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1225e+09
1702771225 (ii)该物是犯罪行为获得的;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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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27 (b)为了防止该物被隐藏、丢失、损坏、改变或者毁损而有必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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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29 (5)本条授予的权力是对其他形式授予的权力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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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31 (6)根据任何法律(包括在本法之后通过的法律中包含的规定)授予警察的扣押权,都不能被理解为授权对这种物品的扣押,即行使该权力的警察有合理的根据相信受法律特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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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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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35 获得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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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37 21.(1)在行使任何法律,包括本法之后通过的法律中的规定,授予的权力过程中,扣押任何物品的警察,如果被一个表明其下列身份的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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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39 (a)是被扣押物品所在房屋的占有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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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41 (b)就在扣押前保管或者控制该物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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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43 应当向这个人提供被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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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47 第三部分 逮  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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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49 对可捕罪无令状而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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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51 24.(1)下列各款授予的简易逮捕的权力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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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53 (a)法律规定了确定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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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55 (b)一个21岁以上的人(无先前定罪)可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可能被这样判处但是由于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33条的限制而不能判处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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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57 (c)下面第(2)款规定的犯罪,在本法中“可捕罪”是指任何这样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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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59 (2)本款所适用的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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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61 (a)根据海关与消费税可以逮捕一个人的犯罪,范围是1979年《海关与消费税管理法》第1条(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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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63 (b)1920年《官方保密法》规定的犯罪,虽然从可能判处的刑期上看不属于可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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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65 (bb)1989年《官方保密法》除了第8条(1)、(4)、(5)以外,所规定的所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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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67 (c)1956年《性犯罪法》第22条(致使妇女卖淫)或者第23条(为不满21岁的妇女介绍卖淫)规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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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69 (d)1968年《盗窃法》第12条(1)(擅自拿走摩托车或者其他运输工具等)或者第25条(1)(为盗窃做准备等);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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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71 (e)……【1985年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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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273 (3)在不违反1981年《犯罪未遂法》第2条的情况下,下列各款授予的简易逮捕的权力也应当适用于下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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