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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法兰克福特建议,自愿性查明应当包括“三步程序”:(1)认定“历史性事实”;(2)认定“心理事实”(即警察行为对嫌疑人产生何种影响);(3)把法律规则适用于这些认定。在把这个分析方法适用于该案后,法兰克福特得出结论说,库隆比的某些供述应当被排除,撤销定罪,并命令任何重新审理都不得使用那些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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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斯图尔特(Stewart)大法官加入了法兰克福特的意见。其他四名大法官,即首席大法官伯格、布莱克(Black)大法官、道格拉斯大法官和布伦南大法官,对结果表示赞同,认为被告人的全部供述都应当被排除,而不是某些供述。道格拉斯大法官和布莱克大法官排除供述的理由是库隆比要求见一名律师的请求被警察拒绝了。布伦南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直接认为所有的供述都是“强迫获得”的。即使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哈伦、克拉克(Clark)和惠特克(Whittaker),对法兰克福特关于“规范警察讯问的一般原则的描述”表示同意,但是不同意依据本案的事实认定库隆比的供述是被强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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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有趣的是首席大法官沃伦的赞同意见:“法兰克福特的意见在性质上是一个建议性的意见,因为它试图最终解决很多困难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本案中最多只是稍微涉及。该意见无疑旨在澄清这些问题并且确立一系列容易适用于所有强迫供述场合的原则……然而,我倾向于不写该意见中讨论的很多困难问题,直到某一特定案件中的事实使讨论这些问题成为必需。在我看来,迫使最高法院以下列方式行事的理由是很有说服力的,即一案一判地发展法律,只在具体的事实情况中宣布法律原则,以及避免在判决一个具体案件时讨论多余的问题。”【36】但是各州并没有接受这个暗示。在他写作了这个关于司法自我限制以及一案一判的判决方式仅仅5年以后,首席大法官沃伦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判例中写作了美国历史上最为戏剧化的最高法院“立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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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组成人员的变化将导致这样的变化成为可能。在库隆比判例中,法兰克福特大法官采纳了中间道路的立场,只是排除被告人的部分供述同时允许其他部分的供述的使用,并且在总体上承认讯问和供述的重要性,以及宪法性警告以及辩护律师对有效警察工作的阻碍作用。四名大法官则希望更进一步。1962年法兰克福特大法官辞职,取代他的是积极自由主义者戈德堡【37】,他与库隆比案件中的四名赞同意见的大法官一起构成了必要的多数,把刑事诉讼革命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或者说深度,取决于一个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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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组成的最高法院首先在1963年的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38】)判例中判定,每一个重罪被告人都有权在审理中由律师为其辩护(为穷人免费提供)。然后,它在1964年的马洛伊诉霍根(Malloy v. Hogan【39】)判例中把第五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在1964年的埃斯考贝多诉伊利诺伊(Escobedo v. Illinois【40】)判例中,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判定律师帮助权扩展到警察对嫌疑人的讯问,至少当嫌疑人要求律师的时候。这样,最高法院第一次不是因为供述属于非自愿的(广义地解释为包括警察的非法行为)而撤销定罪,而是因为警察违反了另一个宪法规定,以前并不认为适用于讯问室——律师帮助权。英博(Fred Inbau),一个在警察程序问题上偏重法律实施的主导性学者,把埃斯考贝多判例称为“最高法院迄今为止针对美国法律实施作出的最沉重的打击。”【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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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埃斯考贝多案件中,嫌疑人实际上已经聘请了律师。但是,如果他没有律师将如何?如果他没有请求会见律师又如何?警察是否必须告知他该项权利?如果他们必须告知他律师帮助权,他们是否也应当告知他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在马洛伊判例中适用于各州)?如果在告知了律师帮助权和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后,嫌疑人说他不想回答任何提问,又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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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厄姆(Fred Graham)作为纽约时报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记者,在他的《自伤》一书中对下一步将发生什么是这样概括的:“人们期望最高法院把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交给下级法院慢慢处理,这样各种解决方法可以被尝试和调整……但是发生的事情导致了另外的发展方向。太多的上诉涌向了下级法院,大多数下级法院坚持埃斯考贝多判例并把案件转给最高法院做进一步的解释。到了1965年秋季,最高法院决定一并回答所有的问题,进行一次宽泛的规则制定的审理,这在美国的法院中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去制定宽泛的立法性法典来规范将来的警察行为。”【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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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诉亚利桑那(Miranda v. Arizona【43】)实际上是五个案件复合成为一个案件。米兰达(Ernesto Mirranda)案件表明了最高法院正在处理的案件种类以及为什么法院5比4的判决引起了如此强烈的反应。米兰达是一个精神上有问题的卡车司机,被判定犯有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女孩的罪行。在被害人指认他以后,他自愿向警方讲话,在两个小时内给出了完全的供述。在获得他的供述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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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高法院撤销了他的定罪,以及其他申诉人的定罪,认定在“羁押性讯问”中获得的任何陈述都不能在法庭上采纳,除非之前给予了现在大家都熟悉的关于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的警告并且嫌疑人“明知地且理智地”放弃了这些权利。【44】“除非已经采取了足够的保护措施来消除羁押性环境所固有的强制氛围,从被告人那里获得的陈述都不可能真正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而且,如果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明他希望保持沉默,讯问必须停止……如果该个人说他想要一名律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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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米兰达实质上表明最高法院已经对各州将有效地控制警察失去了希望,该判决确实包含了一个含义模糊的段落,劝告国会和各州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我们已经指出,宪法并没有要求任何具体的程序法典来保护羁押性讯问中的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国会和各州可以自由地制定它们自己的保护该特权的措施,只要它们和上面列出的方法完全同样有效,在告知被告人沉默权和提供一个行使该权利的连续不断的机会这两个方面。”【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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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完全有效的保障措施”可能是什么样的,没有人知道,自从米兰达判例以后没有人试图找到这些方法。最高法院占据了整个刑事诉讼法律的领域,如果你想在法学院的刑事诉讼案例教材中找到对州法院的讨论,一定会白费力气。很多州被最高法院的爆炸性判例吓呆了,对这个领域的参与只限于试图解释和适用最高法院的法律,并且在一些更加自由主义的州,使用州宪法来抗拒后来的最高法院对沃伦法院确立的权利的限制。【47】与之相对比,某些州试图在最高法院尚未发表意见的领域发展规则。【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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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在米兰达判例作出后,代表各州的在华盛顿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并没有如此轻易地让步。对刑事诉讼革命总体上的反应,特别是针对米兰达判例,是责骂性质的。正如格雷厄姆已经指出的那样,“刑事诉讼革命”从政治角度属于最差的时机:“在沃伦法院最为积极的刑事法律改革时期——从1960年至1968年——每年公布的谋杀案件数增长52%;公布的强奸案件数增长84%;抢劫,144%;重伤,8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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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高法院的判决与犯罪增长之间可能没有关系,或者至少没有被证明有关系,批评者很快就责怪最高法院判例了。麦克莱伦(McClellan)参议员提出了一份推翻米兰达判例的法律草案,并且在辩论中展示了一张表明犯罪率上升的图表。他宣称:“最高法院在法律实施方面定下了低调,我们今天得到了这个旋风的结果。看这张图!看着它并且为你的祖国而哭泣——犯罪率螺旋形上升、上升再上升。显然没有人愿意制止这个趋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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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文(Sam Ervin)参议员宣称:“对那些谋杀犯、强奸犯和抢劫犯,已经做得够多了!现在应当是为那些不想被谋杀、强奸或者抢劫的人做些事情的时候了。”【51】当时任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上诉法院法官的沃伦·伯格还不出名,也批评最高法院“根据不充分的审判记录和不完全的事实数据,用一案一判的方式零碎地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典和证据法典。”【52】理查德·尼克松在他的总统竞选中把最高法院放在核心位置,宣称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削弱了用来打击犯罪力量的治安力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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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米兰达的反应远比该判例本身意义重大,研究表明该判例并没有实质性地阻碍获得供述的过程。【54】与之相对比,该判例的政治影响是巨大的,正如格雷厄姆所解释的那样:“1968年国会以压倒性多数表决在综合犯罪控制法中作出规定以便于在联邦法院系统推翻米兰达。【55】由于对刑事法律判决的批评,福塔斯(Abe Fortas)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提名被否决。尼克松在许诺任命将撤销米兰达和其他判决的大法官后赢得了总统选举。最后,在厄尔·沃伦退休时,任命沃伦·伯格来替代他的位置,而伯格曾经批评过正当程序革命所产生的很多结果。”【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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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米兰达可能是刑事诉讼革命的高潮,对该判决的反应并没有阻止最高法院继续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作出重大变革。1967年,尽管警察大声抗议,最高法院还是对电子窃听施加了严格的限制【57】,要求在列队辨认时律师在场【58】,以及把快速审理权利扩展到各州【59】。然而,在那个开庭期作出的判决并不是完全一边倒的,最高法院经常支持政府方的主张。例如,它抛弃了“仅仅证据”规则即除了犯罪结果和工具外不得搜查的规则【60】,允许了嫌疑人和政府线人之间交谈的录音【61】,维持了使用秘密线人作为搜查令状的根据【62】,并且确立了无害错误规则以便于在审理中存在相对轻微的违反宪法情形时维持定罪【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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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开庭中,也有类似的地方。在卡茨诉美国(Katz v. United States【64】)判例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先前的判例,判定对电话亭的电子窃听属于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搜查”,不需要存在物理的侵入。最高法院还支持了纳税人根据第五修正案拒绝披露非法活动获得的收入【65】,把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扩展到各州【66】,并且判定不作证的共同被告人供述的使用侵犯了被告人与不利于己的证人对质的权利【67】。然而,特里诉俄亥俄(Terry v. Ohio【68】)判例的意见被很多人认为是刑事诉讼革命的结束【69】,最高法院判定在大街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短暂截停和在衣服外拍身搜查,即使不具备可成立的理由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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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特里判决意见的时候,首席大法官沃伦承认排除规则的有限性:当争议中的警察行为不是为了发现证据的时候,排除规则无法达到约束警察的目的。无论最高法院说什么,至少当警察认为一个人携带枪支的时候,警察将拦住那个人并进行拍身搜查。但是,最高法院接下来把这个案件作为一般的排除规则案件来处理,要求一个新的证据标准——合理的怀疑——在允许进行这样的临时截停之前(即在通过这样的临时截停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可采之前)。最高法院可能在这两个方面都是正确的。排除规则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由于临时截停和拍身搜查通常确实能够获得证据,把排除规则适用于这种行为就和将其适用于其他证据收集程序一样,可能会具有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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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米萨(Yale Kamisar)同意格雷厄姆的说法,即特里标志着刑事诉讼革命的结束,并且解释了这样发生的原因:“沃伦法院的改变很难说是由于组成人员的变化。戈德堡大法官及其后来的福塔斯大法官先后于1962年和1965年代替了冒险精神较小的法兰克福特,马歇尔(Marshall)大法官于1967年代替了更加偏爱控方的克拉克大法官。这个变化似乎归因于‘快速历史发展的冲击,不断地给最高法院施加前所未有的限制’。沃伦法院‘刑事诉讼革命’的最后几年是一个社会动荡的时期,突出表现是城市暴乱、贫民区暴力以及大学校园的混乱。20世纪60年代晚期的政治上的暗杀和暗杀未遂,国会和总统竞选人尼克松对最高法院的强烈批评,1968年犯罪控制法中‘显然报复性’的规定,不断增长的犯罪率以及不断增长的对于公共秩序崩溃的恐惧,‘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氛围,至少对沃伦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采取行动来说是不利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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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强大的社会压力,几乎没有证据表明沃伦法院在1968年10月的开庭期,即特里判例之后的开庭期也是厄尔·沃伦在最高法院任期的最后一个开庭期,已经失去了继续改革刑事诉讼法的热情。在那个开庭期,最高法院作出了奇迈尔诉加利佛尼亚(Chimel v. California【71】)判例,对逮捕附带的搜查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以及斯皮内利诉美国(Spinelli v. United States【72】)判例,就像前面讨论过的那样,向签发搜查令状施加了限制,而保守主义者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完全不现实的。最高法院还撤销了“侦查性逮捕”【73】,把证据开示的权利扩展到受到电子监控的人【74】,把仍然尚未纳入第十四修正案的少数权利法案的规定——第五修正案的禁止双重危险保障——扩展到各州【75】。虽然和以前的开庭期一样其记录是混合的,然而,直到厄尔·沃伦退休,刑事诉讼革命仍然快速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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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9年的开庭期开始之前,米兰达判例的多数派的五名大法官中的两名,福塔斯和沃伦已经退休,沃伦·伯格接任为首席大法官(福塔斯的位置一直到开庭期的后期才被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接替)。另外两名尼克松任命的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和鲍威尔(Lewis Powell),于1972年1月进入最高法院,接替了布莱克和哈伦。这样,似乎不需要分析最高法院成员的身份和政治以外的原因来查明为什么后来刑事诉讼革命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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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革命在这个时间结束仅仅是因为没有什么可做的了。毕竟,最高法院已经把权利法案的全部内容,除了两个次要的方面以外,都适用于各州了,但是最高法院并没有达到民权自由主义者所希望的那个程度。沃伦法院判例的特色是积极主义与一定程度的实用主义相结合,米兰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正如卡米萨指出的那样,“米兰达可以合理地被看做是两种观点的妥协,一是旧的自愿性——各种因素的综合标准,另一个是威胁(或者允诺)‘不要’供述的极端主张。”【76】毕竟米兰达并没有完全禁止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要求这种讯问只有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在法官面前进行。这样的判定将是真正革命性的,但并没有发生。而且,正如讨论过的那样,虽然沃伦法院确实很大程度地扩展了嫌疑人的权利,但它同时也作出了一些有助于警察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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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几年,伯格法院显示出种种迹象,表明其准备废除沃伦法院时期确立的很多宪法保护。然而,仅仅在一个领域,即审前辨认程序,发生了这样的结果。在1967年的美国诉韦德(United States v. Wade【77】)判例中,最高法院要求在列队辨认时律师在场。而且,韦德判例与其伴随的吉尔伯特诉加利福尼亚(Gilbert v. California【78】)和斯托瓦尔诉丹诺(Stovall v. Denno【79】)案件一起,“似乎要求在所有审前辨认中律师在场”,如果不存在紧急情况的话。【80】然而,在柯比诉伊利诺伊(Kirby v. Illinois【81】)判例中,尼克松任命的四名大法官都已经就任的最高法院判定,“律师帮助权”仅仅在“正式程序已经开始”后才存在(即被告人被起诉或者初次聆讯之后)。因此,在侦查阶段的辨认程序中不要求律师到场,虽然列队辨认、照片组辨认和其他辨认程序通常在侦查阶段进行。只有四名大法官加入了这个判决意见。鲍威尔大法官仅仅对结果表示赞同,简洁地说,他“将不会扩展韦德—吉尔伯特确立的排除规则”。这样鲍威尔以及斯图尔特、怀特以及后来的布莱克门,持中间派立场,虽然没有准备好加入布伦南、道格拉斯和马歇尔大法官来继续进行刑事诉讼革命,但是也不必然准备好加入伯格和伦奎斯特来废除革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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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格法院与沃伦法院在刑事诉讼方面的做法相比,顶多被描述成停止革命——拒绝扩展并且有时候收缩沃伦法院的主要判定——而不是把法律退回到1961年以前状态的反革命。事实上,首席大法官伯格虽然在进入最高法院之前以及进入后的最初几年曾经对沃伦法院的改革公开批评,但是到了1980年,他把曾经被鄙视的米兰达判决抱在胸前:“米兰达判例的含义已经变得非常清楚并且法律实施行为已经适应了米兰达的束缚;我不会推翻米兰达,贬损米兰达,也不会在这么晚的日子里扩展米兰达。”【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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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正如萨尔茨伯格(Stephen Saltzburg)在1980年指出的那样:“沃伦法院的判决和它们所推动的趋势,除了少数几个例外,更加符合已经成熟的原理,而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时很多人还没有认识到……而且,沃伦时代确立的宪法保护在20世纪70年代总体上保留了下来,并且有时被强化了。伯格法院已经明示或者默示地重新确认了几乎全部这样的判决。虽然某些近期的判决对早期判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而沃伦法院可能会比现任法院在后来的裁决中走得更远,沃伦法院和伯格法院之间的不同,是宪法原则的边缘而非核心,而沃伦法院正是由于这些原则而被人们记住。”【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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