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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汉军旗不得在直隶省任职,惟布政使按察使以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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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抚布按,与各省学政,有祖孙父子伯叔兄弟关系者,应奏明请示,应否回避。道府亦然,州县不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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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守制致仕告病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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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制,汉人官员,凡丁父母忧(及承重孙丁祖父母忧)者,必解职回籍“守制”,二十七个月后,以原官起用,明清以来,视为重典。洪杨时办团练之曾国藩,同治时任军机之李鸿藻,虽朝命夺忧再三,终不受也。此虽属中国伦理思想,但为年轻人开让仕路,其作用亦甚大。“致仕”无一定年限,乾隆时京察之二三等留任官,年六十五岁以上者,皆引见,盖隐寓淘汰之意。“告病”例须验看出结,给假后回籍调治,道府以上,应否回籍,由吏部请旨决定。“终养”者,汉人官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无兄弟,或八十以上,虽有兄弟,皆许告归终养,终养后仍补原缺,亦有防奸者以终养离现职,日后设法别谋美缺之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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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举及捐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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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清任官劣例,莫过于晚年之保举与捐纳。保举与一般之荐举不同。荐举者大臣以其所知人才,荐之朝廷,如陶澍之荐林则徐,吴文镕之荐胡林翼,宗稷宸之荐左宗棠,皆为当时及后人所称道。晚年之“保举”,照例因修书、治河、缉盗、劝捐等,事毕上奏,一案辄保举多人,如山东河工,一保即五六百人,顺天赈捐,一保一千三百余人,“耳未闻鼙鼓,足未履沙场,而谬称杀敌致果,身经百战,比比皆然也”。罔上营私,甚为劣政。“捐纳”者,纳钱捐官之谓,在清朝初年,仅可捐空衔、封典、顶戴等虚荣。或贡生捐中书,增附捐教职,尚无伤大雅,晚年则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府以下之实缺,皆可以捐纳得之。甚至于“革职留任”之处分,“试俸”之限制,“引见验看”之规定,“回避”之拘束,亦皆无不可以捐纳豁免。一切良规,为之打破。有清一代官制,初即谨严,乾嘉之际,尤称得体,晚年属于“洋务”及“实业”之差事,皆由督抚委员派充,而数百年关于地方实缺之规定,失其重要性,保举及捐纳盛行,而整个吏治瓦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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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农业社会,一向是安土重迁。不但一般人的心理如此,国家的制度也是如此。我们看唐朝,法律上规定:“非营求资(财谓贸迁有无,远求利润),及学宦(或负笈从师,或弃儒求仕),而浮浪他所者,十日答十,二十日加一等。即有官事,在他所事了,留住不还者,亦如之。”(唐律杂律,浮浪他所条)这一个“人不离乡”的政策,到了清朝的官制官规里,更是特别明显。①凡是要参加科举的,一定要在本籍投考,就是随亲在外的不回本籍,也不能考试。②凡是作官的,一定要把父母留在原籍,不许“将亲之任”,最多亲老可以要求改调近省,或辞职归乡终养(父殁后,老母可随子就任)。③京官食俸十年以上许省墓,六年以上许省亲,五年以上许迁葬,送亲,或归娶,皆许居乡四个月。④丁忧守制,必须回原籍。⑤年老致仕,必须回原籍。⑥居官告病者必须回乡调治,位在道府以上,方许呈准督抚,留外调治。⑦革职人员皆限期回籍,违限及中途迁留者,本人及所在地方官,皆遭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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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人学者,有研究清朝人才来源的,统计了九百十五个贡生举人和进士的出身。他们是52.5%出自城镇,41.16%出自乡村,另有6.34%出自市镇。而在鲁皖晋豫四省中,出自乡间的,竟超过了出自城市的。如再分析这些人,父亲已有功名的和父亲没有功名的之比例,城乡两方,也几乎相等;城方是68∶32,乡方是64∶36。这说明了中国人才缺乏集中性的事实,也就是说,原来在乡间的,并不因为被科举选择出来之后,便脱离了本乡。中国落叶归根的传统,为我们乡土社会,保持地方人才。这些人物,即便跃登龙门,也并不忘本。不但不损蚀本乡的元力,送往外洋,而且对于根源的保卫和培养,时常看成一种责任,因之,常有一地有了一个成名的人物,所谓开了风气,接着会有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人才辈出的。循环作育,蔚为大观。人才不脱离草根,使中国文化能深入地方,也使人才的来源充沛浩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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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文化的形成,和中国民族之统一,语言文字之外,这一个人才交流,循环作育的一个事实,其作用之大,是非常明显的。而维持和促进人才的交流,上面所述这些制度,更显然是十分强有力的因素。我们研究清朝政治制度时,这两点事实,皆不宜忽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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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其昀等:《中国政治思想与制度史论集》,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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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西传考》,《哈佛大学亚洲研究》季刊七卷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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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发者为贱役,修脚者否;抬轿者为贱役,挑水挑柴者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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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场十分严密,入场先行搜检,四隅置设瞭望,考完出场,三十人开门一次,日落时出尽,不继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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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但不为“科甲”,科甲限于进士及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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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捐监之犯罪者,地方官可随时勾销其捐状而笞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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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上参据大清会典、清史稿,及织田万:《清国行政法》。详载考试一切条款者,有每三年一刊之“科场条例”,及“学政全书”两种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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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清史稿·选举志》三,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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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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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阅《费尧管理术》,96~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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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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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科谓六科给事中,道谓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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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内外官初任职皆为“试俸”,分别满一年至五年后,始得“实授”,自实授到任日起,始“论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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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病痊复职,必逾半年,由他处转任,必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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