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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合理根据相信它们可能是与一项罪行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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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扣押任何物品时,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当被告知扣押的原因,除非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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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暴力的或者可能变得暴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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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无法理解向他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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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逮捕时有权通知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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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如果一个人被逮捕并且被羁押在警察局或者其他房屋中,他应当有权,要求一位朋友、亲戚或者其他认识的人或可能关心其福祉的人被告知,他已经被逮捕并且被羁押在哪里,除了本条所允许的延迟外,应当在可行时立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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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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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一个人因严重可捕罪而处于警察羁押下的情况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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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一名警司以上的警官批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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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羁押人必须被允许行使上面第(1)款授予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自上面第41条(2)规定的相关时间起36小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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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官根据上面第(2)款的规定给予批准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如果是口头形式,他应当在可行时立即以书面的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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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下面第(5A)款的限制,警官批准延迟,必须是他有合理根据相信告知被指明的人逮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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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会导致与一项严重可捕罪有关的证据被干涉或者损害,或者其他人身受到干涉或者伤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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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将会导致尚未被捕的其他涉嫌实施这样罪行的人发生变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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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将会阻碍追回犯罪获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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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如果严重可捕罪是贩毒或者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4部分所适用的犯罪(即根据该部分可以签发没收命令的犯罪),并且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下列情况,也可以批准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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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该犯罪是贩毒罪并且该被羁押人从毒品贩卖中获利,如果告诉被指明的人逮捕的情况,将会阻碍追回该人贩毒收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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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该犯罪是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4部分所适用的犯罪,被羁押人从犯罪中获利,如果告诉被指明的人逮捕的情况,将会阻碍追回该人通过犯罪获得的财产或者犯罪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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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延迟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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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羁押人应当被告知其原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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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原因应当记入他的羁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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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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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处于警察羁押之下的人有权要求随时向一名诉状律师进行保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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