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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了解到,关于警察羁押的任何人,对该人羁押的根据已经停止适用;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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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知道对该人继续羁押符合本法本部分规定的其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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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下面第(4)款的限制,羁押警官有责任命令立即将其从羁押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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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警察羁押中的人的释放,权力只属于其羁押被批准的警察局的羁押警官,或者如果被一个以上警察局批准过,则是最后批准的警察局的羁押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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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羁押警官认为某个人被逮捕时属于脱逃的人的,不应根据上面第(2)款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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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上面第(2)款被命令释放的人,应当不经保释地被释放,除非羁押警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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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其羁押期间的任何时候,需要对与其被羁押的事项有关的进一步调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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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这样的事项可能针对他进行程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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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如果羁押警官这样认为,他应当基于保释而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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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了本法本部分的目的,一个人根据1988年《道路交通法》第6条(5)被逮捕,属于因一项罪行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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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内的羁押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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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每一个指定警察局应当任命一名或者几名羁押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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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警察局的羁押警官应当被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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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该指定警察局所在地区的警察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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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地区警察首长指定的其他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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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任命为羁押警官的警官,至少应当是警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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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羁押警官不能履行职责,指定警察局中任何级别的警官都可以履行羁押警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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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本条下面规定和下面第39条(2)的限制,关于一个人的羁押警官职责,不能由履行该职责时参加该人犯罪(指被羁押所基于的罪名)的侦查的警官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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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羁押警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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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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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个人因一项罪行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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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没有令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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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根据没有写明保释的令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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