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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款所适用的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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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海关与消费税可以逮捕一个人的犯罪,范围是1979年《海关与消费税管理法》第1条(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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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20年《官方保密法》规定的犯罪,虽然从可能判处的刑期上看不属于可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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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1989年《官方保密法》除了第8条(1)、(4)、(5)以外,所规定的所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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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56年《性犯罪法》第22条(致使妇女卖淫)或者第23条(为不满21岁的妇女介绍卖淫)规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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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968年《盗窃法》第12条(1)(擅自拿走摩托车或者其他运输工具等)或者第25条(1)(为盗窃做准备等);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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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985年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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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不违反1981年《犯罪未遂法》第2条的情况下,下列各款授予的简易逮捕的权力也应当适用于下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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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共谋实施上面第(2)款规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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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试图实施任何这样的犯罪[除了1968年《盗窃法》第12条(1)规定的犯罪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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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教唆、帮助、怂恿、建议或者介绍实施任何这样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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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本法的目的,这些犯罪也是可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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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何人都可以无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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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在实施一项可捕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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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正在实施这种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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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一项可捕罪已经被实施时,任何人都可以无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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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有该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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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他有合理根据怀疑犯有该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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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一名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一项可捕罪已经发生,他可以无证逮捕他有合理根据怀疑犯有该罪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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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警察可以无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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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要实施一项可捕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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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他有合理根据怀疑将要实施一项可捕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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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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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当一名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一项非可捕罪已经发生或者未遂,或者正在发生或正在企图,他可以逮捕有关的人,如果他认为因满足了逮捕的一般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送达传票是不可行的或者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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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条中,“相关的人”是指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已经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但是未遂,或者正在实施或正在企图实施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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