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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行使下列权力而扣留人或者车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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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面第1条授予的权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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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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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未经先逮捕而搜查一个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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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未经进行逮捕而搜查一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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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进行搜查,如果他后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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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不需要进行搜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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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搜查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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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一名警察打算进行搜查,除了无人看管的车辆以外,依照下列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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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面第1条授予的权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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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其他权力,除了下面第6条和1982年《航空安全法》第27条(2)授予的权力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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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未经先逮捕而搜查一个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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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未经进行逮捕而搜查一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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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责任在开始搜查前采取合理的步骤来引起恰当的人的注意,但受下面第(4)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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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如果警察没有穿制服,证明其警察身份的证件;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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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无论他是否穿制服,下面第(3)款列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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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警察在履行该项职责之前不应当开始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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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面(2)(ii)所指的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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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察的姓名及其任职的警察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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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要进行的搜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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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警察要进行搜查的根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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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下面3(7)或(8)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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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察不需要把下面3(7)或(8)规定的内容告知恰当的人,如果他认为这样做将导致下面第3条(1)规定的笔录制作不可行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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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条中,“恰当的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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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警察打算搜查一个人,就是指该人;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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