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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西传考》,《哈佛大学亚洲研究》季刊七卷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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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发者为贱役,修脚者否;抬轿者为贱役,挑水挑柴者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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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场十分严密,入场先行搜检,四隅置设瞭望,考完出场,三十人开门一次,日落时出尽,不继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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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但不为“科甲”,科甲限于进士及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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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捐监之犯罪者,地方官可随时勾销其捐状而笞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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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上参据大清会典、清史稿,及织田万:《清国行政法》。详载考试一切条款者,有每三年一刊之“科场条例”,及“学政全书”两种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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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清史稿·选举志》三,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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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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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阅《费尧管理术》,96~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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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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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科谓六科给事中,道谓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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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内外官初任职皆为“试俸”,分别满一年至五年后,始得“实授”,自实授到任日起,始“论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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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病痊复职,必逾半年,由他处转任,必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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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道隣法政文集 对于宪法草案初稿之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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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评宪草之前提二、宪草中制度上可议之点三、宪草中条文上可议之点四、宪草中应决而未决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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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评宪草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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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上之适用重于理论上之全善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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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巩固中央政府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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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忽略地方政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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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今日欲讨论宪法问题,应先认清三点:第一,制定宪法,乃实际政治问题,而非学术理论问题:此谓吾人目前最重要目的,在如何可得一发生效力之宪法,不在如何可得一最完美最高妙之宪法。盖宪法虽“好”而不“生效”,与废纸无异;宪法虽有缺点而能生效,胜于无宪。第二,我国目前外忧内患严重之时,欲求渡此难关,首在得一强有力之政府,欲求政府之强有力,必先求其政权统一,而欲求政权之统一,必先求其地位巩固。第三,一国忧难时间,地方政治重于中央政治。欧洲公法学者谓百姓幸福,不在一国宪法之好恶,而在地方行政之良否,宜三思也。以下对宪法草案初稿之批评,皆根据以上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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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草中制度上可议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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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长之地位太不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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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草案初稿之政府组织:全国政治中心,在行政院长而不在总统,任命行政院长之权,在总统而不在国民大会。是即责任内阁制也。所不同者:第一,责任内阁之所顾虑者,仅一国会之不信任案已耳。行政院长之所顾虑者则有四:①国民大会或国民委员会之不同意。②立法院之不信任。③监察院之弹劾。④国民委员会之接受弹劾或不信任案,是行政院长之阻力过多也。第二,责任内阁与国会不协时,元首为拥护其内阁,有解散国会之权而从新召集之。宪草中之总统,欲拥护其行政院长,则除遇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时,可提交复议一次而已,此外丝毫无能为力,即使总统极端信任行政院长,而全国人民极端爱戴总统,然苟有十余国民委员及二十余监察委员或百余立法委员不与同情,则尽全国人民之权利能力,亦绝无法为之后援,是行政院长之基础特薄也。处中国目前忧患正多百废待兴之时,使一阻力甚多而后盾毫无之长官,作一国政治组织之中心,负推动全国行政之责任,而可能乎?宪草中缺憾甚多,此点最宜注意。且就其组织观之:总统不自负行政责任,而有提任行政院长之权,然又无权拥护之。是全国中只有负行政之责任者,而无具行政之实权者也。例如总统提出一人作行政院长,而国民委员会反对之;或才得任命,监察院弹劾之,而国民委员会接受之,此后历任皆然,而监察院既不弹劾总统,国民委员会亦不召集国民大会,是三年中将无行政院长,试问此三年中主持行政者何人乎?且政府行政机关(总统—行政院长)及监督机关(国民委员会立法院监察院),既同为民选,而监督机关随时可以互相联合或召集大会,以排去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则无法召集大会以抵抗监督机关,则法理上亦失分权互制之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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