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1625e+09
1702771625 (a)一个人被羁押警官逮捕并且起诉的;以及
1702771626
1702771627 (b)一个人被没有直接参加侦查的督察以上的警官逮捕但没有起诉的。
1702771628
1702771629 (2)进行审查的警官在本条被称为“审查警官”。
1702771630
1702771631 (3)受第(4)款规定的限制——
1702771632
1702771633 (a)初次审查应当不迟于最初被批准羁押后6个小时;
1702771634
1702771635 (b)第二次审查应当不迟于初次审查后9个小时;
1702771636
1702771637 (c)以后的审查应当间隔不超过9个小时。
1702771638
1702771639 (4)审查可以被推迟——
1702771640
1702771641 (a)如果考虑了上面第(3)款规定的最迟时间存在的所有情形,当时进行审查是不可行的;
1702771642
1702771643 (b)在不损害上面(a)段的普遍性的情况下——
1702771644
1702771645 (i)如果在那个时间被羁押人正在接受警官讯问,并且审查警官确信打断讯问进行审查将会损害正在讯问的事项的侦查;或者
1702771646
1702771647 (ii)如果在那个时候没有审查警官在履行职责。
1702771648
1702771649 (5)如果审查根据上面第(4)款被延迟,审查应当在上面第(3)款规定的最晚时间后可行时立即进行。
1702771650
1702771651 * * * *
1702771652
1702771653 对未起诉羁押期限的限制
1702771654
1702771655 41.(1)受本条以及下面第42条和第43条的限制,一个人不经起诉被警察羁押的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
1702771656
1702771657 * * * *
1702771658
1702771659 对继续羁押的授权
1702771660
1702771661 42.(1)当负责被羁押人所在的警察局的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
1702771662
1702771663 (a)对该人不经起诉而羁押是必要的,以便于获得或者保存其被逮捕的罪行的证据,或者通过讯问他获得这样的证据;
1702771664
1702771665 (b)他被逮捕的罪行是一项严重的可捕罪;并且
1702771666
1702771667 (c)侦查在勤勉和快速地进行。
1702771668
1702771669 他可以批准把那个人处于警察羁押之下,期限是相关时间之后的36小时或者更早。
1702771670
1702771671 (2)当上面第(1)款提及的警官批准了对一个人进行警察羁押不超过相关时间后36小时的期间,该警官可以批准将该人进行警察羁押再一次不超过自该时起不超过36小时的期间,如果在他给予批准时上面第(1)款规定的条件仍然存在的话。
1702771672
1702771673 (3)如果警察羁押的人将被转移到另一个警察地区,决定是否根据上面第(1)款批准继续羁押他的警官应当考虑距离远近和路上要花的时间。
1702771674
[ 上一页 ]  [ :1.70277162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