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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与有权准许进入该房屋的人进行联系是可行的,但是与有权准许获得该证据的人联系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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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除非拿出令状,否则不会被准许进入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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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除非到达该房屋的警察能够确保立即进入,否则搜查的目的会受到阻碍或者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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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法中,与一项犯罪有关的“相关证据”,是指在针对该犯罪进行审理时将会被采纳的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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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条赋予的签发令状的权力,是对以其他方式授权的这种权力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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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得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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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一名警察可以获得被排除的材料或者特殊程序材料,为了刑事侦查的目的,通过提出下面附表1规定的并依据该附表提出申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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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法之前通过的任何法(包括地方法)中,关于为了刑事侦查的目的对房屋的搜查可以通过签发令状的形式向警察授权的规定,应当停止生效,只要它是关于对下列搜查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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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了受法律特权保护的物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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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了被排除的材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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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为了文书或者文书以外的档案构成的特殊程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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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上特权保护物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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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受下面第(2)款规定的限制,本法中“受法律上特权保护的物品”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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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职业法律建议人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或者任何代理其当事人的人在给予其当事人法律建议的有关活动中作出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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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职业法律建议人与其当事人,或者任何代理其当事人的人,或者在这样的建议人与其当事人之间,或者任何这样的代理人,以及任何其他人在与法律程序有关或者准备法律程序的活动中,并且为了这样的程序的目的,作出的交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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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这样的交流中包含或者提到的物品,并且是在下列活动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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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与给出法律建议活动有关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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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与法律程序有关或者准备法律程序,并且为了这样的程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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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这些物品由一个有权持有它们的人占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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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进行犯罪的目的而持有的物品,不属于受法律特权保护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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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排除的材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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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受本条下面规定的限制,本法中“被排除的材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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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个人档案,一个人在任何贸易、商业、职业或者其他工作或为了任何有薪或无薪的职务,并且他在保密情况下任职的过程中获得或者创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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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了诊断或者医疗的目的提取的人体组织或者体液,并且是一个人在保密的情况下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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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新闻材料,一个人保密持有并且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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