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1857e+09
1702771857 (2)受下面第(3)款的限制,根据第(1)款提出的请求,以及其提出的时间,应当记入羁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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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59 (3)如果请求是该人在被起诉某一罪行后在法庭上提出的,这种要求不需要记入他的羁押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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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61 (4)如果该人提出这样的请求,他必须被允许在可行时立即向一名诉状律师咨询,除非本条允许了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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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63 (5)在任何情况下,他必须在自上面第41条(2)规定的相关时间起36小时之内被允许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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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65 (6)对请求准许的延迟,只有下列情况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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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67 (a)处于警察羁押之下的人是因严重可捕罪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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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69 (b)如果警司以上的警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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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71 (7)警官根据上面第(6)款予以批准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但如果是口头方式,他应当在可行时立即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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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73 (8)受下面第(8A)款的限制,警官只有下列情况才可以批准延迟,即他有合理根据相信,处于警察羁押下的人想要行使上面第(1)款赋予的权利时该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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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75 (a)将会导致与一项严重可捕罪有关的证据被干涉或者损害,或者其他人身受到干涉或者伤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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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77 (b)将会导致尚未被捕的其他涉嫌实施这种罪行的人发生变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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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79 (c)将会阻碍追回犯罪获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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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81 (8A)如果严重可捕罪是贩毒或者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4部分所适用的犯罪,并且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下列情况,也可以批准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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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83 (a)如果该犯罪是贩毒罪并且该被羁押人从毒品贩卖中获利,如果上面第(1)款授予的权利被行使,将会阻碍追回该人贩毒收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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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85 (b)如果该犯罪是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4部分所适用的犯罪,被羁押人从犯罪中获利,如果上面第(1)款授予的权利被行使,将会阻碍追回该人通过犯罪获得的财产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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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87 (9)如果延迟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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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89 (a)被羁押人应当被告知其原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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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91 (b)该原因应当记入他的羁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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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93 (10)上面第(9)款赋予的职责,应当在可行时立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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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95 (11)一旦批准延迟的理由不再存在,允许行使上面第(1)款授予的权利,就不能进一步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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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97 (12)上面第(1)款所称的处于警察羁押之下的人,包括根据反恐规定被羁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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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99 (13)本条适用于根据反恐规定被逮捕或者羁押的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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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01 (a)上面第(5)款应当这样适用,即把“36小时之内”替换为“在未经国务大臣批准就不能继续羁押的期限届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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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03 (b)上面第(6)款(a)应当这样适用,即把“因严重可捕罪”替换为“根据反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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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05 (c)上面第(8)款应当这样适用,即在尾部增加“或者”和下面两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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