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1875e+09
1702771875 (a)将会导致与一项严重可捕罪有关的证据被干涉或者损害,或者其他人身受到干涉或者伤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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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77 (b)将会导致尚未被捕的其他涉嫌实施这种罪行的人发生变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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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79 (c)将会阻碍追回犯罪获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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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81 (8A)如果严重可捕罪是贩毒或者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4部分所适用的犯罪,并且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下列情况,也可以批准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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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83 (a)如果该犯罪是贩毒罪并且该被羁押人从毒品贩卖中获利,如果上面第(1)款授予的权利被行使,将会阻碍追回该人贩毒收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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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85 (b)如果该犯罪是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4部分所适用的犯罪,被羁押人从犯罪中获利,如果上面第(1)款授予的权利被行使,将会阻碍追回该人通过犯罪获得的财产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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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87 (9)如果延迟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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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89 (a)被羁押人应当被告知其原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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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91 (b)该原因应当记入他的羁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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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93 (10)上面第(9)款赋予的职责,应当在可行时立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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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95 (11)一旦批准延迟的理由不再存在,允许行使上面第(1)款授予的权利,就不能进一步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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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97 (12)上面第(1)款所称的处于警察羁押之下的人,包括根据反恐规定被羁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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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899 (13)本条适用于根据反恐规定被逮捕或者羁押的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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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01 (a)上面第(5)款应当这样适用,即把“36小时之内”替换为“在未经国务大臣批准就不能继续羁押的期限届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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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03 (b)上面第(6)款(a)应当这样适用,即把“因严重可捕罪”替换为“根据反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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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05 (c)上面第(8)款应当这样适用,即在尾部增加“或者”和下面两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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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07 (d)将导致干涉收集关于恐怖行为的发生、准备或者煽动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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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09 (e)通过改变任何人,将使下列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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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11 (i)防止恐怖行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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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13 (ii)确保与恐怖行为的发生、准备或者煽动有关的人被抓获、起诉或者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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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17 讯问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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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19 60.(1)国务大臣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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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21 (a)签发执行守则,以规定对讯问进行录音,当对在警察局处于警察羁押之下的被怀疑犯有刑事罪行的人进行讯问时;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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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1923 (b)签发命令,要求对被怀疑犯有刑事罪行的人进行讯问时予以录音,或者在命令中具体列明哪些刑事犯罪,根据当时生效的执行守则的要求应当予以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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