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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22 最高法院不愿意在搜查和扣押领域进行规则制定活动,在供述领域它同样不愿意这样做。在这两个领域中,它承认,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由于警察的非法行为而排除证据,意味着一个被定罪的罪犯不仅被撤销了定罪,而且由于非法获得的证据通常是控方的核心证据,这个罪犯可能会被无罪释放。问题是,和搜查一样,警察继续对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不可接受的侵犯而州法院继续无视这种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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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24 最高法院在1960年的开庭期(即作出马普判例的那个开庭期)在三个案件中对警察使用滥用权力的讯问表示了严重关切。结合后来发生的事情,这些案件可以被理解为是最高法院向各州发出的最后的请求,如果各州想避免最高法院对它们的主权的严重干预,那么必须清理好自己的内部事务,而当时的最高法院已经决心确保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无论是黑人还是白人,犯罪嫌疑人不仅在审理阶段而且在侦查阶段也必须受到基础性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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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26 第一个是罗杰斯诉里士满(Rogers v. Richmond【27】)判例。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了已经被普遍理解的理论:不自愿的供述被排除的理由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可能是不真实的,而且是“因为获得供述的方法违反了实施我们刑法的根本原则;我们的制度是对抗制的而非审问制的——在这个制度中政府方必须使用独立地、自由地获得的证据来证明有罪,而不能通过强制从被告人自己口中获得供述来证明对被告人的指控。”换句话说,排除规则的适用并不仅仅是确保公正审判,而且是为了震慑警察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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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28 第二个是雷克诉佩特(Reck v. Pate【28】)判例。在该案中,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决撤销了一份谋杀罪定罪。该定罪的根据是从一个19岁的智力低于正常人的嫌疑人那里获得的供述,他被羁押了8天并且被长期讯问,尽管他有病需要到医院治疗。在雷克案件中,最高法院承认:“这个案件中不存在布朗诉密西西比判例中的身体上的残酷折磨,或者佩恩诉阿肯色(Payne v. Arkansas)判例中暴民暴力的威胁,或者阿什克拉夫特诉田纳西判例中连续36个小时的讯问,或者哈里斯诉南卡罗林纳(Harris v. South Carolina)判例中对被告人家庭的威胁,或者斯帕诺诉纽约(Spano v. New York)判例中使用的欺骗。雷克的精神状况也没有布莱克本诉阿拉巴马(Blackburn v. Alabama)判例中的申诉人那样不正常。然而,有一点同样也是正确的,即雷克的年龄、低智商以及缺乏与警察打交道的先前经验(再加上上面列举的因素)……构成了综合的强迫情形,比特纳诉宾夕法尼亚(Turner v. Pennsylvania)判例中致使我们维持定罪的情形要严重得多。”【29】最后,最高法院将其与斯坦诉纽约(Stein v. New York【30】)判例相区别,指出在该案中,对供述的使用被维持,该案中的申诉人并不属于“年轻、软弱、无知或者懦弱”,“没有经历过犯罪和侦破犯罪”,或者“对其权利不知晓”。【31】这样,雷克判例意味着最高法院愿意比过去更加深入地查明供述作出的情形,并且去查明以前没有被认为与“自愿性”查明有关的因素。回头来看,最高法院对被告人对自己权利的知晓的关心,必须被认为是特别具有预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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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30 第三个是库隆比诉康涅狄格(Culombe v. Connecticut【32】)判例。在该案中,写作了罗杰斯判决意见的法兰克福特(Frankfurter)大法官在多个大法官意见中对撤销定罪进行了大篇幅的讨论。在该案中,被定罪人是一个精神有缺陷的人,他被康涅狄格州新不列颠的警察羁押性讯问长达5天。法兰克福特大法官论述道:“由于英美刑事司法制度的程序中嫌疑人不能被法律程序约束来作出证明他们有罪的回答,警察采用了其他方法来补偿这种不情愿以免刑事侦查失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友好、甜言蜜语、恳求、欺骗、持续的反询问,甚至身体上残酷折磨,都可能用上。在美国,‘讯问’成了警察的技术,为了讯问的目的而羁押成为常见的做法,虽然通常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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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32 这种做法存在明显的弊端和危险。受到羁押讯问的人失去了平日生活所依赖的东西,被那些以指控他们为业的人控制。他们在未经适格司法法庭认定有罪而被剥夺自由,甚至尚未被认定存在可成立的理由相信他们是有罪的。要想查明在关着门的讯问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当然,如果使用过分的热情,或者非常不耐烦,或者大发脾气等方法来对一个顽固保持沉默的被讯问人进行权力滥用,他面临着以其单独的证言进行庄严的正式否认来克服这种指责。被讯问人知道这一点——他知道现场不存在友好的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这种知悉本身就可能产生恐惧。但是,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存在着这样的一个巨大风险,即警察将在紧闭的门后实现恰恰是我们的法律秩序要求禁止的东西:使一名嫌疑人在证明其有罪方面不自愿地合作。”【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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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34 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在这些问题上并不必然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接下来承认,“对嫌疑人的讯问对于法律实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讯问时间的延长经常是非常重要的”,以及“嫌疑人的法律顾问通常是侦查活动的彻底阻碍。事实上,即使只是告知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法律权利,通常也会被证明是一种阻碍。”但是,“刑事法律这种可怕的机器不能被用来压迫没有能力反抗的个人……一个被羁押人不能够成为支持对他自己定罪的工具。”【34】法兰克福特和很多其他美国人一样,来到美国的目的就是为了逃离欧洲警察的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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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36 他还承认,州的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目的在于规范警察最严重的权力滥用”的法律,但是,“最终负责刑法的实施并且保护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是法院系统……在联邦体制下,这个任务……当然首先是州法院系统的责任。然而,第十四修正案在这个方面限制了它们的自由。它使州法院广泛的权力受到有限的但彻底的联邦审查的限制,把判断法律正当程序有哪些要求的责任交给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限制州法院系统对警察讯问获得的供述的使用的方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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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38 接下来,法兰克福特建议,自愿性查明应当包括“三步程序”:(1)认定“历史性事实”;(2)认定“心理事实”(即警察行为对嫌疑人产生何种影响);(3)把法律规则适用于这些认定。在把这个分析方法适用于该案后,法兰克福特得出结论说,库隆比的某些供述应当被排除,撤销定罪,并命令任何重新审理都不得使用那些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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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40 只有斯图尔特(Stewart)大法官加入了法兰克福特的意见。其他四名大法官,即首席大法官伯格、布莱克(Black)大法官、道格拉斯大法官和布伦南大法官,对结果表示赞同,认为被告人的全部供述都应当被排除,而不是某些供述。道格拉斯大法官和布莱克大法官排除供述的理由是库隆比要求见一名律师的请求被警察拒绝了。布伦南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直接认为所有的供述都是“强迫获得”的。即使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哈伦、克拉克(Clark)和惠特克(Whittaker),对法兰克福特关于“规范警察讯问的一般原则的描述”表示同意,但是不同意依据本案的事实认定库隆比的供述是被强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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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42 特别有趣的是首席大法官沃伦的赞同意见:“法兰克福特的意见在性质上是一个建议性的意见,因为它试图最终解决很多困难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本案中最多只是稍微涉及。该意见无疑旨在澄清这些问题并且确立一系列容易适用于所有强迫供述场合的原则……然而,我倾向于不写该意见中讨论的很多困难问题,直到某一特定案件中的事实使讨论这些问题成为必需。在我看来,迫使最高法院以下列方式行事的理由是很有说服力的,即一案一判地发展法律,只在具体的事实情况中宣布法律原则,以及避免在判决一个具体案件时讨论多余的问题。”【36】但是各州并没有接受这个暗示。在他写作了这个关于司法自我限制以及一案一判的判决方式仅仅5年以后,首席大法官沃伦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判例中写作了美国历史上最为戏剧化的最高法院“立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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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44 最高法院组成人员的变化将导致这样的变化成为可能。在库隆比判例中,法兰克福特大法官采纳了中间道路的立场,只是排除被告人的部分供述同时允许其他部分的供述的使用,并且在总体上承认讯问和供述的重要性,以及宪法性警告以及辩护律师对有效警察工作的阻碍作用。四名大法官则希望更进一步。1962年法兰克福特大法官辞职,取代他的是积极自由主义者戈德堡【37】,他与库隆比案件中的四名赞同意见的大法官一起构成了必要的多数,把刑事诉讼革命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或者说深度,取决于一个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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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46 新组成的最高法院首先在1963年的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38】)判例中判定,每一个重罪被告人都有权在审理中由律师为其辩护(为穷人免费提供)。然后,它在1964年的马洛伊诉霍根(Malloy v. Hogan【39】)判例中把第五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在1964年的埃斯考贝多诉伊利诺伊(Escobedo v. Illinois【40】)判例中,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判定律师帮助权扩展到警察对嫌疑人的讯问,至少当嫌疑人要求律师的时候。这样,最高法院第一次不是因为供述属于非自愿的(广义地解释为包括警察的非法行为)而撤销定罪,而是因为警察违反了另一个宪法规定,以前并不认为适用于讯问室——律师帮助权。英博(Fred Inbau),一个在警察程序问题上偏重法律实施的主导性学者,把埃斯考贝多判例称为“最高法院迄今为止针对美国法律实施作出的最沉重的打击。”【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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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48 在埃斯考贝多案件中,嫌疑人实际上已经聘请了律师。但是,如果他没有律师将如何?如果他没有请求会见律师又如何?警察是否必须告知他该项权利?如果他们必须告知他律师帮助权,他们是否也应当告知他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在马洛伊判例中适用于各州)?如果在告知了律师帮助权和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后,嫌疑人说他不想回答任何提问,又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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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50 格雷厄姆(Fred Graham)作为纽约时报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记者,在他的《自伤》一书中对下一步将发生什么是这样概括的:“人们期望最高法院把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交给下级法院慢慢处理,这样各种解决方法可以被尝试和调整……但是发生的事情导致了另外的发展方向。太多的上诉涌向了下级法院,大多数下级法院坚持埃斯考贝多判例并把案件转给最高法院做进一步的解释。到了1965年秋季,最高法院决定一并回答所有的问题,进行一次宽泛的规则制定的审理,这在美国的法院中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去制定宽泛的立法性法典来规范将来的警察行为。”【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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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52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Miranda v. Arizona【43】)实际上是五个案件复合成为一个案件。米兰达(Ernesto Mirranda)案件表明了最高法院正在处理的案件种类以及为什么法院5比4的判决引起了如此强烈的反应。米兰达是一个精神上有问题的卡车司机,被判定犯有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女孩的罪行。在被害人指认他以后,他自愿向警方讲话,在两个小时内给出了完全的供述。在获得他的供述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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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54 然而,最高法院撤销了他的定罪,以及其他申诉人的定罪,认定在“羁押性讯问”中获得的任何陈述都不能在法庭上采纳,除非之前给予了现在大家都熟悉的关于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的警告并且嫌疑人“明知地且理智地”放弃了这些权利。【44】“除非已经采取了足够的保护措施来消除羁押性环境所固有的强制氛围,从被告人那里获得的陈述都不可能真正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而且,如果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明他希望保持沉默,讯问必须停止……如果该个人说他想要一名律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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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56 虽然米兰达实质上表明最高法院已经对各州将有效地控制警察失去了希望,该判决确实包含了一个含义模糊的段落,劝告国会和各州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我们已经指出,宪法并没有要求任何具体的程序法典来保护羁押性讯问中的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国会和各州可以自由地制定它们自己的保护该特权的措施,只要它们和上面列出的方法完全同样有效,在告知被告人沉默权和提供一个行使该权利的连续不断的机会这两个方面。”【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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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58 但是这些“完全有效的保障措施”可能是什么样的,没有人知道,自从米兰达判例以后没有人试图找到这些方法。最高法院占据了整个刑事诉讼法律的领域,如果你想在法学院的刑事诉讼案例教材中找到对州法院的讨论,一定会白费力气。很多州被最高法院的爆炸性判例吓呆了,对这个领域的参与只限于试图解释和适用最高法院的法律,并且在一些更加自由主义的州,使用州宪法来抗拒后来的最高法院对沃伦法院确立的权利的限制。【47】与之相对比,某些州试图在最高法院尚未发表意见的领域发展规则。【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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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60 但是就在米兰达判例作出后,代表各州的在华盛顿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并没有如此轻易地让步。对刑事诉讼革命总体上的反应,特别是针对米兰达判例,是责骂性质的。正如格雷厄姆已经指出的那样,“刑事诉讼革命”从政治角度属于最差的时机:“在沃伦法院最为积极的刑事法律改革时期——从1960年至1968年——每年公布的谋杀案件数增长52%;公布的强奸案件数增长84%;抢劫,144%;重伤,8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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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62 虽然最高法院的判决与犯罪增长之间可能没有关系,或者至少没有被证明有关系,批评者很快就责怪最高法院判例了。麦克莱伦(McClellan)参议员提出了一份推翻米兰达判例的法律草案,并且在辩论中展示了一张表明犯罪率上升的图表。他宣称:“最高法院在法律实施方面定下了低调,我们今天得到了这个旋风的结果。看这张图!看着它并且为你的祖国而哭泣——犯罪率螺旋形上升、上升再上升。显然没有人愿意制止这个趋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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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64 欧文(Sam Ervin)参议员宣称:“对那些谋杀犯、强奸犯和抢劫犯,已经做得够多了!现在应当是为那些不想被谋杀、强奸或者抢劫的人做些事情的时候了。”【51】当时任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上诉法院法官的沃伦·伯格还不出名,也批评最高法院“根据不充分的审判记录和不完全的事实数据,用一案一判的方式零碎地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典和证据法典。”【52】理查德·尼克松在他的总统竞选中把最高法院放在核心位置,宣称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削弱了用来打击犯罪力量的治安力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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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66 最后,对米兰达的反应远比该判例本身意义重大,研究表明该判例并没有实质性地阻碍获得供述的过程。【54】与之相对比,该判例的政治影响是巨大的,正如格雷厄姆所解释的那样:“1968年国会以压倒性多数表决在综合犯罪控制法中作出规定以便于在联邦法院系统推翻米兰达。【55】由于对刑事法律判决的批评,福塔斯(Abe Fortas)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提名被否决。尼克松在许诺任命将撤销米兰达和其他判决的大法官后赢得了总统选举。最后,在厄尔·沃伦退休时,任命沃伦·伯格来替代他的位置,而伯格曾经批评过正当程序革命所产生的很多结果。”【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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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68 虽然米兰达可能是刑事诉讼革命的高潮,对该判决的反应并没有阻止最高法院继续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作出重大变革。1967年,尽管警察大声抗议,最高法院还是对电子窃听施加了严格的限制【57】,要求在列队辨认时律师在场【58】,以及把快速审理权利扩展到各州【59】。然而,在那个开庭期作出的判决并不是完全一边倒的,最高法院经常支持政府方的主张。例如,它抛弃了“仅仅证据”规则即除了犯罪结果和工具外不得搜查的规则【60】,允许了嫌疑人和政府线人之间交谈的录音【61】,维持了使用秘密线人作为搜查令状的根据【62】,并且确立了无害错误规则以便于在审理中存在相对轻微的违反宪法情形时维持定罪【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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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70 在接下来的开庭中,也有类似的地方。在卡茨诉美国(Katz v. United States【64】)判例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先前的判例,判定对电话亭的电子窃听属于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搜查”,不需要存在物理的侵入。最高法院还支持了纳税人根据第五修正案拒绝披露非法活动获得的收入【65】,把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扩展到各州【66】,并且判定不作证的共同被告人供述的使用侵犯了被告人与不利于己的证人对质的权利【67】。然而,特里诉俄亥俄(Terry v. Ohio【68】)判例的意见被很多人认为是刑事诉讼革命的结束【69】,最高法院判定在大街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短暂截停和在衣服外拍身搜查,即使不具备可成立的理由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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