38 九、乞改居丧婚娶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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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40 元祐八年三月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轼状奏,臣伏见元祐五年秋,颁条贯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谓于法应赎者。无人供侍子孙居丧者,听尊长自陈,验实婚娶。右臣伏以人子居父母丧,不得嫁娶,人伦之正,王道之本也,孟子论礼色之轻重,不以所重徇所轻。丧三年为二十五月,使嫁娶有二十五月之迟,此色之轻者也。释丧而婚,会邻于禽犊,此礼之重者也。先王之政,亦有适时从宜者矣。然不立居丧嫁娶之法者,所害大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已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今又使男子为之,此何义也哉,男年至于可娶,虽无兼侍,亦足以养父母矣。今使之释丧而婚会,是值使民以色废礼耳,岂不过甚矣哉。春秋礼经记礼之变,必曰自某人始,使秉直笔者书曰:男子居父母丧得娶妻,自元祐始,岂不为当世之病乎。臣谨按,此法本因邛州官吏妄有起请,当时法官有失考论,便为立,法臣备位秩宗,前日又因迩英进读,论及此事,不敢不奏,伏望圣慈特降指挥,削去上上条,稍正礼俗谨录奏闻,伏候敕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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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42 刑统第一七九(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之丧,两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元祐五年(1090)的条贯,虽然对于一般老百姓(没有官绅身份的),在某种特殊情形之下,稍稍的予以放宽,而东坡仍然极力反对如此,可见当时读书人的保守观念如何之重。但是对于贫乏不能自存的女人,他不但不反对她们改嫁,而且不反对在丧服中结婚。那么他比程伊川(1033—1107)“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教条——伊川认为一个年轻无子,夫家和娘家都穷,而自己无力为生的寡妇,也不许改嫁![25]——又开明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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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44 东坡有给王荆公的一封信,称赞秦少游,说他“明练法律”。[26]倘若东坡自己是一个“耻言法律”的人,他能说这种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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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46 [1]《东方杂志》复刊第四卷第九期,197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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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48 [2]《东坡前集三》(世界书局“全集”本,上,64页,19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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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50 [3]子由和的这一首诗,收在他自己编的《栾城集》卷四,列在欧阳文忠公挽词之前。欧阳修是在熙宁五年闰七月去世的,而东坡则是于四年十一月,才到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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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52 [4]《栾城集四》(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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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54 [5]《栾城三集》三(6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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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56 [6]《前集九》(上,三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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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58 [7]《奏议集二》(下,四一九)。元丰二年是1079年;地节四年是66年B.C.;熙宁四年是10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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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60 [8]《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四,有十条关于病囚的敕令(日本1968年德印本,512页),很值得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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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62 [9]《前集三十》(上,三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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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64 [10]东坡曾有诗贺之,见集注分类东坡诗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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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66 [11]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四十六“与朱鄂州书”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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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68 [12]《奏议集三》(下,四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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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70 [13]中文大字典引石林燕语(138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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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72 [14]《奏议集三》(下,四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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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74 [15]《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三十一引(四部丛刊缩印本,19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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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76 [16]参阅《刑统》第三八九(杂律、坐赃致罪)条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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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78 [17]参阅《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7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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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80 [18]《续集十一》(下,四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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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82 [19]《奏议集六》(下,四六五)。元祐四年是10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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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84 [20]《前集二十六》(上,三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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