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0659e+09
1702770659 (b)可以为了进行搜查而扣留人或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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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61 (3)本条赋予警察搜查人身、车辆、车辆内或者车辆上的物品的权力,必须具备的前提是他有合理根据怀疑他将会找到被盗物品或者违禁品或下面第(8A)款规定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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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63 (4)如果一个人处于建有住宅并作为住宅使用的花园或者院子,或者处于其他如此建筑和使用的土地上,警察不能根据本条授予的权力搜查他,除非警察有合理的根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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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65 (a)他并不住在该住宅中;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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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67 (b)他处于该争议地点并不是基于住在住宅中的人的明示或者默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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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69 (5)如果一部车辆处于建有住宅并作为住宅使用的花园或者院子,或者处于其他如此建筑和使用的土地上,警察不能根据本条授予的权力搜查车辆或者车辆内或车辆上的任何东西,除非警察有合理的根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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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71 (a)负责该车辆的人并不住在该住宅中;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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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73 (b)该车辆处于该争议地点并不是基于住在住宅中的人的明示或者默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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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75 (6)如果在这样的搜查过程中警察发现了他有合理根据怀疑属于被盗物品或者违禁品或下面第(8A)款规定的任何物品的东西时,他可以扣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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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77 (7)本法本部分所说的违禁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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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79 (a)具有侵犯性的武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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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81 (b)一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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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83 (i)在本句所适用的犯罪的过程中或者与之有关的时间里,制造或者变造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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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85 (ii)携带该物品的人打算本人或者其他人这样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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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87 (8)本条(7)(b)(i)适用的犯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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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89 (a)夜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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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91 (b)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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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93 (c)1968年《盗窃法》第12条规定的犯罪(未经授权而拿走摩托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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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95 (d)该法第15条规定的犯罪(诈骗获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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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97 (8A)本款适用于任何与下列情况有关的物品,即一个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139条规定的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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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699 (9)本法本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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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701 “侵犯性武器”是指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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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703 (a)为了用来导致人身伤害而制造或者变造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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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705 (b)携带该物品的人打算本人或者其他人这样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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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0707 关于根据第1条的搜查和其他权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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