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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21 6.2 上述权利的行使只有根据本守则附录B的规定才可以被延迟。一旦法律建议的要求被提出(除了附录B适用的以外),羁押警官必须无延迟地确保向相关人提供这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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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23 6.3 在每一个警察局,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有权获得法律帮助的宣传海报。[见注释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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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25 6.4 不得尝试说服嫌疑人不去获得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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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27 6.5 必须根据第11.2段、第15.3段、附录A的第2条以及执行守则D的第2.15段(ii)的规定,提醒获得法律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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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29 6.6 需要法律建议的人在获得法律建议之前,不得被讯问或者继续讯问,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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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31 (a)附录B适用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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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33 (b)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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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35 (i)延迟讯问会带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重大损失或损坏的立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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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37 (ii)如果一名律师,包括值班律师,已经联系上并且同意到场,等待他的到场将会导致侦查过程不合理地延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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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39 (c)该人提名的律师,或者他从非值班律师的名单中选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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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41 (i)无法联系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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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43 (ii)已经表明他不想被联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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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45 (iii)已经被联系上但是拒绝到场,并且该人已经被告知值班律师制度(如果存在的话),但是拒绝请求该值班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不可用。[见注释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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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47 如果出现(c)的情形,并且该人表明他不需要法律建议,该讯问可以不延迟地开始或者继续进行,条件是该人给出的同意是书面的或者录音的,同意在没有接受法律意见的情况下被讯问,并且警司级别以上的警官已经书面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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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49 6.7 如果出现第6.6段(b)(i)的情况,一旦获得了足以避免该危险的信息,讯问必须停止,直至该人接受到法律建议,或者出现6.6(a)、b(ii)或者(c)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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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51 6.8 如果一个人被允许与一名律师咨询,并且该律师在讯问开始时或者讯问过程中可用(即在警察局或者在来警察局的路上或者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必须允许他的律师在讯问时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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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53 6.9 只有律师的行为达到了使侦查人员无法顺利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度时,才可以要求律师离开讯问。[见注释6D和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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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55 6.10 如果侦查人员认为律师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他将停止讯问并请示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如果没有这样的警官可用,则请示与该侦查无关的督察以上级别的警官。在与律师交谈之后,被请示的警官将决定讯问是否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如果他决定不应当,嫌疑人将被给予机会在继续讯问前与另外一名律师咨询,并且该律师将被提供讯问时在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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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57 6.11 要求律师不参加讯问是一个严肃的步骤,如果发生了,作出决定的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将考虑是否将该事件报告给法律协会。如果要求律师离开的是警司以下级别的警官作出的,这个事实必须报告给警司级别以上的警官,由他来考虑报告给法律协会是否恰当。如果相关律师是值班律师,该报告应当同时提供给法律协会和法律援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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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59 6.12 在本守则中,“律师”是指根据1974年《诉状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如果一名律师想要派一名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代表他提供法律意见,应当允许这样的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进入警察局,除非督察以上级别的警官认为这样的会见将损害犯罪侦查从而作出其他决定。一旦进入警察局,适用6.6至6.10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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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61 6.13 在根据第6.12段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警官应当特别考虑该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已经充分证明的身份和地位;他的品格是否适合于提供法律建议(具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大可能适合,除非该定罪是轻微犯罪并且不是最近发生的);以及派出该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到警察局的律师提供的书面授权书中写明的任何其他事项。[见注释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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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63 6.14 如果督察拒绝一名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进入或者决定不允许这样的人继续在讯问时在场,他必须立刻通知派出书记员或者法律事务员的律师,并给予他作出其他安排的机会。被羁押人必须被告知,并且记入羁押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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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65 6.15 如果一名律师到达警察局见一个特定的人,该人(除非附录B适用)必须被通知他的律师来了,并问他是否愿意见律师。即使该相关人已经拒绝了法律建议,仍然适用本规定。律师的到来和被羁押人的决定必须记入羁押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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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67 (b)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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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569 6.16 任何对法律建议的请求和针对请求采取的行动,都应当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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