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1725e+09
1702771725 (6)在适用上面第(5)(b)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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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27 (a)申请所针对的人在申请听审之前可以处于警察羁押之下;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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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29 (b)羁押警官应当在该人的羁押记录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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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31 (i)他在相关时间之后处于警察羁押之中超过36小时这一事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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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33 (ii)他被这样羁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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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35 (7)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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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37 (a)进一步羁押的令状申请是在相关时间之后的36小时届满后提出的;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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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39 (b)治安法院认为警察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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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41 法院应当驳回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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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43 (8)对于上面第(1)款提及的申请,如果治安法院并不认为存在合理根据相信进一步羁押申请针对的人是合理的,法院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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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45 (a)拒绝该申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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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47 (b)把听审延迟到相关时间后36小时届满前的另一个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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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49 (9)在延迟期间,申请针对的人可以处于警察羁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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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51 (10)进一步羁押的令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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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53 (a)写明签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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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55 (b)写明批准将该人处于警察羁押之下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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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57 (11)受下面第(12)款规定的限制,进一步羁押的令状中写明的期限,应当是治安法院在考虑了面前所有的证据之后认为恰当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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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59 (12)该期限不应当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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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63 进一步羁押令状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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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65 44.(1)基于警察宣誓提出的申请并且存在信息支持,治安法院如果确信存在合理根据相信对申请所针对的人的进一步羁押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根据上面第43条签发的进一步羁押的令状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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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67 (2)受下面第(3)款的限制,进一步羁押令状期限的延期,应当是该法院考虑了面前所有证据之后认为恰当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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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69 (3)该期限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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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71 (a)超过36小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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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773 (b)超过相关时间后9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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