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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特里判决意见的时候,首席大法官沃伦承认排除规则的有限性:当争议中的警察行为不是为了发现证据的时候,排除规则无法达到约束警察的目的。无论最高法院说什么,至少当警察认为一个人携带枪支的时候,警察将拦住那个人并进行拍身搜查。但是,最高法院接下来把这个案件作为一般的排除规则案件来处理,要求一个新的证据标准——合理的怀疑——在允许进行这样的临时截停之前(即在通过这样的临时截停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可采之前)。最高法院可能在这两个方面都是正确的。排除规则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由于临时截停和拍身搜查通常确实能够获得证据,把排除规则适用于这种行为就和将其适用于其他证据收集程序一样,可能会具有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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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米萨(Yale Kamisar)同意格雷厄姆的说法,即特里标志着刑事诉讼革命的结束,并且解释了这样发生的原因:“沃伦法院的改变很难说是由于组成人员的变化。戈德堡大法官及其后来的福塔斯大法官先后于1962年和1965年代替了冒险精神较小的法兰克福特,马歇尔(Marshall)大法官于1967年代替了更加偏爱控方的克拉克大法官。这个变化似乎归因于‘快速历史发展的冲击,不断地给最高法院施加前所未有的限制’。沃伦法院‘刑事诉讼革命’的最后几年是一个社会动荡的时期,突出表现是城市暴乱、贫民区暴力以及大学校园的混乱。20世纪60年代晚期的政治上的暗杀和暗杀未遂,国会和总统竞选人尼克松对最高法院的强烈批评,1968年犯罪控制法中‘显然报复性’的规定,不断增长的犯罪率以及不断增长的对于公共秩序崩溃的恐惧,‘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氛围,至少对沃伦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采取行动来说是不利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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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强大的社会压力,几乎没有证据表明沃伦法院在1968年10月的开庭期,即特里判例之后的开庭期也是厄尔·沃伦在最高法院任期的最后一个开庭期,已经失去了继续改革刑事诉讼法的热情。在那个开庭期,最高法院作出了奇迈尔诉加利佛尼亚(Chimel v. California【71】)判例,对逮捕附带的搜查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以及斯皮内利诉美国(Spinelli v. United States【72】)判例,就像前面讨论过的那样,向签发搜查令状施加了限制,而保守主义者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完全不现实的。最高法院还撤销了“侦查性逮捕”【73】,把证据开示的权利扩展到受到电子监控的人【74】,把仍然尚未纳入第十四修正案的少数权利法案的规定——第五修正案的禁止双重危险保障——扩展到各州【75】。虽然和以前的开庭期一样其记录是混合的,然而,直到厄尔·沃伦退休,刑事诉讼革命仍然快速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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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9年的开庭期开始之前,米兰达判例的多数派的五名大法官中的两名,福塔斯和沃伦已经退休,沃伦·伯格接任为首席大法官(福塔斯的位置一直到开庭期的后期才被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接替)。另外两名尼克松任命的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和鲍威尔(Lewis Powell),于1972年1月进入最高法院,接替了布莱克和哈伦。这样,似乎不需要分析最高法院成员的身份和政治以外的原因来查明为什么后来刑事诉讼革命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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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革命在这个时间结束仅仅是因为没有什么可做的了。毕竟,最高法院已经把权利法案的全部内容,除了两个次要的方面以外,都适用于各州了,但是最高法院并没有达到民权自由主义者所希望的那个程度。沃伦法院判例的特色是积极主义与一定程度的实用主义相结合,米兰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正如卡米萨指出的那样,“米兰达可以合理地被看做是两种观点的妥协,一是旧的自愿性——各种因素的综合标准,另一个是威胁(或者允诺)‘不要’供述的极端主张。”【76】毕竟米兰达并没有完全禁止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要求这种讯问只有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在法官面前进行。这样的判定将是真正革命性的,但并没有发生。而且,正如讨论过的那样,虽然沃伦法院确实很大程度地扩展了嫌疑人的权利,但它同时也作出了一些有助于警察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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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几年,伯格法院显示出种种迹象,表明其准备废除沃伦法院时期确立的很多宪法保护。然而,仅仅在一个领域,即审前辨认程序,发生了这样的结果。在1967年的美国诉韦德(United States v. Wade【77】)判例中,最高法院要求在列队辨认时律师在场。而且,韦德判例与其伴随的吉尔伯特诉加利福尼亚(Gilbert v. California【78】)和斯托瓦尔诉丹诺(Stovall v. Denno【79】)案件一起,“似乎要求在所有审前辨认中律师在场”,如果不存在紧急情况的话。【80】然而,在柯比诉伊利诺伊(Kirby v. Illinois【81】)判例中,尼克松任命的四名大法官都已经就任的最高法院判定,“律师帮助权”仅仅在“正式程序已经开始”后才存在(即被告人被起诉或者初次聆讯之后)。因此,在侦查阶段的辨认程序中不要求律师到场,虽然列队辨认、照片组辨认和其他辨认程序通常在侦查阶段进行。只有四名大法官加入了这个判决意见。鲍威尔大法官仅仅对结果表示赞同,简洁地说,他“将不会扩展韦德—吉尔伯特确立的排除规则”。这样鲍威尔以及斯图尔特、怀特以及后来的布莱克门,持中间派立场,虽然没有准备好加入布伦南、道格拉斯和马歇尔大法官来继续进行刑事诉讼革命,但是也不必然准备好加入伯格和伦奎斯特来废除革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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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格法院与沃伦法院在刑事诉讼方面的做法相比,顶多被描述成停止革命——拒绝扩展并且有时候收缩沃伦法院的主要判定——而不是把法律退回到1961年以前状态的反革命。事实上,首席大法官伯格虽然在进入最高法院之前以及进入后的最初几年曾经对沃伦法院的改革公开批评,但是到了1980年,他把曾经被鄙视的米兰达判决抱在胸前:“米兰达判例的含义已经变得非常清楚并且法律实施行为已经适应了米兰达的束缚;我不会推翻米兰达,贬损米兰达,也不会在这么晚的日子里扩展米兰达。”【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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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正如萨尔茨伯格(Stephen Saltzburg)在1980年指出的那样:“沃伦法院的判决和它们所推动的趋势,除了少数几个例外,更加符合已经成熟的原理,而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时很多人还没有认识到……而且,沃伦时代确立的宪法保护在20世纪70年代总体上保留了下来,并且有时被强化了。伯格法院已经明示或者默示地重新确认了几乎全部这样的判决。虽然某些近期的判决对早期判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而沃伦法院可能会比现任法院在后来的裁决中走得更远,沃伦法院和伯格法院之间的不同,是宪法原则的边缘而非核心,而沃伦法院正是由于这些原则而被人们记住。”【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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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2 U. S. 46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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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itlow v. New York 268 U. S. 652, 666 (1925); Near v. Minnesata 283 U. S. 697, 701 (1931); Cantwell v. Connecticut 310 U. S. 296 (1940)(宗教信仰自由);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330 U. S. 1 (1947)(州不得确立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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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67 U. S. 643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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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ople v. Cahan 282 P. 2d 905, 911 (Cal. 1955), quoted at 367 U. S. at 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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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chilb v. Kuebel 404 U. S. 357, 365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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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Ker v. California 374 U. S. 23, 30—31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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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72 U. S. 391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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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867年《人身保护令法》规定联邦法院“有权在任何案件中批准人身保护令,如果对一个人的羁押可能违反宪法或者美国联邦法律的话。”在诺亚判例中,最高法院判定根据这一制定法,联邦管辖权不限于以前认为的该州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而且扩展到“给予联邦法院系统监督控制权,以便于确保在州的刑事审理中对联邦权利的全面承认”。See Wayne LaFave and Jerold Israel, Criminal Procedure,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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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这些案件的总结见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 The Criminal Law Revolution and Its Aftermath, 1960-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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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74 U. S. 23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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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74 U. S. 23,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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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74 U. S. 2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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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74 U. S. 23,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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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74 U. S. 23,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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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78 U. S. 108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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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76 U. S. 463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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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220
【17】 376 U. S. 364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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