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69150
(3)第一款中提到的条件是——
1702769151
1702769152
(a)与有权准许进入该房屋的人进行联系是不可行的;
1702769153
1702769154
* * * *
1702769155
1702769156
(c)除非拿出令状,否则不会被准许进入该房屋;
1702769157
1702769158
(d)除非到达该房屋的警察能够确保立即进入,否则搜查的目的会受到阻碍或者严重损害【30】(笔者不认为这个条文是有效立法的范本)。
1702769159
1702769160
* * * *
1702769161
1702769162
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状的情况下进入的场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逮捕令状进行逮捕时;二是因某些列明的犯罪(通常是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31】)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进行逮捕时,条件是警官有合理的根据相信嫌疑人在里面。【32】这样的进入也可以发生在紧追不舍的情况下,或者进入的目的是“为防止生命、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严重损坏”,或者为了防止破坏安宁。【33】如果警察有合理的根据相信能够在里面找到现行犯罪或者相关犯罪的证据,在室外逮捕后,也可以进入被逮捕人“控制或者占有的任何房屋”【34】。
1702769163
1702769164
不幸的是,要想理解英国搜查方面的立法,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是搜查权的唯一法律渊源。在这个领域,该法是对以前法律的补充,特别是1968年《盗窃法》和1971年的《毒品滥用法》,这些法律已经授权了对某些物品的搜查令状(通常是毒品犯罪和盗窃犯罪的果实或者工具,与“仅仅证据”相对而言)【35】。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在“严重的可捕罪”(即最为严重的重罪,例如谋杀、强奸、绑架以及导致“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其他犯罪)情况下把搜查权扩展到赃物、违禁品以外的“仅仅证据”。【36】相应地,对某些物品的搜查,特别是毒品和赃物,并不受到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规定的对为了发现“严重可捕罪”证据而搜查的相同限制。无论如何,正如贝文和利德斯通报告的那样,英国绝大多数的搜查是无证搜查,通常是通过同意(占32%)或者逮捕附带的搜查(占55%)。12%的搜查是根据治安法官的令状。【37】
1702769165
1702769166
另外,与美国法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根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要想获得一份搜查令状,英国警察不仅要证明合理根据,而且必须实质性地证明同意已经被或者即将被拒绝,或者寻求同意会损害搜查的目的。而且,对房屋的搜查限于严重的可捕罪(以及根据其他制定法针对毒品和赃物),并且不能针对受特权保护的材料进行。仅仅由于相信证据将被毁灭,显然不能无证进入。【38】所有这些限制在美国法中都没有。
1702769167
1702769168
英国允许逮捕附带对房屋的搜查,即使当嫌疑人并不是在房屋内被逮捕的。【39】而且,当嫌疑人在房屋内被逮捕的时候,逮捕附带的搜查并不限于逮捕“直接相连”的范围,而美国法在奇迈尔诉加利佛尼亚中就是这样要求的。【40】另外,对逮捕附带的对房屋的搜查,只能基于“有合理根据相信”进行,而不能像美国法那样是自动的。
1702769169
1702769170
经同意的搜查
1702769171
1702769172
《执行守则B》规定,如果可行,对房屋搜查的同意,应当在居住人被告知有权拒绝同意以及被扣押的所有物品可能被用作证据后,以书面的形式获得。【41】这一规定实质性地提供了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施纳克鲁斯诉巴斯塔曼特(Schneckloth v. Bustamonte【42】)案件中更多的保护,在该案中关于同意搜查的宽松规则为警察提供了一个很大的漏洞,用来规避有时过于严格的并且一直令人困惑的第四修正案要求。尽管存在这个更加严格的要求,正如上面提到的那样,在英国经同意的搜查仍然是相当普遍的。
1702769173
1702769174
与之相对比,对人身搜查的同意,不需要事先予以警告,也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而且,守则中关于制作搜查笔录的要求也不适用。唯一的限制是:“警官应当一直清楚地说明,他是在寻求相关人的合作。”【43】
1702769175
1702769176
逮捕和羁押
1702769177
1702769178
逮捕只需要基于“怀疑的合理根据”,不需要逮捕令状。【44】正如上面讨论的那样,对被逮捕人人身的搜查,只能在“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被逮捕人可能会对他自己或者其他人构成危险”【45】,或者持有“他可能用来帮助其逃脱合法羁押的”或者“可能是与某一罪行相关的证据”时。【46】正如上面讨论的那样,逮捕还带有这样的权力,即基于合理根据的相信,“进入和搜查任何被逮捕人逮捕时或者逮捕前立即所在的房屋,以寻找与他被逮捕的罪行有关的证据。”【47】
1702769179
1702769180
在逮捕之后,每个警察局警长以上级别的不参与该犯罪侦查的“羁押警官”,必须决定是否存在充分的证据起诉嫌疑人【48】,并且进行全面的物品登记搜查【49】。如果没有充分的根据羁押,嫌疑人必须被释放。如果没有被起诉,被逮捕人自到达警察局之时起被羁押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50】然而,对他的羁押可以延长12个小时,如果负责该警察局的警司认定这是“获得或者保存其被逮捕的罪行的证据,或者通过讯问他获得这样的证据”所必需的,并且该罪行属于“严重的可捕罪”,并且“该案的侦查在勤勉和快速地进行”。【51】如果属于“获得证据所必需”的以及上面列举的那些条件,治安法院在进行了嫌疑人有律师代理的听审之后,可以授权再羁押36个小时。【52】该令状可以被治安法院延长至总共羁押时间不超过96个小时。【53】嫌疑人有权在这个羁押期间与外界联系并且向律师咨询【54】,但存在下面讨论的某些限制。
1702769181
1702769182
《执行守则》还规定了关于羁押的条件、嫌疑人的医疗待遇、少年人和精神缺陷的人的特殊待遇等方面的详细规则。【55】这个领域是美国制度中最明显的缺失。虽然在1957年,在马洛里诉美国(Mallory v. United States【56】)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定,延长了的讯问(7个小时)违反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禁止在把嫌疑人带到治安法官面前时有“不必要的延误”),但是这个规则从来没有被扩展到各州,并且大多数州并没有规定类似的规则。【57】由于某些原因,最高法院已经假定,一旦嫌疑人受到了米兰达警告,就不需要对在警察局发生的事情予以担心了。在这个领域,英国的制度更好,不仅由于其具有规定,而且由于它具有的规定的种类。
1702769183
1702769184
讯问
1702769185
1702769186
警察告知嫌疑人权利的义务,英国当局是这样归纳的【58】:
1702769187
1702769188
在进行讯问之前必须警告嫌疑人。警告必须明确地表达清楚,没有义务说任何话或者回答任何问题(并且所说的任何话将被用作证据)。【59】
1702769189
1702769190
向嫌疑人提出每一组问题之前,都必须给予进一步的警告,无论一个人被讯问的地点是他的家里,还是被逮捕后在前往警察局的警车中提出进一步的问题。【60】
1702769191
1702769192
羁押警官必须告知嫌疑人其被捕的原因……他必须被告知他有权通知警察局之外的某个人他在哪里……他必须被告知他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包括从“值班律师”那里获得免费的法律帮助)。【61】
1702769193
1702769194
他必须还被告知他有权复制羁押笔录。向嫌疑人提供的信息必须不仅口头……而且是以书面形式。【62】
1702769195
1702769196
嫌疑人告知他人其所在地点以及向律师咨询的权利,在“严重的可捕罪”案件中可以延迟至36个小时,如果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这些权利的行使会:
1702769197
1702769198
(1)将会导致对证据构成干扰或者损害……或者对其他人构成干扰或身体伤害;或者
1702769199
[
上一页 ]
[ :1.7027691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