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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续羁押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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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当负责被羁押人所在的警察局的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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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该人不经起诉而羁押是必要的,以便于获得或者保存其被逮捕的罪行的证据,或者通过讯问他获得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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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他被逮捕的罪行是一项严重的可捕罪;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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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侦查在勤勉和快速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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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批准把那个人处于警察羁押之下,期限是相关时间之后的36小时或者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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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上面第(1)款提及的警官批准了对一个人进行警察羁押不超过相关时间后36小时的期间,该警官可以批准将该人进行警察羁押再一次不超过自该时起不超过36小时的期间,如果在他给予批准时上面第(1)款规定的条件仍然存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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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警察羁押的人将被转移到另一个警察地区,决定是否根据上面第(1)款批准继续羁押他的警官应当考虑距离远近和路上要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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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上面第(1)款的批准,不得给予下列情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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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相关时间后超过了24小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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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根据上面第40条规定的第二次羁押审查进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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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一名警官根据上面第(1)款批准把一个人处于警察羁押之下,他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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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告知该人继续羁押的理由;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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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将理由记入该人的羁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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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羁押的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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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基于警察宣誓提出的申请并且存在信息支持,治安法院如果确信存在合理根据相信对申请所针对的人的进一步羁押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签发进一步羁押的令状来授权把该人处于警察羁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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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对进一步羁押令状申请的听审,必须保证申请针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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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经收到信息副本;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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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经被带到法庭上接受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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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针对的人应当有权在听审中有律师代理,如果他没有律师并且希望有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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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应当推迟听审使他能够获得律师代理;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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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他可以在延期期间处于警察羁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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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本条和下面第44条的目的,对一个人的进一步羁押的正当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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