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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64 欧文(Sam Ervin)参议员宣称:“对那些谋杀犯、强奸犯和抢劫犯,已经做得够多了!现在应当是为那些不想被谋杀、强奸或者抢劫的人做些事情的时候了。”【51】当时任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上诉法院法官的沃伦·伯格还不出名,也批评最高法院“根据不充分的审判记录和不完全的事实数据,用一案一判的方式零碎地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典和证据法典。”【52】理查德·尼克松在他的总统竞选中把最高法院放在核心位置,宣称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削弱了用来打击犯罪力量的治安力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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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66 最后,对米兰达的反应远比该判例本身意义重大,研究表明该判例并没有实质性地阻碍获得供述的过程。【54】与之相对比,该判例的政治影响是巨大的,正如格雷厄姆所解释的那样:“1968年国会以压倒性多数表决在综合犯罪控制法中作出规定以便于在联邦法院系统推翻米兰达。【55】由于对刑事法律判决的批评,福塔斯(Abe Fortas)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提名被否决。尼克松在许诺任命将撤销米兰达和其他判决的大法官后赢得了总统选举。最后,在厄尔·沃伦退休时,任命沃伦·伯格来替代他的位置,而伯格曾经批评过正当程序革命所产生的很多结果。”【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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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68 虽然米兰达可能是刑事诉讼革命的高潮,对该判决的反应并没有阻止最高法院继续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作出重大变革。1967年,尽管警察大声抗议,最高法院还是对电子窃听施加了严格的限制【57】,要求在列队辨认时律师在场【58】,以及把快速审理权利扩展到各州【59】。然而,在那个开庭期作出的判决并不是完全一边倒的,最高法院经常支持政府方的主张。例如,它抛弃了“仅仅证据”规则即除了犯罪结果和工具外不得搜查的规则【60】,允许了嫌疑人和政府线人之间交谈的录音【61】,维持了使用秘密线人作为搜查令状的根据【62】,并且确立了无害错误规则以便于在审理中存在相对轻微的违反宪法情形时维持定罪【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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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70 在接下来的开庭中,也有类似的地方。在卡茨诉美国(Katz v. United States【64】)判例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先前的判例,判定对电话亭的电子窃听属于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搜查”,不需要存在物理的侵入。最高法院还支持了纳税人根据第五修正案拒绝披露非法活动获得的收入【65】,把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扩展到各州【66】,并且判定不作证的共同被告人供述的使用侵犯了被告人与不利于己的证人对质的权利【67】。然而,特里诉俄亥俄(Terry v. Ohio【68】)判例的意见被很多人认为是刑事诉讼革命的结束【69】,最高法院判定在大街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短暂截停和在衣服外拍身搜查,即使不具备可成立的理由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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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72 在写特里判决意见的时候,首席大法官沃伦承认排除规则的有限性:当争议中的警察行为不是为了发现证据的时候,排除规则无法达到约束警察的目的。无论最高法院说什么,至少当警察认为一个人携带枪支的时候,警察将拦住那个人并进行拍身搜查。但是,最高法院接下来把这个案件作为一般的排除规则案件来处理,要求一个新的证据标准——合理的怀疑——在允许进行这样的临时截停之前(即在通过这样的临时截停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可采之前)。最高法院可能在这两个方面都是正确的。排除规则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由于临时截停和拍身搜查通常确实能够获得证据,把排除规则适用于这种行为就和将其适用于其他证据收集程序一样,可能会具有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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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74 卡米萨(Yale Kamisar)同意格雷厄姆的说法,即特里标志着刑事诉讼革命的结束,并且解释了这样发生的原因:“沃伦法院的改变很难说是由于组成人员的变化。戈德堡大法官及其后来的福塔斯大法官先后于1962年和1965年代替了冒险精神较小的法兰克福特,马歇尔(Marshall)大法官于1967年代替了更加偏爱控方的克拉克大法官。这个变化似乎归因于‘快速历史发展的冲击,不断地给最高法院施加前所未有的限制’。沃伦法院‘刑事诉讼革命’的最后几年是一个社会动荡的时期,突出表现是城市暴乱、贫民区暴力以及大学校园的混乱。20世纪60年代晚期的政治上的暗杀和暗杀未遂,国会和总统竞选人尼克松对最高法院的强烈批评,1968年犯罪控制法中‘显然报复性’的规定,不断增长的犯罪率以及不断增长的对于公共秩序崩溃的恐惧,‘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氛围,至少对沃伦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采取行动来说是不利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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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76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强大的社会压力,几乎没有证据表明沃伦法院在1968年10月的开庭期,即特里判例之后的开庭期也是厄尔·沃伦在最高法院任期的最后一个开庭期,已经失去了继续改革刑事诉讼法的热情。在那个开庭期,最高法院作出了奇迈尔诉加利佛尼亚(Chimel v. California【71】)判例,对逮捕附带的搜查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以及斯皮内利诉美国(Spinelli v. United States【72】)判例,就像前面讨论过的那样,向签发搜查令状施加了限制,而保守主义者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完全不现实的。最高法院还撤销了“侦查性逮捕”【73】,把证据开示的权利扩展到受到电子监控的人【74】,把仍然尚未纳入第十四修正案的少数权利法案的规定——第五修正案的禁止双重危险保障——扩展到各州【75】。虽然和以前的开庭期一样其记录是混合的,然而,直到厄尔·沃伦退休,刑事诉讼革命仍然快速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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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78 在1969年的开庭期开始之前,米兰达判例的多数派的五名大法官中的两名,福塔斯和沃伦已经退休,沃伦·伯格接任为首席大法官(福塔斯的位置一直到开庭期的后期才被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接替)。另外两名尼克松任命的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和鲍威尔(Lewis Powell),于1972年1月进入最高法院,接替了布莱克和哈伦。这样,似乎不需要分析最高法院成员的身份和政治以外的原因来查明为什么后来刑事诉讼革命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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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80 可能革命在这个时间结束仅仅是因为没有什么可做的了。毕竟,最高法院已经把权利法案的全部内容,除了两个次要的方面以外,都适用于各州了,但是最高法院并没有达到民权自由主义者所希望的那个程度。沃伦法院判例的特色是积极主义与一定程度的实用主义相结合,米兰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正如卡米萨指出的那样,“米兰达可以合理地被看做是两种观点的妥协,一是旧的自愿性——各种因素的综合标准,另一个是威胁(或者允诺)‘不要’供述的极端主张。”【76】毕竟米兰达并没有完全禁止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要求这种讯问只有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在法官面前进行。这样的判定将是真正革命性的,但并没有发生。而且,正如讨论过的那样,虽然沃伦法院确实很大程度地扩展了嫌疑人的权利,但它同时也作出了一些有助于警察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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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82 在开始几年,伯格法院显示出种种迹象,表明其准备废除沃伦法院时期确立的很多宪法保护。然而,仅仅在一个领域,即审前辨认程序,发生了这样的结果。在1967年的美国诉韦德(United States v. Wade【77】)判例中,最高法院要求在列队辨认时律师在场。而且,韦德判例与其伴随的吉尔伯特诉加利福尼亚(Gilbert v. California【78】)和斯托瓦尔诉丹诺(Stovall v. Denno【79】)案件一起,“似乎要求在所有审前辨认中律师在场”,如果不存在紧急情况的话。【80】然而,在柯比诉伊利诺伊(Kirby v. Illinois【81】)判例中,尼克松任命的四名大法官都已经就任的最高法院判定,“律师帮助权”仅仅在“正式程序已经开始”后才存在(即被告人被起诉或者初次聆讯之后)。因此,在侦查阶段的辨认程序中不要求律师到场,虽然列队辨认、照片组辨认和其他辨认程序通常在侦查阶段进行。只有四名大法官加入了这个判决意见。鲍威尔大法官仅仅对结果表示赞同,简洁地说,他“将不会扩展韦德—吉尔伯特确立的排除规则”。这样鲍威尔以及斯图尔特、怀特以及后来的布莱克门,持中间派立场,虽然没有准备好加入布伦南、道格拉斯和马歇尔大法官来继续进行刑事诉讼革命,但是也不必然准备好加入伯格和伦奎斯特来废除革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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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84 伯格法院与沃伦法院在刑事诉讼方面的做法相比,顶多被描述成停止革命——拒绝扩展并且有时候收缩沃伦法院的主要判定——而不是把法律退回到1961年以前状态的反革命。事实上,首席大法官伯格虽然在进入最高法院之前以及进入后的最初几年曾经对沃伦法院的改革公开批评,但是到了1980年,他把曾经被鄙视的米兰达判决抱在胸前:“米兰达判例的含义已经变得非常清楚并且法律实施行为已经适应了米兰达的束缚;我不会推翻米兰达,贬损米兰达,也不会在这么晚的日子里扩展米兰达。”【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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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86 总之,正如萨尔茨伯格(Stephen Saltzburg)在1980年指出的那样:“沃伦法院的判决和它们所推动的趋势,除了少数几个例外,更加符合已经成熟的原理,而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时很多人还没有认识到……而且,沃伦时代确立的宪法保护在20世纪70年代总体上保留了下来,并且有时被强化了。伯格法院已经明示或者默示地重新确认了几乎全部这样的判决。虽然某些近期的判决对早期判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而沃伦法院可能会比现任法院在后来的裁决中走得更远,沃伦法院和伯格法院之间的不同,是宪法原则的边缘而非核心,而沃伦法院正是由于这些原则而被人们记住。”【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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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88 【1】 332 U. S. 46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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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90 【2】 Gitlow v. New York 268 U. S. 652, 666 (1925); Near v. Minnesata 283 U. S. 697, 701 (1931); Cantwell v. Connecticut 310 U. S. 296 (1940)(宗教信仰自由);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330 U. S. 1 (1947)(州不得确立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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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92 【3】 367 U. S. 643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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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94 【4】 People v. Cahan 282 P. 2d 905, 911 (Cal. 1955), quoted at 367 U. S. at 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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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96 【5】 Schilb v. Kuebel 404 U. S. 357, 365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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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98 【6】 Ker v. California 374 U. S. 23, 30—31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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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200 【7】 372 U. S. 391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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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202 【8】 1867年《人身保护令法》规定联邦法院“有权在任何案件中批准人身保护令,如果对一个人的羁押可能违反宪法或者美国联邦法律的话。”在诺亚判例中,最高法院判定根据这一制定法,联邦管辖权不限于以前认为的该州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而且扩展到“给予联邦法院系统监督控制权,以便于确保在州的刑事审理中对联邦权利的全面承认”。See Wayne LaFave and Jerold Israel, Criminal Procedure,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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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204 【9】 对这些案件的总结见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 The Criminal Law Revolution and Its Aftermath, 1960-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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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206 【10】 374 U. S. 23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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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208 【11】 374 U. S. 23,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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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210 【12】 374 U. S. 2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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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212 【13】 374 U. S. 23,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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