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71209
(a)该物是犯罪行为获得的;并且
1702771210
1702771211
(b)为了防止该物被隐藏、丢失、损坏、改变或者毁损而有必要扣押它。
1702771212
1702771213
(3)该警察可以扣押房屋土地上的任何东西,如果他有合理的根据相信——
1702771214
1702771215
(a)该物是关于他正在侦查的犯罪或者其他任何犯罪的证据;并且
1702771216
1702771217
(b)为了防止该物被隐藏、丢失、损坏、改变或者毁损而有必要扣押它。
1702771218
1702771219
(4)该警察可以要求提供可以从该房屋获得的计算机内存储的信息,以警察能够带走并且可看可读的形式,如果他有合理根据相信——
1702771220
1702771221
(a)下列情况
1702771222
1702771223
(i)该物是关于他正在侦查的犯罪或者其他任何犯罪的证据;或者
1702771224
1702771225
(ii)该物是犯罪行为获得的;并且
1702771226
1702771227
(b)为了防止该物被隐藏、丢失、损坏、改变或者毁损而有必要这样做。
1702771228
1702771229
(5)本条授予的权力是对其他形式授予的权力的补充。
1702771230
1702771231
(6)根据任何法律(包括在本法之后通过的法律中包含的规定)授予警察的扣押权,都不能被理解为授权对这种物品的扣押,即行使该权力的警察有合理的根据相信受法律特权保护。
1702771232
1702771233
* * * *
1702771234
1702771235
获得和复制
1702771236
1702771237
21.(1)在行使任何法律,包括本法之后通过的法律中的规定,授予的权力过程中,扣押任何物品的警察,如果被一个表明其下列身份的人请求:
1702771238
1702771239
(a)是被扣押物品所在房屋的占有人;或者
1702771240
1702771241
(b)就在扣押前保管或者控制该物品的人。
1702771242
1702771243
应当向这个人提供被扣押物品清单。
1702771244
1702771245
* * * *
1702771246
1702771247
第三部分 逮 捕
1702771248
1702771249
对可捕罪无令状而进行逮捕
1702771250
1702771251
24.(1)下列各款授予的简易逮捕的权力适用于——
1702771252
1702771253
(a)法律规定了确定刑的犯罪;
1702771254
1702771255
(b)一个21岁以上的人(无先前定罪)可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可能被这样判处但是由于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33条的限制而不能判处的);以及
1702771256
1702771257
(c)下面第(2)款规定的犯罪,在本法中“可捕罪”是指任何这样的犯罪。
1702771258
[
上一页 ]
[ :1.70277120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