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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以命令该路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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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应当是持续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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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应当在期限内的特定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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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果警司以上的警官认为已经授权的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继续进行,他可以随时书面写明进一步的不超过7日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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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每份书面授权都应当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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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给予授权的警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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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路上检查的目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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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车辆将被临时截停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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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面第(9)款至第(13)款中规定的写明路上检查目的的责任,包括写明任何相关的严重可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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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当一部车辆在路上检查中被临时截停,被截停时负责该车辆的人有权获得关于路上检查目的的书面说明,如果他申请这样一份说明,期限是自该车辆被临时截停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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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条中的规定不影响警察为了第(1)款以外的目的临时截停车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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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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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进入、搜查和扣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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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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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法官授权进入和搜查房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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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根据警察提出的申请,如果一名治安法官确信有合理的根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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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项严重的可捕罪已经发生;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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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申请中写明的房屋存在的材料,可能对犯罪的侦查具有实质性价值(无论是其本身还是与其他材料相结合);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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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该材料可能是相关证据;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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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该材料并不属于或者包括法律特权、被排除的材料或者特殊程序材料;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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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符合下面第(3)款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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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签发令状授权警察进入和搜查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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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察可以扣押和保管根据上面第(1)款已经被授权搜查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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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面(1)(e)中提到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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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有权准许进入该房屋的人进行联系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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