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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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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警察可以搜查被逮捕人,如果被搜查人是在警察局以外的地方被逮捕的,如果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被逮捕人可能会对他自己或者其他人构成危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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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下面第(3)至(5)款的限制,警察应当在下列情况下也有这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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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被逮捕人的人身搜查下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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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他可能用来帮助其逃脱合法羁押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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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可能是与某一罪行相关的证据;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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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进入和搜查任何被逮捕人逮捕时或者逮捕前立即所在的房屋,以寻找与他被逮捕的罪行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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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面第(2)款所授予的搜查权,仅仅是这样的搜查权,即限于为了发现这样的东西或者这样的证据所合理需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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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条赋予的搜查人身的权力,不能被解释为授权警察要求一个人在公众场合脱去外衣、夹克或者手套以外的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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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警察不能行使上面第(2)(a)的权力搜查一个人,除非他有合理根据相信将被搜查的人可能藏有该段允许搜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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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警察不能行使上面第(2)(b)的权力搜查房屋,除非他有合理根据相信该房屋存在该款允许搜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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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上面第(2)(b)授权搜查的房屋由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住宅组成,搜查权被限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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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逮捕发生的住宅或者被逮捕人在逮捕前立即所在的住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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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房屋的由这样的住宅的居住人与该房屋其他住宅的居住人共同使用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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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使上面第(1)款授予的权力搜查一个人的警察,可以扣押并保管他发现的任何东西,如果他有合理根据相信被搜查的人可能使用它对自己或者其他人造成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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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使上面第(2)(a)授予的权力搜查一个人的警察,可以扣押并保管他发现的任何东西,除了受法律上的特权保护的物品外,如果他有合理根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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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他可能使用它帮助逃脱合法羁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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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它是某项罪行的证据,或者是通过实施犯罪而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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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条的规定不影响1989年《预防恐怖主义法》(暂行规定)第15条(3)、(4)和(5)授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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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羁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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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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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察羁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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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因一项罪行被逮捕的人,不应当处于警察羁押中,除了根据本法本部分的规定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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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下面第(3)款的限制,如果羁押警官在任何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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