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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22 【68】 392 U. S. 1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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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24 【69】 例如,Fred Graham, The Self-inflicted Wound, at 144:“在Terry v. Ohio判例中,首席大法官沃伦对反对排除规则的实际理由是如此彻底地投降以至于他抛弃了那个长期以来的假定,即没有可成立的理由而扣押的证据是永远不能使用的。”另见Yale Kamisar, “The Warren Court (Was It Really So Defense-Minded?), the Burger Court (Is It Really So Prosecution-Oriented?) and Police Investigatory Practices”, at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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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26 【70】 Yale Kamisar, “The Warren Court (Was It Really So Defense-Minded?), the Burger Court (Is It Really So Prosecution-Oriented?) and Police Investigatory Practices”, at 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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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28 【71】 395 U. S. 752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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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30 【72】 393 U. S. 410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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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32 【73】 Davis v. Mississippi, 394 U. S. 721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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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34 【74】 Alderman v. United States, 394 U. S. 165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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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36 【75】 Benton v. Maryland, 395 U. S. 784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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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38 【76】 Yale Kamisar, “The Warren Court (Was It Really So Defense-Minded?), the Burger Court (Is It Really So Prosecution-Oriented?) and Police Investigatory Practices”, at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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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40 【77】 388 U. S. 218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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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42 【78】 388 U. S. 263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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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44 【79】 388 U. S. 293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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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46 【80】 Yale Kamisar, “The Warren Court (Was It Really So Defense-Minded?), the Burger Court (Is It Really So Prosecution-Oriented?) and Police Investigatory Practices”, at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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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48 【81】 406 U. S. 682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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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50 【82】 Rhode Island v. Innis 446 U. S. 291, 304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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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52 【83】 Saltzburg, “Foreword: The Flow and Ebb of Constitutional Criminal Procedure in the Warren and Burger Courts”, at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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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58 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 第三章 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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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60 本章的标题似乎与前面的讨论不一致。刑事诉讼革命,至少在沃伦法院的煽动者和支持者看来,似乎是巨大的成功。刑事诉讼法确实被革命,尽管对沃伦法院存在政治上的批评,但那些重大的革新在后来最高法院人员变化以后大部分保留了下来。而且,尽管法律改革总是不可能完全改变该领域的行为,有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警察对宪法权利的尊重有相当大的提高。警察和联邦法律实施官员受到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训练,公诉人向警察施加压力要求他们遵守法律,并且审理法官,至少在大多数州,经常以警察违宪为由排除证据以便于震慑警察的违宪行为。“逼供”似乎在美国几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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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62 在审理中,所有的被告人通常都被提供这样的权利:快速审理,至少由相当适格的律师辩护以及由陪审团审理。而且,所有的州都为被定罪的被告人提供至少一次上诉权,为付不起费用的提供免费律师和庭审笔录。最后,联邦法院系统行使除了第四修正案以外所有人身保护令主张的管辖权【1】,监督整个程序以便于确保州法院遵守规则。【2】甚至很多批评沃伦法院的保守派,虽然仍然反对把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但是已经承认米兰达并不那么糟糕【3】,并且似乎已经同意刑事审理的改革大体上是一个好主意【4】。我也承认上面列举的这些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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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64 尽管取得了上面这些突出的实质性成就,刑事诉讼革命仍然是失败的,因为它并没有为警察应当怎样做提供足够的指导。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无论认为其意识形态上的内容是什么,完全不足以构成使警察能够遵循的规则体系。为了理解这为什么是一个重大失败,取决于承认在宪法领域刑事诉讼的独特地位。刑事诉讼法,在关于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并不是主要给律师和法官规定以便于供他们在闲暇时思考和辩论的,而是给未受过法律训练的警察规定以便于在大街上迅速适用的。例如,如果最高法院判定耶稣诞生的圣像能否放在公共场所,城市律师将仔细审查该判决并且通过正常渠道建议该城市如何调整其圣诞节装饰以便于符合最高法院的判决。其他的律师将对装饰进行审查,与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比对,如果他们认为该装饰不符合最高法院确定的标准,他们可以代表佛教、印度教或者无神论客户起诉。然后这个问题将在法院系统争讼,有可能再次到达最高法院,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其他潜在的起诉人可能会等待第一个案件的结果,然后再决定是否花费金钱和时间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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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66 刑事诉讼的运行则不相同。例如,在最高法院对逮捕附带的搜查作出判决后的第二天,全国有上千名的被逮捕人受到警察的搜查,而这些警察可能还没有听到最高法院的判决,更不用说收到关于如何实施判决的建议了。接下来的一天,又有一千名被逮捕人被搜查了。而且,目前的最高法院判决的性质,由于刑事诉讼革命已经结束,主要精力放在修正和改进早期的判例,而不是宣布大胆且难忘的新规则。因而,即使警察局设有法律顾问,他散发一个解释该案的备忘录,一线警察能够理解和掌握逮捕附带搜查的法律的最新进展的可能性是零。但是,由于所有刑事被告人(包括无力支付费用的穷人)都能得到律师的帮助,这些获得了证据的搜查中有很多将被争讼,即律师会提出动议,要求排除找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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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68 而且,每一个进入审理并被定罪的被告人将对定罪提出上诉,提出每一个可能导致撤销定罪的问题,尽管在事实上同一个问题已经在全国其他999个案件中提出。毕竟,对于贫穷的被告人来说争讼并不花钱,并且他们的律师有义务提出可能合理胜诉的任何问题。这些律师不会等待其他案件的结果,不像上面举的那个耶稣圣像例子中的律师那样。最后,如果法院判定警察行为不当,和上面的例子不同,该城市可以简单地改变其圣诞节装饰,但是警察无法重新改正其不当行为。排除规则是一个间接救济,其目的是为了震慑将来的警察非法行为,而不是对本案中已经发生的非法行为进行救济。法院无法改变被逮捕人已经被搜查的事实,并且如果非法搜查的对象是一个无罪的人,他从排除规则中根本得不到任何利益。而是,定罪被撤销,并且如果该争议证据对于控方证据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被告人必须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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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370 这样,刑事诉讼领域与最高法院判例中的其他领域的不同就很清楚了,刑事诉讼中的原理必须明确、必须完全,并且必须稳定。但是,正是在这几个方面,刑事诉讼法律未能实现。宪法性判例通常是以一种缓慢的节奏作出的,最高法院在某一年宣布一个规则,然后在未来的15年或者20年才回答该规则引发的问题,这对于刑事诉讼领域是不恰当的,因为警察需要明确的指导并且对于警察犯错的惩罚是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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