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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共谋实施上面第(2)款规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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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试图实施任何这样的犯罪[除了1968年《盗窃法》第12条(1)规定的犯罪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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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教唆、帮助、怂恿、建议或者介绍实施任何这样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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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本法的目的,这些犯罪也是可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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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何人都可以无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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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在实施一项可捕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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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正在实施这种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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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一项可捕罪已经被实施时,任何人都可以无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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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有该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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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他有合理根据怀疑犯有该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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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一名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一项可捕罪已经发生,他可以无证逮捕他有合理根据怀疑犯有该罪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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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警察可以无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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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要实施一项可捕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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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他有合理根据怀疑将要实施一项可捕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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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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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当一名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一项非可捕罪已经发生或者未遂,或者正在发生或正在企图,他可以逮捕有关的人,如果他认为因满足了逮捕的一般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送达传票是不可行的或者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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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条中,“相关的人”是指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已经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但是未遂,或者正在实施或正在企图实施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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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逮捕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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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察不知道并且无法立即查明相关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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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相关人提供的姓名是不是他的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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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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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相关人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送达地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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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相关人提供的地址是不是令人满意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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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逮捕是防止相关人下列行为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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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致使自己或者他人受到身体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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