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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下面第(12)款规定的限制,进一步羁押的令状中写明的期限,应当是治安法院在考虑了面前所有的证据之后认为恰当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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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该期限不应当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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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羁押令状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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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基于警察宣誓提出的申请并且存在信息支持,治安法院如果确信存在合理根据相信对申请所针对的人的进一步羁押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根据上面第43条签发的进一步羁押的令状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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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下面第(3)款的限制,进一步羁押令状期限的延期,应当是该法院考虑了面前所有证据之后认为恰当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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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期限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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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超过36小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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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过相关时间后9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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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进一步羁押令状根据上面第(1)款被延长,或者根据该款进一步延长,期限不超过相关时间后96小时,根据该款中提及的申请,治安法院可以进一步延长该令状,如果确信达到该款规定的程度;上面第(2)、(3)款适用于这样的进一步延期,与适用于上面第(1)款中的规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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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警察对人的讯问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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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羁押人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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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警察局的羁押警官应当查明并且记载或者使之被记载他羁押的人持有的所有物品,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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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其他地方被逮捕之后或者根据法院的命令或判决而收押后被带到警察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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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警察局被逮捕或者根据第47条(5)被羁押在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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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关于被逮捕人,该记录应当作为他的羁押记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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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下面第(4)款的限制,羁押警官可以扣押和保管任何这样的东西或者致使这样的东西被扣押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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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衣服以及私人物品只能在下列条件下被扣押,如果羁押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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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相信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会使用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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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导致他自己或者任何其他人的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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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损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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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干涉证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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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帮助他逃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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