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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上面第(1)款的批准,不得给予下列情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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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相关时间后超过了24小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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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根据上面第40条规定的第二次羁押审查进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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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一名警官根据上面第(1)款批准把一个人处于警察羁押之下,他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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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告知该人继续羁押的理由;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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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将理由记入该人的羁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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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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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羁押的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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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基于警察宣誓提出的申请并且存在信息支持,治安法院如果确信存在合理根据相信对申请所针对的人的进一步羁押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签发进一步羁押的令状来授权把该人处于警察羁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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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对进一步羁押令状申请的听审,必须保证申请针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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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经收到信息副本;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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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经被带到法庭上接受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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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针对的人应当有权在听审中有律师代理,如果他没有律师并且希望有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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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应当推迟听审使他能够获得律师代理;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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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他可以在延期期间处于警察羁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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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本条和下面第44条的目的,对一个人的进一步羁押的正当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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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他未经起诉的羁押是必需的,以便于获得或者保存与其被逮捕的罪行相关的证据,或者通过讯问他获得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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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被逮捕的罪行是一项严重的可捕罪;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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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侦查的进行是勤勉的和快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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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下面第(7)款的限制,进一步羁押申请的提出期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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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相关时间之后的36小时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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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这样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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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接受申请的治安法院在相关时间之后的36小时期限届满前开庭是不可行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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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该法院将在该期限届满后6小时内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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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上述6小时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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